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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自查制度

时间:2022-04-11 07:43: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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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自查制度

为适民乐县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管理,提高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效率,特制定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旅行社安全自查制度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以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有关精神为依据,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资料和操作规程等,并体现了我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范围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作为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开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SZDB/Z 1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

术语和定义

GB/T 14308、 GB/T 16766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旅游景区 ( 点 ) —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娱乐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爱国主义及科普等教育基地等。

3.2   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保障饭店及来店客人者及本店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制订的并付诸实施的安全管理标准、规范。

3.3   服务设施—直接或间接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3.4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干旱、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3.5   旅游汽车客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观光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

总则

4.1  对于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应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a)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旅游饭店、旅行社以及旅游景区(点)的安全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c)应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d)应确保安全资金投入的落实,保障安全技术设施配备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e)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应为:

—— 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 预防和扑救火灾;

—— 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

——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 预防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 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 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 做好重要宾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 及时处置危及饭店、景区(点)等场所安全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 预防利用饭店、景区(点)等场所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 协助相关部门展开救助。

安全检查要求

5.1 通则

5.1.1 安全管理

5.1.1.1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1.1.1.1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5.1.1.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1.1.1.3  应检查旅游饭店、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5.1.1.2 安全管理制度

5.1.1.2.1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旅游饭店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 5.2.1 条,旅行社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 5.3.1

条,旅游景区(点)详见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 5.4.1 条。

5.1.1.2.2 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5.1.1.2.2.1  应对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5.1.1.2.2.2  应对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否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领导是否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于旅游用车,每个驾驶员是否都是安全责任人。

5.1.1.3 安全管理检查

5.1.1.3.1  应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是否有相关记录。

5.1.1.3.2  应检查企业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和追踪是否有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是否提出有效措施、方案报请领导批准实施。

5.1.1.4 安全宣传及培训

5.1.1.4.1  应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在节假日前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5.1.1.4.2  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培训档案;员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事故预防、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救援等处理能力。

5.1.2 应急准备及事故处理

5.1.2.1 应急组织与职责

应对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结构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机制,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责,是否配备与本企业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1.2.2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5.1.2.2.1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灭火、疏散等在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5.1.2.2.2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防治非典、禽流感和食物中毒事故等在内的各类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5.1.2.2.3  应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包括应对台风、暴雨、雷电等在内的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1.2.3 事故处理

5.1.2.3.1  应对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检查中,应查看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上报,是否保护好现场,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

5.1.2.3.2  应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否能够及时查明原因及损失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1.2.3.3  应检查企业是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 旅游饭店

5.2.1 安全管理制度

5.2.1.1  应对旅游饭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饭店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客人入住登记和会客制度;

—— 钥匙管理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值班、值勤制度;

—— 人事招用重点部位人员安全保卫部审查制度;

—— 事故报告制度;

—— 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 长包房、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5.2.1.2  应检查旅游饭店各种钥匙的配制、锁芯调换、电子或磁卡钥匙的制作,是否实行统一的登记、审批、管理。

5.2.2 消防安全

5.2.2.1 一般规定

5.2.2.1.1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5.2.2.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2.2.2 客房区域

5.2.2.2.1  应对客房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消防水带;

—— 室内消防栓;

—— 消防广播;

—— 灭火器;

—— 楼层闭路电视探头;

—— 防毒防烟面具;

——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疏散指示图;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5.2.2.2.2  应检查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2.2.2.3  应检查客房区域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2.2.2.4  应检查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

5.2.2.3 厨房区域

5.2.2.3.1  应对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温感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SZDB/Z 19 — 2015

—— 消防水带;

—— 室内消防栓;

—— 消防广播;

—— 灭火器;

—— 防毒防烟面具;

——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疏散指示图;

—— 疏散指示标志;

—— 灭火毡;

—— 应急照明灯。

5.2.2.3.2  应对厨房的炉头抽油烟管道的定期清扫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有专业公司或专人定期进行清扫,定期清扫记录是否完善。

5.2.2.4 其他公共区域

5.2.2.4.1  应对其他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灭火器;

—— 消防水带;

—— 消防栓;

—— 正压送风系统;

—— 机械排烟系统;

—— 闭路电视探头;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 备用电源;

—— 消防电梯。

5.2.2.4.2  应检查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2.2.4.3  应检查其他公共区域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2.2.5 消防监控中心

5.2.2.5.1  应对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是否配备以下消防安全设备,各消防安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 闭路电视监控;

—— 防毒防烟面具;

—— 应急照明灯;

—— 灭火器;

—— 煤气报警器;

—— 破拆工具;

—— 灭火战斗服;

—— 消防钢盔;

—— 水鞋。

5.2.2.5.2  应对消防监控中心的交接-班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5.2.3 卫生安全

5.2.3.1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2.3.2  应对旅游饭店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

5.2.3.3  应检查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5.2.4 特种设备的安全

5.2.4.1 一般规定

5.2.4.1.1  应检查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登记。

5.2.4.1.2  应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定期实行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是否记录在案。

5.2.4.2 电梯

5.2.4.2.1  应对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2.4.2.2  应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在免保期内可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免保期后应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查看是否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5 日。

5.2.4.2.3  应检查电梯运转是否正常、平稳,电梯轿厢内通风是否良好,各操作按钮动作是否灵活,信号显示是否清晰,控制功能是否正确有效。

5.2.4.2.4  应检查电梯的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是否能正常使用。

5.2.4.2.5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制定客货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及故障状态救援操作流程。

5.2.4.3 锅炉

5.2.4.3.1  应检查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是否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5.2.4.3.2  应检查锅炉房内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5.2.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2.4.4.1  应检查特种设备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是否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5.2.4.4.2  应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建立档案,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5.2.5 重要环节的安全

5.2.5.1 客房区域

5.2.5.1.1  应对万能钥匙的保管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万能钥匙是否由饭店主要负责人责成专人保管使用,是否登记备案。

5.2.5.1.2  应对客房窗户打开的角度限制进行检查,推拉式窗户的最大拉动距离不超过 20 厘米,外推式窗户的最大外推角度不超过 30 度。

5.2.5.1.3  应检查客房卫生间是否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是否配备防滑垫,是否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5.2.5.1.4  应对客房门镜和防盗链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门镜是否保持清洁、完好,防盗锁的安装是否牢固、有效。

5.2.5.1.5  应检查客房内是否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是否放置“宾客安全须知”。

5.2.5.2 公共区域

应检查公共区域的落地玻璃门、窗应是否有显著标志或做特殊处理,标志设置效果以不使客人误认为通道为宜。

5.2.5.4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检查贵重物品寄存处是否设有探头进行监控。

5.2.5.5 医护设施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设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

5.2.6 其他方面的安全

5.2.6.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5.2.6.1.1  应对旅游饭店摄像机的安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查看在前厅、电梯间、电梯轿厢、

客房区、客房通道、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车库及其他应安装摄像机的部位,是否按相关规定安装摄像机并保证运转良好、图像清晰;录像的保存是否在 30 天以上。

5.2.6.1.2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设置独立的闭路电视监视室,是否配备录放设备、监视器和专人值班。

5.2.6.2 报警装置

应对前台、外币兑换处手动报警装置的安装进行检查,确保安装规范、灵敏、有效。

5.2.6.3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5.2.6.3.1  应检查旅游饭店建筑物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是否依法取得《防

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2.6.3.2  应检查在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装置合格证。

5.2.6.3.3  应检查旅游饭店是否制定防雷装置自检制度,是否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记录。

5.2.6.3.4  应检查旅游饭店对于雷击事故是否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是否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5.3 旅行社

5.3.1 安全管理

5.3.1.1 安全管理制度

应对旅行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督察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服务质量稽查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安全应急工作预案;

——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 旅游包车管理制度;

5.3.1.2 安全履约

5.3.1.2.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游客资料登记制度,组接团是否按相关规定签订旅游合同。

5.3.1.2.2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严格遵守旅游汽车租赁制度,是否与车辆单位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是否存在违规租赁没有旅游包车牌照和超期服役的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情况。对于租车的各环节是否有详细的记录。

5.3.1.3 旅游保险

5.3.1.3.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按相关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依法认真履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各项条款。

5.3.1.3.2  应检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是否向旅游者宣传并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航空保险等相关旅游者的个人保险。

5.3.1.4 培训及安全宣传

5.3.1.4.1  应检查导游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安全常识培训。在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人员是否向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

5.3.1.4.2  应检查导游人员是否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及紧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5.3.2 消防安全

5.3.2.1 一般规定

5.3.2.1.1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3.2.1.2  应检查旅行社是否建立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定期对旅行社办公区域、接待大厅及车队的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相关记录是否完善。

5.3.2.2 消防通道

应检查旅行社办公区域和接待大厅是否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出口,消防通道、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5.3.2.3 消防设备

5.3.2.3.1  应检查旅行社办公区域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灭火器;

—— 防毒防烟面具;

—— 疏散指示图;

—— 正压送风系统;

—— 疏散指示标志;

—— 应急照明灯;

—— 机械排烟系统。

5.3.2.3.2  应检查旅行社接待大厅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SZDB/Z 19 — 2015

—— 火灾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喷水系统;

—— 灭火器;

—— 正压送风系统;

—— 应急照明灯;

—— 机械排烟系统。

5.3.2.3.3  应检查旅行社车队是否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 防毒防烟面具;

—— 灭火器;

—— 应急照明灯;

—— 安全出口指示灯。

5.4 旅游景区(点)

5.4.1 安全管理制度

5.4.1.1  应对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  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SZDB/Z 19 — 201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治安保卫制度;

—— 值班、值勤制度;

—— 安全奖惩制度;

—— 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事故报告制度;

—— 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 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5.4.1.2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制订游览、游玩规则;是否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是否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是否有游览须知。

5.4.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危险游乐设施等项目操作人员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5.4.2 消防安全

5.4.2.1 一般规定

5.4.2.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5.4.2.1.2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按相应规定配备义务消防员。消防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5.4.2.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各有关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4.2.1.4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消防器材是否登记造册,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保持器材完好。

5.4.2.1.5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5.4.2.1.6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是否配备覆盖整个景区的消防广播,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5.4.2.2 山林防火安全

5.4.2.2.1  对于具有山林的旅游景区(点),应检查是否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办法。

5.4.2.2.2  应检查各上、下山道等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5.4.2.2.3  应检查是否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灭火物资、通讯设备及专门的护林队伍,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5.4.3 卫生安全

5.4.3.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依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4.3.2  应对餐饮经营单位主要外购食品供应商三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

5.4.3.3  应检查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5.4.4 特种设备的安全

5.4.4.1 一般规定

5.4.4.1.1  应检查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登记。

5.4.4.1.2  应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如定期实行检验、定期自检、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等,是否记录在案。

5.4.4.3 锅炉

5.4.4.3.1  应检查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标志是否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定期检验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5.4.4.3.2  应检查锅炉房内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

5.4.4.5 场(厂)内机动车辆

5.4.4.5.1  应检查场 ( 厂 ) 内机动车辆是否附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明车辆型号、发动机、底盘编号。

5.4.4.5.2  应检查场 ( 厂 ) 内机动车辆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牌照。车辆是否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4.4.5.3  应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场 ( 厂 ) 内机动车辆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是否做详细记录存档。

5.4.4.5.4  对于有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应检查其在使用、管理以及维护等方面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SZDB/Z 19 — 2015

5.4.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4.4.6.1  应检查特种设备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是否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5.4.4.6.2  应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建立档案,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5.4.5 重要环节的安全

5.4.5.1 游览场所

5.4.5.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各区域功能指示是否明确,标志是否明显;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4.5.1.2  应检查大门口是否有景区游客容纳数量标识,接待游客不超过规定容量。

5.4.5.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的道路、疏散通道及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5.4.5.1.4  应检查公众文娱活动场所是否建立紧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是否设置紧急安全标志。

5.4.5.1.5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内是否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的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是否设有公共电话。

5.4.5.2 医护设施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设立医护室,医护室是否有医务人员值班,是否配备必要抢救用具。

5.4.5.3 大型活动、黄金周(节假日)安全

5.4.5.3.1  应检查大型活动的举 ( 承 ) 办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是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大型活动前,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5.4.5.3.2  应检查在大型活动,黄金周 ( 节假日 ) 等重点时期,景点、桥梁、狭窄路段等处,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览馆,疏散游人等措施;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4.6 其他方面的安全

5.4.6.1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5.4.6.1.1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是否依法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4.6.1.2  应检查在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防雷装置合格证。

5.4.6.1.3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是否制定防雷装置自检制度,是否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记录。

5.4.6.1.4  应检查旅游景区(点)对于雷击事故是否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是否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6. 检查结果处理

6. 1  如检查结果为合格,则单位应按照扣分原因及检查结论对所有不合格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进行限期整改。

6. 2  如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旅游-行业主管机关应下书面整改通知书,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者,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

安全自查制度2015-07-08 14:17 | #2楼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精神,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提高服务质量和旅游-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努力做到安全无事故。现根据旅游-行业实际情况,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各级旅游部门所下发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的宗旨和目标利用两个月时间,全面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采取动员、自查、培训、整改、检查等活动方法,力争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提高旅游-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市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夯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友好旅行社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治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治理整顿重点     

1、查处个人以友好旅行社名义咨询、联络、从事旅游业务;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揽组团出境旅游;查处门市部以委托他人或挂靠、承包以及个人名义暗箱承包。 

2、建立从业人员优胜劣汰机制。建立营业部门和工作人员信誉档案制度,推行员工百分制管理办法,建设良性竞争机制,鼓励优胜劣汰。     

3、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实行从业准入制度。要积极参加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资质认证,通过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进一步开展旅游安全整顿自查工作,杜绝租用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运证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危及游客安全的报废车辆、带故障车辆运载乘客;做到游客超载。

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  :   

1、清理不合格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社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行为;查处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行为。坚决惩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资格。  

2、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以及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查处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等违规行为。     

3、建立和完善导游管理机制,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

四、方法步骤     旅游社治理整顿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          

主要任务: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素质。      

1、搞好思想发动。召开旅游社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各营业部会后要把这次整顿活动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员工中去,使每个人都明确这次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时间安排,认清形势,以新的姿态投入到活动中来。  

2、开展专题活动。要重点组织单位职工开展“如何结合自身实际为张家口旅游添光彩”的讨论及演讲活动,在此基础上,根据旅游社治理整顿的宗旨和目标,以强化旅游服务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紧扣为新密旅游树形象这个主题,开展“讲诚信、树形象、促发展”等诚信经营活动。  

学习阶段结束时,各营业部及时总结学习动员阶段成效,上报阶段总结。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          

主要任务:工作回顾,总结分析,查摆问题,对照检查。  

1、各营业部要对今年元月份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年度目标书写工作自查报告,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总社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委派无证导游人员及导游人员无证上岗,是否存在使用无旅游营运标志车辆,及有违旅游管理法规的其它行为。      

3、各营业部门要把查出的问题,统一分类整理,写出自查报告。      

4、所有友好旅行社工作人员,每个人都要对照条例和规章制度,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写出自查报告。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营业部门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建章立制阶段  

1、各营业部门针对查摆出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存在的思想根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友好旅行社总社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出台完善一些管理制度。各营业部门要对照《条例》,进一步完善各自的规章制度,使全体员工在从事旅游工作时有章可循,避免和杜绝各种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  

主要任务:对各营业部门在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阶段及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分析会,总结旅游-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友好旅行社总社《友好旅行社内部治理整顿实施方案》,自觉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及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等,通过学习达到知法、懂法之目的。  

2、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是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开展的,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好旅游-行业治理整顿工作作为促进我市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和提升全行业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把做好旅游-行业治理整顿工作作为是全行业进一步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具体行动。     

3、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营业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治理整顿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积极参加培训,做到面上工作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抓,开展活动有记录,针对自查出的问题有逐一进行整改。各个阶段结束,友好旅行社总社要进行验收,对思想不重视,没有完成阶段性工作的要进行补课,直到合格为止。  

4、治理整顿期间,各营业部门领导坚守岗位,严禁外出,离开须向友好旅行社总社主管部门请假。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备案制度,每天向友好旅行社总社主管部门汇报接待、学习情况。自觉服从管理和积极配合各项检查,正确对待处罚,积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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