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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图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8 07:21: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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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图书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阅览室图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阅览室图书管理制度

  阅览室图书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图书、期刊为国家财产,读者要爱护。

  二、阅览室内图书、期刊为开架阅览。室内图书期刊不外借,不准带出。

  三、个人背包,书籍不得带入室内,只允许带必要的笔记本。

  四、进入阅览室要保持清洁、安静,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得喧哗、打闹,不准讨论问题。

  五、读者进入阅览室后,要按规定的组位就读,不允许私自换组,不准走动,下课后请将椅子放到桌下。

  六、阅览课结束,各组组长要组织本组人员点清图书、期刊数量,检查是否有涂抹、勾画、损坏或丢失现象,将图书、期刊摆放整齐,并填表登记,将结果上报负责的老师,经老师检查后,再离开阅览室。

  七、本节课负责的老师要认真负责,如有不良现象发生,学校将追究负责老师的责任。

  图书借阅规则(教职工)

  一、对教职工实行开架借阅(借阅范围仅限于正式教职工)。

  二、每位在岗教师借阅持有图书最多不超过十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借阅持有图书仅限一册。

  三、辞书类工具书,只在资料室阅览,不准借阅。

  四、借阅图书,借书人和图书管理人员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五、每册书借阅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寒暑假期间不计借阅时间)。借阅图书:逾期不还者,应停止借阅,并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交纳相当于书价5%滞还金,数日累加,每月5日由图书管理员向财务室提供逾期书目及滞还金额由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

  六、丢失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要按书价的10倍金额赔偿,丢失1990—1992年出版的图书,要按书价的5倍赔偿,丢失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要按书价的3倍金额赔偿(丢失成套书中的1册,要按全套价格参照以上倍赔偿)。

  七、严重损坏图书,致其不可流通的,按丢失论。

  八、发现图书丢失、损坏,图书管理员要将所丢、所损书目和应赔款数于当月月末分别上缴教学科研处和财务科,由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

  九、图书管理员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的,要受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教师资料室规则

  一、本室面向全体教职工,所陈列工具书、教学参考书和报刊仅供本校教职工查阅,非本校人员恕不接待。

  二、阅览前读者必须将自带的提包、书刊等物放在存包处,方可进入室内阅览。

  三、本室图书只供查阅,一般不外借,因特殊需要,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但须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三天。

  四、室内书刊、资料开架阅览,阅后请放回原处。禁止乱插、乱放,以免乱架。

  五、损坏书刊、资料要按规定赔偿。

  六、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准大声交谈,不吸烟、不吐痰,不准有其他违反图书室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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