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6 07:27: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抗菌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抗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抗菌管理制度

抗菌管理制度1

  1、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建立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2、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卫计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3、医院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药物遴选制度与供应目录、严格按照抗菌药物目录采购供应和使用抗菌药物。并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合理性评价。

  4、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抗菌管理制度2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娶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管理制度3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xx〕)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感染病情严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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