请假的制度

时间:2024-01-27 08:00:3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请假的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假的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请假的制度

请假的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三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存档。

  二、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回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应电话向部门主管/经理请假,并通报人事行政部,3天以内请假的员工可以由部门的其他同事代为请假,并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领导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由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存档,否则请假不生效;员工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部门领导报知(短息无效),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附:有关证明请呈交以此作为请假依据,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1天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请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行政部经理签字同意才可生效;请假3天以上(含3天)部门领导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部门领导请假,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将《请假条》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否则请假无效。

  五、假满之日均需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门领导,在回公司后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补办手续,否则依旷工论处。

  第五章各类假及规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间,扣除日全部工资。

  2、请假期间适逢公休日,不另补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计。

  4、员工因公请事假,参加公司相关的活动及培训等公项,工资照常发放。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提供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且需要和请假申请单一并交由人事行政部。

  2、员工班前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应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日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

  3、病假工资规定:病假期间按实际工资的60%发放。

  4、无病假条不上班者(又不是请事假人员),按旷工处理。

  5、对于频繁请病假,且对公司日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

  三、工伤假

  1、因公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人事行政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易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丧假

  1、凡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员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包括节假日)。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酌情考虑给予丧假。

  2、丧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五、产假和节育假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由以上可知,北京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附注会根据国家政策,而有所改变)

  六、婚假

  1、按照婚姻法规定普通婚假(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婚假(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多享受7天的婚假(包括正常婚假共计10天婚假)。

  3、再婚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待遇。

  4、申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请假申请单(请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总经理签字)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5、婚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7天(根据国家规定);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3天(放假和调休);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7天(放假和调休);

  8、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3月8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放假半天。

  第六章附则

  一、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它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补充。

  三、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附个表格模板(请认真填写)

请假的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一、病假:

  1、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2、5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3、请假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4、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休年假,必须填写正规的年假申请单,并提交部门经理批准,再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单经理交。)

  四、迟到(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累计迟到时间≥20分钟,扣除全勤奖100元。

  2、上班、开会、培训迟到、无故缺勤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1)迟到在10分钟以内,累计2次不计入警告;超过2次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2)每次迟到只要超过10分钟,即口头警告一次;

  五、加班(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员工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须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获准的加班时间是作为加班费支付或补休安排,部门经理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补偿方式,且必须递交正式的加班申请单。

  调休申请

  1、周末加班的员工可按公司规定补休,补休时间必须在加班的当月休完,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不予计算;

  2、需要补休的员工必须提前递交正式的加班调休表(即休假申请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调休表将等同休事假处理。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

  2、周末: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0

  3、公众假期: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0

  申请程序: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原因和预计时间,递交给部门经理审批,加班完成后,员工必须在《加班申请表》中注明实际的加班起止时间,经部门主管签字后递交给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再统一将部门的加班申请表递交人力资源部

  六、考试假

  试用期满的雇员一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天的考试假,仅在考试日与工作日冲突时才准许请考试假,而且考试科目须与雇员申请考试假时在本公司从事的工作有关。

  雇员应在考试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属主管说明其申请考试假的打算,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主管签字同意并附上准考证复印件后,递交至人力资源部。雇员还应向公司报告考试结果。

  公司保留当雇员在发布考试结果之后12个月内离开公司时,向其索回支付给该雇员的每一天考试休假的工资全额的权利。

  七、婚假

  试用期之后,雇员经出具证明,在其首次合法结婚时,可享有婚假。

  在25岁之前结婚的男雇员和在23岁之前结婚的女雇员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龄之后结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应在结婚前或结婚之日后三个月内连续休完(不分工作日或周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员工在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八、产假

  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

  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

  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

  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九、计划生育假

  妊娠不足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15至30天流产假;妊娠超过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42天的流产假。女员工在流产假期间,可享受工资。

  为计划生育目的而采取有关医疗措施的雇员可享受1至14天计划生育假,有关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可享受工资,在生育后三年内做人工流产,可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计生措施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十、丧假

  已过试用期雇员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时,可享受5天丧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享受2天丧假。休丧假应事先获得批准(有正当理由则可免除)。

  丧假仅在事发后五天内有效,并且应在这五天内休完。如果上述亲戚的葬礼不在员工工作当地举行,则根据距离而定,增加不超过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内员工将享受正常工资。

请假的制度3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能够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能够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景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一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贴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贴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一样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的制度4

  为进一步加强住校生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住校生双休日返校签到、节假日离校家长接送签到制度,请假制度。

  一、住校生周日必须按时返校,不得早到校或迟到校,到校后按秩序在楼门外排好队,以宿舍为单位签到,签到时必须按签到册内容认真填写,严禁代签或不签进入宿舍。

  二、签到后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在宿舍休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或私自外出。

  三、签到结束后由当周值周舍长协同管理老师对照登记表核查学生到校情况,将未到学生汇总登记。

  四、晚自习前,宿舍管理老师根据签到情况逐班清查复核学生到校人数,经核实确实未到的学生,立即通知值周领导,电话联系家长,查明原因,汇报值周领导协同解决处理。

  五、住校生周日因事因病不能到校的,必须自写假条,由家长签字,同学捎假,并用电话联系宿舍管理老师由家长告知原因,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准假。

  六、住校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含午、晚饭后),由学生本人出示假条,班主任签注意见,宿舍管理老师签字批准,假条交管理老师查核保存,由管理老师电话通知门卫方可离校,返校后自觉消假。

  七、住校生节假日离校时,必须按照学校统一放假时间提前通知家长,由家长亲自接送,接送时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如无家长接送私自离校者责任自负。

  八、住校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外出。午、晚饭后、夜间严禁私自外出购物,对无故旷休不回宿舍的,必须及时查清通知班主任并汇报值周领导。

请假的`制度5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2、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请假的制度6

  为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强化考勤过程管理,特制定龙泉中学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出差、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亲笔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报校办备案后方能离岗。确属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者,须由本人以电话形式向学校分管领导陈述理由,经领导审核同意,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

  (一)所有任课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先报年级主任签意见,再报教务处审批;半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必须报校长审批。

  (二)前后勤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直接报分管处室审批;半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必须报校长审批。

  (三)中层干部副职请假,半天以内先经所属处室主任签意见,再报分管校长审批;半天以上,必须报校长审批。

  (四)年级主任、中层干部正职请假,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五)校级干部请假,由校办报校长审批。

  三、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因病请长假者需出具市直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以及同一医院日期相符的医药费凭据,并定期与学校进行联系。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学校有关决议进行相应处罚。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五、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六、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七、请假条一式二联,一联作存根,另一联按正常程序审批后交校办备案。

  八、此制度自公布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均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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