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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3:34:2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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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汽车站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

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颁布之前,未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开业的汽车客运站,应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开业条件和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予以停业。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站员工管理制度2015-10-25 11:49 | #2楼

为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监督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和驾驶员遵章操作,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站场安全,现对我省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 汽车客运站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汽车客运站应对站内安全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进站车辆及驾驶员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装载情况的检查,http://www.ahsrst.cn,“三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查禁和其它涉及站场安全的工作。

二、汽车客运站必须与参营经营业户和客运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建立所有参营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台帐,在车辆报班岗位必须有相应明细表或微机档案。参营经营业户必须按规定做好营运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向汽车客运站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的客运车辆和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由于经营业户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车辆和驾驶员而导致误班、脱班,经营业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三不进站”管理,三级以上客运站必须实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

“三不进站”管理内容为:

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管理内容为:

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出站;

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不出站;

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不出站;

车辆超载、超高不出站;

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不出站。

(一)汽车客运站要加强行包和非旅客同行行包(快运小件等)进站安全检查。要对行包和小件货物进行检查并加贴合格标签,车场安全检查人员应经常抽查行包和核对标签。开办小件快运的客运站,可开设专用安检通道,由专人负责检查,未经安全检查,行包和小件货物不得进站上车。

(二)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人车分流”。旅客应凭票进站,不得从车辆进、出站口进站。非工作人员和无票旅客不得进入站台区和车场。

(三)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车站,送货车辆不得进入车场。要保证车辆、旅客和消防疏散等通道畅通。

(四)车辆安全例检各项目(见附件1)的检查是在不拆卸车辆部件情况下,以视检并配合手锤、简易量具等一般工具进行。安全例检岗位应配备安全帽、照明灯具和其它安全防护设备。

天气恶劣不宜行车是指汽车客运站已知行车区域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和道路不能通行的状况。

四、汽车客运站应不断完善车站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汽车客运站要设立车辆进站限速标识、站内运行指引标识线,要配备车场安全管理人员指导车辆进站进位,标识、标线应随时保持完善清晰。汽车客运站要在车辆进站处设立“三不进站”标志牌,在车辆出站处设立“五不出站”标志牌,设立车辆进出站检查登记岗,在旅客、小件货物进站通道设立“三品”检查点,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旅客进入候车区的必经通道处设置X光行包安检设备,应建立IC卡安全管理系统。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待班区、发班区、进出站通道必须分设,必须设置车辆安全例检地沟或检查台,配备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必须在车辆安全例检处公示《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项目》(见附件1)。

五、汽车客运站应制定突发事件时车辆、人员疏散的相应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六、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记录内容和流程

(一) 安全例检记录内容

1、汽车客运站车辆安检、报班、出站检查和旅客行包检查使用统一的《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2)、《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超长客运)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见附件4)、《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旅客运输车辆出站登记表》(见附件5)、《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旅客行包检查登记表》(见附件6)、《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不合格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件7),以上各表由各市、州统一印发;

2、安装使用IC卡微机站务管理系统的汽车客运站,应参照统一表格内容建立应班车辆安全管理系统软件,在供电正常、保证资料完整的条件下,可不再使用纸质表格;

3、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应班车、驾驶人员检查流程记录传递制度,可根据需要在微机系统上设置,也可使用《车辆安全例检记录卡》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8); 

4、在车辆安检、营运证照检查、报班、验票和出站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应完整填写以上表格和通知单,作为检查档案和传递凭证。所有表格和通知单必须有记录和检查人签字,不得以私章、略写等方式代替本人签字,也不得提前或事后签字。各表格由检查处定期收回汇总交汽车客运站存档,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安全例检流程

1、车辆进入始发站安全例检处接受车辆安全例检,在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技术状况完好后,由检查员填写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和检查员在记录表或通知单上签字,记录卡或通知单交驾驶员;

2、营运证照检查人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证牌齐全有效、驾驶员无误后,检查人在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通知上签字。驾驶员凭记录卡或通知单报班;

3、调度室在接到车辆和营运手续检查合格通知后,方可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方可按道路运输证核定载客人数售票。在已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得安班;

4、出站检查处在应班车出站时,必须上车清点核对旅客和驾乘人员人数,核对车辆、驾驶员,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方可放行车辆;

5、各岗位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通知驾驶员或经营业户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安全例检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由客运站自制。

车辆安全例检处和营运手续检查处可分设或合设。

(三) 使用IC卡微机站务管理系统的汽车客运站,系统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在车辆安全例检、营运手续检查、应班登记和出站检查岗位的所有计算机,应能录入、查阅应班车辆及驾驶员进站报班资料,各节点必须有使用权限设置,录入人、查阅人均有独立访问密码,IC卡应作为驾驶员、车辆登录计算机的唯一凭证。所有记录应备份并长期保存,车辆、驾驶员资料应及时更新准确无误。运输企业领用IC卡时必须详细完整登记企业、车辆、驾驶员资料。微机系统程序中,驾驶员、车辆报班流程各节点间,应按检查流程顺序设置条件,在前一检查点未通过时,不得执行下一程序。

各检查点对检查不合格的驾乘人员和车辆,要打印出整改通知,检查人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并由驾驶员签字认可后,交驾驶员或车属企业整改。检查合格的车辆出站时,打印出站单由出站检查人、驾驶员签字,由出站检查处存档,作为安全检查档案调阅依据。

七、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发班的客运车辆实行趟次车辆技术状况安全例检,单程运距在30公里内且每日多班往返的短途客车,安全例检每日至少在首班进行一次。

八、汽车客运站应在旅客进站处公布“三品”名目,并加强旅客行包检查。设有X光行包安检机等检查设备的汽车客运站,引导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分设。检查出危禁品后,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检票人员应检查行包标签。在X光行包安检仪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安排人员人工检查。

九、实行进站车辆检查情况统计报告制。汽车客运站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技术状况不良或营运手续不符的车辆和驾驶员要逐一登记,每月按经营业户和单车分类统计。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车辆检查处设立公示牌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布,并通知车属企业和向运政驻站人员报告。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向当地运管所报告。运管机构应对报告分析处理,对在始发站检查不合格车次频率高的经营业户,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

十、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严禁车辆超载出站。

十一、对进入客运站中途配载的客运车辆,配载站应在车辆出站时上车清点出站旅客人数,禁止车辆超载出站。

十二、汽车客运站要加强车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站内安全事故。应班车辆进站应在车场管-理-员指挥下,按车辆清洗、安全例检报班、待班停车、应班候客、旅客登车、发车出站的顺序在站内运行,站内运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站台应设置有效防止车辆冲撞站台的设施。

十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营运客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汽车客运站应提示有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在购票时向售票处申明,并可在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客票上注明,以避免超员售票,检票员要严格按车辆核载人数检票上客,检票后应如实填写座次表并签字发车。

十四、运管机构应强化车站源头安全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运政人员驻站管理并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汽车客运站人员工作职责》和《运政驻站人员日常监督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汽车客运站应为运政驻站人员、企业驻站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方便驻站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五、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应班车辆和驾乘人员的监督,执行进站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车站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的监督,进行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的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能有效管理驾驶员和车辆的经营业户,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由运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运管机构、驻站运政人员因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事故的,要追究运管机构及相关运政人员的管理责任。

为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监督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和驾驶员遵章操作,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站场安全,现对我省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 汽车客运站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汽车客运站应对站内安全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进站车辆及驾驶员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装载情况的检查,“三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查禁和其它涉及站场安全的工作。

二、汽车客运站必须与参营经营业户和客运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建立所有参营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台帐,在车辆报班岗位必须有相应明细表或微机档案。参营经营业户必须按规定做好营运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向汽车客运站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的客运车辆和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由于经营业户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车辆和驾驶员而导致误班、脱班,经营业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三不进站”管理,三级以上客运站必须实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

“三不进站”管理内容为:

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管理内容为:

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出站;

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不出站;

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不出站;

车辆超载、超高不出站;

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不出站。

(一)汽车客运站要加强行包和非旅客同行行包(快运小件等)进站安全检查。要对行包和小件货物进行检查并加贴合格标签,车场安全检查人员应经常抽查行包和核对标签。开办小件快运的客运站,可开设专用安检通道,由专人负责检查,未经安全检查,行包和小件货物不得进站上车。

(二)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人车分流”。旅客应凭票进站,不得从车辆进、出站口进站。非工作人员和无票旅客不得进入站台区和车场。

(三)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车站,送货车辆不得进入车场。要保证车辆、旅客和消防疏散等通道畅通。

(四)车辆安全例检各项目(见附件1)的检查是在不拆卸车辆部件情况下,以视检并配合手锤、简易量具等一般工具进行。安全例检岗位应配备安全帽、照明灯具和其它安全防护设备。

天气恶劣不宜行车是指汽车客运站已知行车区域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和道路不能通行的状况。

四、汽车客运站应不断完善车站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汽车客运站要设立车辆进站限速标识、站内运行指引标识线,要配备车场安全管理人员指导车辆进站进位,标识、标线应随时保持完善清晰。汽车客运站要在车辆进站处设立“三不进站”标志牌,在车辆出站处设立“五不出站”标志牌,设立车辆进出站检查登记岗,在旅客、小件货物进站通道设立“三品”检查点,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旅客进入候车区的必经通道处设置X光行包安检设备,应建立IC卡安全管理系统。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待班区、发班区、进出站通道必须分设,必须设置车辆安全例检地沟或检查台,配备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必须在车辆安全例检处公示《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项目》(见附件1)。

五、汽车客运站应制定突发事件时车辆、人员疏散的相应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六、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记录内容和流程

(一) 安全例检记录内容

1、汽车客运站车辆安检、报班、出站检查和旅客行包检查使用统一的《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2)、《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四川省汽车客运站(超长客运)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见附件4)、《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旅客运输车辆出站登记表》(见附件5)、《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旅客行包检查登记表》(见附件6)、《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不合格情况月度统计表》(见附件7),以上各表由各市、州统一印发;

2、安装使用IC卡微机站务管理系统的汽车客运站,应参照统一表格内容建立应班车辆安全管理系统软件,在供电正常、保证资料完整的条件下,可不再使用纸质表格;

3、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应班车、驾驶人员检查流程记录传递制度,可根据需要在微机系统上设置,也可使用《车辆安全例检记录卡》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8); 

4、在车辆安检、营运证照检查、报班、验票和出站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应完整填写以上表格和通知单,作为检查档案和传递凭证。所有表格和通知单必须有记录和检查人签字,不得以私章、略写等方式代替本人签字,也不得提前或事后签字。各表格由检查处定期收回汇总交汽车客运站存档,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安全例检流程

1、车辆进入始发站安全例检处接受车辆安全例检,在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技术状况完好后,由检查员填写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和检查员在记录表或通知单上签字,记录卡或通知单交驾驶员;

2、营运证照检查人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证牌齐全有效、驾驶员无误后,检查人在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通知上签字。驾驶员凭记录卡或通知单报班;

3、调度室在接到车辆和营运手续检查合格通知后,方可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方可按道路运输证核定载客人数售票。在已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得安班;

4、出站检查处在应班车出站时,必须上车清点核对旅客和驾乘人员人数,核对车辆、驾驶员,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方可放行车辆;

5、各岗位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通知驾驶员或经营业户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安全例检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由客运站自制。

车辆安全例检处和营运手续检查处可分设或合设。

(三) 使用IC卡微机站务管理系统的汽车客运站,系统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在车辆安全例检、营运手续检查、应班登记和出站检查岗位的所有计算机,应能录入、查阅应班车辆及驾驶员进站报班资料,各节点必须有使用权限设置,录入人、查阅人均有独立访问密码,IC卡应作为驾驶员、车辆登录计算机的唯一凭证。所有记录应备份并长期保存,车辆、驾驶员资料应及时更新准确无误。运输企业领用IC卡时必须详细完整登记企业、车辆、驾驶员资料。微机系统程序中,驾驶员、车辆报班流程各节点间,应按检查流程顺序设置条件,在前一检查点未通过时,不得执行下一程序。

各检查点对检查不合格的驾乘人员和车辆,要打印出整改通知,检查人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并由驾驶员签字认可后,交驾驶员或车属企业整改。检查合格的车辆出站时,打印出站单由出站检查人、驾驶员签字,由出站检查处存档,作为安全检查档案调阅依据。

七、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发班的客运车辆实行趟次车辆技术状况安全例检,单程运距在30公里内且每日多班往返的短途客车,安全例检每日至少在首班进行一次。

八、汽车客运站应在旅客进站处公布“三品”名目,并加强旅客行包检查。设有X光行包安检机等检查设备的汽车客运站,引导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分设。检查出危禁品后,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检票人员应检查行包标签。在X光行包安检仪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安排人员人工检查。

九、实行进站车辆检查情况统计报告制。汽车客运站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技术状况不良或营运手续不符的车辆和驾驶员要逐一登记,每月按经营业户和单车分类统计。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车辆检查处设立公示牌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布,并通知车属企业和向运政驻站人员报告。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向当地运管所报告。运管机构应对报告分析处理,对在始发站检查不合格车次频率高的经营业户,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

十、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严禁车辆超载出站。

十一、对进入客运站中途配载的客运车辆,配载站应在车辆出站时上车清点出站旅客人数,禁止车辆超载出站。

十二、汽车客运站要加强车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站内安全事故。应班车辆进站应在车场管-理-员指挥下,按车辆清洗、安全例检报班、待班停车、应班候客、旅客登车、发车出站的顺序在站内运行,站内运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站台应设置有效防止车辆冲撞站台的设施。

十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营运客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汽车客运站应提示有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在购票时向售票处申明,并可在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客票上注明,以避免超员售票,检票员要严格按车辆核载人数检票上客,检票后应如实填写座次表并签字发车。

十四、运管机构应强化车站源头安全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必须实行运政人员驻站管理并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汽车客运站人员工作职责》和《运政驻站人员日常监督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汽车客运站应为运政驻站人员、企业驻站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方便驻站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五、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应班车辆和驾乘人员的监督,执行进站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车站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的监督,进行明查暗访,以暗访为主的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能有效管理驾驶员和车辆的经营业户,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由运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运管机构、驻站运政人员因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事故的,要追究运管机构及相关运政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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