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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9 10:35:0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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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1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护、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在:。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的民办服务机构,致力于

  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老年人居住的家庭所在,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服务周到。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法人:

  第八条、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

  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基础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结算、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主动发现、绩效评价、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监事会增太才让担任。

  第十条、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理事会,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 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本单位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负责服务中心主要工作;

  (四) 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七条、副理事长具体负责组织服务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秘书长是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工作。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对本单位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

  (三) 对本单位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也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监管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

  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辖区社区内并常年居住的老年人。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高龄老人(60-80周岁以上);

  (二) “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三) 空巢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城区居住);

  (四) 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且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

  (五) 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六)分散特困人员。

  以上服务对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经核实批准后,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完善便民服务网;

  (二) 医疗保健。建立老年健康信息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老年保健、心理卫生、爱心护理等服务;

  (三) 法律维权。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整等形式,维护老年人在接受赡养、财产管理、婚姻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 文化娱乐。通过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唱歌等学习培训,开放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 体育健身。组织老年人体育健身团队,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六)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基础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结算、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主动发现、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理事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爱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2

  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老人公寓、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2、保持居住环境整洁、舒适,增强老人身体健康。每位员工要自觉维护敬老院室内外卫生,保持服务中心内内整洁、卫生、舒适。服务中心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3、室外要明确卫生区三天打扫一次,每个区的环境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室内环境卫生由院民自行打扫,门窗要经常擦拭干净,生活用品要放置有序。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初评、一季一大评的卫生评比制度。

  4、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统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6、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7、对服务中心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8、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严禁赌博行为。

  9、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制度3

  1、 接受日间照料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认真参加日间照料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3、 严格执行日间照料中心制定的工作流程,不得提高价格和有意延长服务时间。

  4、 开展承诺服务,坚持12小时服务制度,做到随叫随到,有问题及时解决。

  5、 接到服务指令后,要认真填写《派工单》,完成服务后,要请住户签署意见及工作时间、付费数额,并将《派工单》送交日间照料中心备案。

  6、 工作时间不得饮酒,规范作业,注意安全,杜绝安全隐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7、 热情礼貌的为服务对象服务,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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