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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时间:2022-05-16 15:43:4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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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时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进行。

高速上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在夜间,需开示宽灯、尾灯。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2)及时报案

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保险公司电话,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或110)。如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求救电话:119或110)。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鼎和4008888136),单位领导,局分管领导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

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在警-察到来之前,当事人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照片是证明现场最有利的证据,通常要拍前部、后部能反映现场整体的照片(照片要多带一些现场周边情况),还要拍摄两车接触的特写、受损部位照片备用。注意:一定要在拍完对方证件和现场照片后才能把车挪到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责任一方挪车后翻脸的情况并不鲜见,没有照片这种证据,及时交-警来了也无济于事。)

(4)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的之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应妥善保管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防止被盗被抢。

(5)防火防爆

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火灾隐患,现场禁止吸烟。如果是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除将此情况报告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采取防范措施。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注意:燃油起

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的方式来灭火,否则极易造成火势扩散。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已参加保险的车辆和人员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私了,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法,双方损失非常小,为了简便处理,可以选择双方私了处理,对双方都有利。客户选择对小额事故进行私了,既省钱也省力。其好处是:简便、省时、省力、省钱、省油,不会因为小事故而耽误时间,无需为理赔而来回折腾。其风险是:需防范当事人双方“秋后算账”,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留下私了证据,确保无后患)

(7)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①对驾驶员积分的有关处罚规定:对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②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③超速行驶的处罚: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最高可处罚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④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是否可以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不准驾驶机动车,否则,最高可处罚2000元,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探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6-11-27 16:21 | #2楼

近年来,广东高速公路网发展迅速,全省已通车和在建的高速公路里程已近5000公里,而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速公路事故的高度关注。如2004年8月京珠高速韶关梅花段发生一起因货车碰撞引起的二次事故,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伤;2015年1月开阳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伤;2015年11月佛开高速新会司前路段发生连环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2015年3月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境内发生一起汽

车追尾事故,造成6人死亡,12人受伤。

高速公路事故处理中,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文的不明确性及不易操作性,导致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较多依靠地方惯例和个人理解来对法律条文进行运用。理解不同导致同一类型事故在不同地区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以及损害赔偿结果出现差异或差异很大。而且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事故处理中有许多易引

起分歧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探讨。

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高速公路拥有完善的现代化交通安全设施和控制措施,世界各国的统计资料表明,高速公路是安全度最高的公路。然而,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车流量大、行车速度高的特点,一旦

发生事故,往往是恶性事故,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因为汽车行驶速度快、运行时动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其危害性可以是普通公路同类事故的几倍、十几倍甚至上百倍。

(2)意外事故所占比例较大。高速公路道路状况良好,司机容易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疲劳或瞌睡,遇意外情况时留给驾驶员的反应时间非常短,容易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3)连环撞车事故所占比例大。据统计,汽车连环碰撞占总事故的48.3%,单独撞车

占47.2%。

(4)事故驾驶员中新驾驶员所占比例大。由于缺乏在高速公路上对应急情况的处理经验,不适应高速公路依靠标志、标线行驶的无人管理环境,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很容易因采

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过程中,首先要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着手,判定过错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应同时考虑驾驶员、汽车、道路环境三大因素。据统计,高速公路事故的首要原因

是疲劳驾驶,占26%;对气象条件考虑不足占13%;速度过快占7%。

(1)驾驶员的因素

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无疑是最主要的。高速行驶对驾驶员的生理和心理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会使驾驶员的有效视野变窄,有效视距变短;听力下降,判断力迟缓,长时间行驶易产生高速催眠现象等。另外,驾驶人违法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因,

如开阳“1·23”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驾驶员违法超速行驶。

(2)道路的因素

道路的因素包括高速公路的设计构造、路面状况、安全标志和标线、绿化防眩、运行管理状况等。提供快捷、通顺、安全的行车环境,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责任,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例如开阳“1·23”事故即为二次事故,它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一次事故处理不善而引起的。假设有证据证

明事故涉及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疏

于履行责任,构成违约,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3)天气的因素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事故发生率较高。冰、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事故发生率高,而且很容易由一起事故引发连环事故。路面上有冰、雪时,路面摩擦力小;雾、雨天或夜晚,能

见度低,这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

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自己的管辖和职权范围内,对在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取证、情况调查、责任认定、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对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事故档案进行管理、分析等专门业务工作的总称。交通事故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和国

家的利益,是否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

(1)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交通管理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有关交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公安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管理方面的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在实际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必须考虑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应的高低。另外,各地区对公路管理还有不同的管理条例和规定,而这些法规文件往往自成一体,有时与国家的大-法不配套,与相关专门法律不“兼容”。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处罚以及损害赔偿结果往往出现差异或差异很大,这也是交通事故处理容易引起争议的核心原

因。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定性、定量的结论。鉴于因“交通事故责任”一词极易与法律责任相混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原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交通事故裁决权由法院行使,避免了将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避免司法权的行

使受制于行政权。

(3)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权的归属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大多采用国家投资委托管理的经营性形式,首先依靠贷款修建,通过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来还贷,这些经营性公路管理机构属企业编制,而对经营性公路进行行政管理又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实际工作中某些地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路政执法人员的经费也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承担,政企不分的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运行效率。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扩张,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经营机构等部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目前全国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管理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职能由交通部门负责的“两家分管”模式;二是由交通部门组成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政、收费、养护、交通安全等实行统一管理的“一家统管”模式;三是由公安、交通两家联合组成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两家共管”模式。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

责任认定也有相应的不同。

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

(1)赔偿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不再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标准适法和精神损失赔偿这两个问题。我国现行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法》、《合同法》等法律涉及的赔偿标准不同,而地方行政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有类似的赔偿标准,因此应适用哪个法律的赔偿标准,目前意见不一,实际操作时主要依靠法院和法官审案时的法理取向。而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精神损失的赔付目前尚无针对性的法律

法规。

(2)赔偿主体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做出判断。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责任主体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而随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复杂化,规范机动车致害赔偿责任主体已刻不容缓。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就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但是由于机动车是一种危险工具,还应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人员的管理责任。因此,在确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确定机动车致害责任,即认为只要具备“运行”和“供运”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即

构成责任主体。

5.结语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原因主要是驾驶员、道路和天气因素引起的。在进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所依据的法规、责任的认定和路政管理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如何判定此类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法院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对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明确的司法解释。总之,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只有不断调整和完善相

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才能最大限度地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做好。

文章来自来自南粤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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