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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时间:2022-03-29 11:28:30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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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如何制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一、 目的

  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增长,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引进人才需要和当地收入分配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各类业务。

  三、 基本原则

  1、职位价值导向原则:将职位本身的价值作为确定工资报酬的基础,员工工资的确定与职位挂钩,不同价值职位领取不同薪酬。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价值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可持续发展原则: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市场导向原则:在合理控制人工总成本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依据,制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水平,保证公司员工整体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四、 工资报酬结构

  1、员工工资报酬由职位基本工资、保密费、住房补贴、年终双薪、绩效奖金和分享超额利润、单项奖等部分等组成

  员工根据所定职级确定工资标准总额=职位工资基数+绩效工资基数+住房补贴。

  (1)非业务人员:

  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

  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

  (2)业务人员:

  职位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45%

  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5%

  2、职位工资

  (1)职位工资根据职位所处等级、职位性质、个人任职资格,以及该职位所在公司行业、规模等因素决定;职位工资中90%为职位基本工资,10%为职位保密费。

  (2)职位基本工资是员工人事考勤扣减的基数。

  (3)职位保密费:在工资中单列支付,支付规则按照保密协议。

  3、住房补贴:根据所处职级对应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级

住房补贴(元)

5

100

6

150

7

200

8

250

9

300

10

350

11

400

12

450

13

500

14

600

15

700

16

800

  4、年终双薪

  根据全年实际月平均职位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参加考核月数发放。

  年终双薪=∑(各月实际发放的职位工资+绩效奖金)÷12×当年参加考核月数

  5、绩效奖金

  (1)绩效奖金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回报。

  (2)月度绩效奖金标准基数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点备注执行。

  (3)年终奖根据每年度结束后累计计提的绩效奖金金额与实际应计提的绩效奖金金额的差额部份来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班子制定,报公司备案。

  6、分享超额利润

  所有者将超过计划绩效的增量净利润的一部分,对员工进行有条件的赠送,使员工参与分享部分超额利润。具体参见《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

  7、单项奖励

  担保系列经营单位另外设立单项奖,根据各担保/委贷项目收费金额、解保情况而确定。具体参见2014年《单项奖的计提与发放办法》。

  五、 定义:

  1、经营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总经理助理、投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保部、综合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2、业务系列部门:担保部、投行业务部。

  3、准业务系列部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4、非业务系列部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

  5、目标净收入:指对各部门、各职级职位下达的目标收入值,每年年初公布一次目标收入值。

  6、实际完成净收入=实际收取保费-委贷业务资金占用利息-中介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风险准备金+回拨的风险准备金。

  (1)担保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保费的80%、20%计算到各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委贷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保费的70%、20%计算到各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10%产生的浮动工资计算到总经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委贷项目中相关的其他人员;无风险收入业务各项目按实际收取费用的100%计算到部门或项目组(具体分配比例由部门或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各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责任与参与度决定,报备公司作为分配依据)。

  (2)个人应承担的风险准备金是指因项目被评为非正常级提取专项准备金或发生代偿时,各职位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倍数将该项收入实现时计算到各职位的收入扣减:

职位

评级为关注级

评级为次级及以下

代偿

企业业务客户经理

1

1.5

2

投行业务项目经理

1

1.5

2

企业业务部门

1

1.5

2

投行业务部门

1

1.5

2

  (3)应扣除的风险金如当月保费收入不足以扣减,则顺延到次月,直到扣完为止。回拨风险准备金时一次性回拨。公司财务部与员工可以就因一次性回拨风险准备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加重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如发生代偿后资产清收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回拨风险准备金时按80%计算。

  六、 职位工资的套入

  1、职位工资采用宽幅设计,各薪级对应一定的带宽范围。任职者的实际进入分位将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在50分位的基础上进行增减。

  2、职位所属职种

  属于以下职位者,按以下分位开始进入:

职级

法律

稽核审计

投融资

总务后勤

研发

风险管理

1—2级

50%

50%

50%

40%

50%

50%

3—5级

50%

50%

50%

40%

50%

50%

6—8级

50%

55%

65%

45%

60%

55%

9—10级

60%

60%

65%

50%

60%

60%

11—13级

60%

60%

65%

50%

60%

60%

14—16级

55%

55%

70%

50%

70%

55%

  备注:法律指法务专员等职位;稽核审计指内部审计高级经理、内部审计专员等职位;投融资是指上市办各职位;总务后勤指司机、前台、保安等职位;研发指研发专员等职位;风险管理指风控总监、风险管理高级经理、风险经理、风控专员、评估师等职位。

  (1)员工学历与职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要求的差异

任职资格要求

实际学历

增减分位

中专及以下

大专

+2

大专

本科

+4

本科

硕士研究生

+6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8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8

硕士研究生

本科

-6

本科

大专

-6

大专

中专及以下

-6

  但对于13及以上职级职位,不因任职者学历与职位说明书要求有差异而进行分位的加减。

  (2)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与职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要求的差异

任职资格要求

实际工作年限

减少分位

见各《职位说明书》

每低于要求年限1年

-2

  (3)公司工龄

  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增加2个分位;但最多增加20个分位。工龄分位的调整每年1月1日统一进行。

  公司工龄最早自公司成立时起算。

  3、职位工资的计算

  职位工资=对应薪级最小值+P×B

  B=最大值-最小值P:个人薪资分位

  七、 绩效考核

  1、担保业务

  (1)担保业务范畴及定义:

  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个人担保业务、委贷业务。

  (2)绩效工资基数:

  担保业务岗位月工资中的职位工资作为考勤扣减基数,绩效奖金部分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发放,上不封顶。

  客户经理根据所定职级确定工资标准总额后,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5%。

  (3)计算公式:

  月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分/100)×绩效工资基数

  绩效考核分=(某业务净收入/任务目标)×90分+上级评价-减分事项

  某业务净收入=某业务实际收入—委贷资金利息—对外佣金/中介费用

  (4)上级评价挂钩比例及加减分事项:

  客户经理的上级评价10分,由业务部经理根据评价表进行打分,按给出的权重计算。评价表内容其权重:保后监管50%、员工工作态度价值观20%、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0%、团队协作10%。

  减分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①未按时提交保后监管报告的(以风险管理部每月上报公司报表为准),每份扣减5分;②未按风险管理部的归档要求提交相关要件、凭证和报表的,每份扣减2分;③客户投诉成立的,每次扣减5分;④应收未收保费的,每单扣减5分。

  (5)业务人员个人考核实行月度、年度考核方式:

  即: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根据最终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年度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年度。

  (6)职级升降:

  客户经理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可以申请晋升一级,对应相应职级的任务目标。如果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自次月起自动下调一级;如果连续两次下调职级,则公司可以淘汰(如果从年初到考核的当月累计完成收入达到80%,不在此范围之内)。

  (7)年终考核:

  在年终考核时,如果全年累计完成收入已经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情况对应期初相应级别来核定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则按实际完成情况来对应相应级别核定绩效奖金;如果客户经理完成任务中存在代偿,则取消所有绩效奖金。

  2、投行业务

  (1)投行业务范畴及定义

  投行业务部的业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1管理咨询、战略规划、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金融服务咨询、以及不含在议定的'委贷利息之内,但却是因为委贷项目进行方案设计而另行收取的融资咨询顾问费等咨询类业务。

  1.2各类创新担保业务。

  1.3投资业务及委贷业务。

  1.4资金或基金托管与合作业务。

  1.5其他公司认定的投行业务。

  (2)投行业务人员绩效工资基数

  投行业务岗位月工资中的职位工资作为考勤扣减基数,绩效奖金部分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发放,上不封顶。

  (3)考核细则:

  1.1投行业务人员月度工资中的职位工资作为考勤扣减基数,绩效奖金根据每月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核算,上不封顶。

  1.2计算公式:月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分/100)×绩效工资基数

  绩效考核分=(某业务净收入/任务目标)×90分+上级评价—减分事项

  1.3客户经理的上级评价10分,由业务部负责人、业务部经理分别根据评价表进行打分,按给出的权重计算。评价表内容其权重:保后监管50%、员工工作态度价值观20%、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0%、团队协作10%。

  减分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①未按时提交保后监管报告的(以风险管理部每月上报公司报表为准),每份扣减5分;②未按风险管理部的归档要求提交相关要件、凭证和报表的,每份扣减2分;③客户投诉成立的,每次扣减5分;④应收未收保费的,每单扣减5分。

  1.4考核实行月度、年度考核方式。即: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根据最终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年度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年度。

  1.5资金或基金托管或合作业务:具体考核根据具体单项业务种类来定,考核办法遵循上述各类对应业务的考核原则确定。

  (4)无风险收入

  1.1公司界定的无风险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战略规划、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金融服务咨询、以及不含在议定的委贷利息之内,但却是因为委贷项目进行方案设计而收取的融资咨询顾问费等咨询类业务。

  1.2为鼓励投行多创无风险收入,对经公司界定的无风险收入,采取提成制奖励。由于无风险收入已采用提成制奖励,故不再享受单项奖。但对于除掉提成外的净收入部分仍记入项目经理与部门收入,与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当月的绩效奖金考核挂钩,作为对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是否完成任务目标的考核依据。

  A:如果无风险业务收入来自新拓展的客户(公司从未为其提供过担保服务或者在完成无风险业务的三个月内没有提供担保服务的客户),提成比例为30%(此提成中包括返佣及业务营销等费用,除经特殊审批,一般不再享受公司按收入提取的营销费用。)含返佣及业务营销费用,在实现收入的当月体现,但分两期发放,具体发放办法为:在无风险收入确认当月兑现20%;其余10%在三个月期满无担保业务发生的次日兑现。三个月间隔时间的计算起止办法为:无风险收入的确认日至担保业务的受理日之间。

  B:如果属于为公司在保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产生的无风险收入;或如虽然属于新拓展客户,但是在无风险收入确认后三个月内公司又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系公司鼓励的内涵式业务拓展,提成比例均为20%(此提成中包括返佣及业务营销等费用,除经特殊审批,一般不再享受公司按收入提取的营销费用。),在实现收入的当月体现。

  1.3无风险业务占投行业务年度总目标任务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每下降1%,考核分减少1分,最多减少10分。

  1.4如担保业务人员承接了无风险收入业务,按投行业务人员相应职级的任务目标来折算成企业业务人员的任务。

  1.5投行业务项目经理2014年各职级对应收入目标值请见附表。

  (5)职级升降

  投行业务项目经理连续6个月或2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可以申请晋升一级,对应相应职级的任务目标。如果连续6个月或2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自次月起自动下调一级;如果连续两次下调职级,则公司可以视情况予以换岗或淘汰。

  3、准业务系列人员

  (1)准业务范畴及定义

  准业务系列部门的业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1现场调研、风险计量、法务评估。

  1.2保全方案设计、实施追偿等。

  1.3定期针对具体行业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

  1.4其他公司认定的准业务。

  (2)投行业务人员绩效工资基数

  准业务岗位月工资中的职位工资作为考勤扣减基数,绩效奖金部分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发放,上不封顶。

  (3)工资计算:

  1.1准业务人员月度工资中的职位工资作为考勤扣减基数,绩效奖金根据每月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核算,上不封顶。

  1.2计算公式:月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分/100)×绩效工资基数

  绩效考核分=(实际任务量/业务收入)×90分+上级评价-减分事项

  实际任务量=业务收入—代偿支出(风险部)

  =业务收入—代偿支出+追偿金额(资产保全部)

  1.3准业务经理2014年各职级对应收入目标值请见附表。

  (4)职级考核

  个人原始考核得分连续3个月、年度内累计5个月低于80分者,自次月起降低一个职级。被降级者如果连续3个月个人原始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自次月起恢复原工资标准;被降级者如果3个月个人原始考核得分低于80分,公司可给予辞退。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职级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则根据该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量的多少以及能力,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按审批流程规定进行报批。

  4、非业务系列人员

  (1)浮动工资:

  根据公司当月的公司、部、部门、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部负责人、非业务系列员工根据所定职级确定工资标准总额后,绩效工资基数=(工资标准总额-住房补贴)×50%。

  (2)浮动工资计算

  1.1当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到100分之间时,月度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基数发放,不增不减;

  1.2.当综合考核得分高于100分时,月度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得分—100分)÷100];

  1.3当综合考核得分低于90分时,月度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得分—90分)÷90]。

  注:

  A、对经营管理人员/非业务系列员工,当月内因除年休假以外的任何原因缺勤时间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对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部分要按天扣除应发的绩效奖金。

  B、在考核期内,经营管理人员/非业务系列员工不论任何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当期应在岗的正常工作日2/3以上的,不参与当期考核。

  由于非业务部门的工作特点,考核基本依循对口各管理部的专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工作要求,着重强化“为一线服务、为提升效率和效益服务”的职能要求。个人原始考核得分连续3个月、年度内累计5个月低于80分者,自次月起降低一个职级。被降级者如果连续3个月个人原始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自次月起恢复原工资标准;被降级者如果3个月个人原始考核得分低于80分,公司可给予辞退。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职级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则根据该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量的多少以及能力,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按审批流程规定进行报批。

  5、职级确认标准

  投行业务部负责人、担保部经理、客户经理根据当年承担的目标收入确定职级;准业务系列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根据代偿率、追偿比等确定职级;非业务系列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根据职位所处等级、职位性质、个人任职资格等相关规定确定职级。

  (1)经营管理团队工资标准对应职级:

职务

对应职级

审批人

总经理

14--16

董事长

副总、总经理助理

12--14

总经理

业务部负责人

12--14

总经理

市场部、综合部负责人

10--13

总经理

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

10--13

总经理、董事长

职级

职务

年薪(元)

14

总经理

300,000

15

360,000

16

420,000

12

副总、总经理助理

180,000

13

240,000

14

300,000

12

业务部负责人

72,000

13

84,000

14

108,000

10

市场部、综合部负责人

54,000

11

60,000

12

72,000

13

84,000

10

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

60,000

11

72,000

12

84,000

13

96,000

  (2)客户经理职级与年度任务目标对应标准:

职级

个人部客户经理(万元/年)

企业部客户经理(万元/年)

投行部客户经理(万元/年)

年薪(元)

5

40

60

--

43,488

6

50

72

--

52,272

7

72

85

40

60,600

8

85

100

70,428

9

100

120

45

85,620

10

120

140

99,312

11

140

170

50

119,652

12

170

200

55

141,180

13

210

240

60

167,016

14

250

300

75

207,120

  备注:1-3月份合并按15%考核,全年按10个考核月划分,4-11月份分别按10%,12月按5%进行考核。

  (3)风险经理、资产保全专员职级与年度任务目标对应标准:

职级

风险经理

(万元/年)

资产保全专员

(万元/年)

年薪(元)

5

代偿率≤1.00%

追偿率≥30%

55,342

6

代偿率≤0.50%

追偿率≥50%

70,230

7

代偿率≤0.10%

追偿率≥70%

83,358

8

代偿率≤0.05%

追偿率≥80%

93,352

9

代偿率≤0.01%

追偿率≥90%

105,466

10

代偿率0

追偿率100%

111,080

  6、绩效工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规定的浮动工资的最高限额,每季度末进行一次调整。

  八、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报酬管理

  1、试用规定:

  企业类、履约类、投资银行类客户经理、准业务系列人员及非业务系列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客户经理按以下级别与标准来发放试用期工资,通过试用后次月即按客户经理最低职级目标收入的要求进行考核;试用期间所创收入计入全年业绩.享受职级套入、晋级、考核激励等平等待遇,准业务系列人员、非业务系列人员按以下级别与标准来发放试用期工资。

职级

试用期标准工资(元)

3

1210

4

1404

5

1629

6

1889

7

2230

8

2631

9

3105

10

3663

11

4396

12

5275

13

6330

  2、其他特殊情况:

  副总经理、部负责人担任业务A角的,以业务A角来考核,绩效指导和绩效改进贯穿全年。

  九、 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

  1、转正条件:

  ①企业类、投行类客户经理在试用期间有1个公司评审通过的可实施项目;

  ②通过可实施项目后,转正笔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主要内容为公司业务流程、业务品种知识、业务操作技能、员工必知的公司制度等。

  2、上述两项转正条件如有一项未能达成,可以申请延长试用期1个月。上述两项条件如有两项未能达成,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客户经理在试用期第一、二个月即有项目通过评审,则可提前转正(分别在第二、三个月免试用);试用期客户经理达到提前转正条件后也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提前转正,但不得延期转正。

  十、 交通、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职级

交通费用(元/月)

有自备车(元/月)

通讯费用(元/月)

非/准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

非/准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

非/准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

1、2、3、4、5

300

480

--

--

240

200

6、7、8

350

540

800

1000

320

300

9、10

450

600

1200

1400

400

400

11、12、13

500

680

1500

1900

600

500

14、15

600

820

1800

2500

700

600

16、17、18

1000

1200

2200

3000

实报实销

 

  注:业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A角、B角、风险经理、资产保全人员、出纳、放款员和其他业务职位中外出工作时间占50%以上人员。

  1、固定电话费用标准为:

职务

固定电话及手机报销合计标准限额

各部门负责人

手机报销标准+150元

业务人员或非业务人员

手机报销标准+80元

  2、固定电话费用单由电信局提供,公司结算。当员工固定电话的额度超出限额标准,则从手机报销额度中予以扣除超额部分。

  3、因特殊工作事项而导致固定电话及手机报销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需由本人填写OA审批流程并对此作出说明,经上级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方可按审批额度增加报销标准限额。

  4、非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内不报销交通及通讯费用,待转正后根据确定职级统一补报。

  十一、 个体绩效管理

  1、释义及目的

  个体绩效管理是公司绩效管理的主体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协助个体制定绩效计划、绩效辅导和绩效考核,达到改善行为、提升绩效的目的。

  2、绩效管理周期

  (1)实施绩效管理的工作周期,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绩效指导和绩效改进贯穿全年。

  3、个体月度综合得分的计算

  公司员工挂钩权重如下:

评估对象

挂钩单位及权重

公司

分管部门/所在部门

个人

总经理/常务副总

90%

——

10%

副总经理/部负责人

10%

80%

10%

职能部门正副经理/负责人

40%

50%

10%

业务部门经理/负责人

——

90%

10%

准业务部门经理/负责人

50%

30%

20%

非业务系列员工

30%

30%

40%

  十二、 福利

  1、过节费:正式员工可领取全额过节费,试用期员工领取50%;

  2、集体活动:全员可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体育、娱乐活动。

  3、健康检查: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体检。

  4、培训费:公司实行全员培训,满足员工职业生涯的多层次、全方位要求。

  十三、 午餐补贴:

  公司给予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每个工作出勤日的午餐补贴,标准10元/人。已领取出差补贴的工作日不再领取午餐补贴。

  十四、 税费扣除

  1、本制度所指工资报酬均为税前工资报酬,员工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国家及各地政府规定统一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外派、借调等跨区域工作员工一律按工资发放地的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不同地区扣减基数不同而造成的所得税差额由个人承担。

  2、根据国家及各地政府规定购买的社会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统一扣除并缴纳。

  3、其他根据国家、公司规定应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十五、 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1、由于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在工作职责外参与公司项目、对公司提出合理改善建议等获得的特殊奖励不在本制度范围内,具体见相关规定。

  2、由于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得到的经济处罚可以从工资报酬中扣减,具体见公司有关制度。

  3、员工因缺勤、休假等原因进行的工资扣减规定见公司考勤制度。

  十六、 其他

  1、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的最终决定权属公司董事会。

  3、本修订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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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理财公司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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