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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4 08:12: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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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1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能源中心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能源中心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挂靠在能源中心各个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10KV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

  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总务办、能源中心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办、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办、能源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第九条院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能源中心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

  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用电小组、总务办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证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办、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卫办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五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能源中心依据长沙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卡电能表的住户到能源中心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指标、超用收费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学校按本科生每人每月度电,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月度电的标准提供免费电量,超用部份按民用电价收费。

  第十八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能源中心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六违章查处

  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能源中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用电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能源中心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能源中心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能源中心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总务办、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总务办、能源中心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能源中心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

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2

  1.医院内所有科室、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6.医院场所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办公室及病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需使用时,应经我院保卫科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病区、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科室,在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总务科,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

  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总务科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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