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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4:47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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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派出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5]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5]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10:52 | #2楼

申请人:赵秋红,女,1947年7月1日出生,农民,汉族,住牡丹区

吴店镇二郎庙赵庄村,电话:13563552029

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

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补办申请人的户口手续,赔偿申请人往 返陕西的路程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在1983年我生父张存占因病去世,我母何青玉改嫁到牡丹区吴店镇二郎庙赵庄村,嫁给赵庄村继父赵新亮,在1985年我与我母何青玉从陕西汉中市龙江乡张山村来时我与我母继父赵新亮共同生活,我与我母的户口在85年一块迁到吴店镇二郎庙赵庄村,在户口普查时我的户口被吴店镇派出所失迷,从此我就没有了我的户口,在十几年来,我为了查找我的户口费尽了千辛万苦,往返陕西原户口所在地,去了十几余趟,原所在地派出所说你的户口早以迁出,你还是到你当地派出所去查,我找吴店镇派出所去查,吴店镇派出所说这里没有你的户口,你还是到你原户口所在地去查,处于这种情况我来回往返查找我的户口。在这十几年来,吴店镇派出所不知换了多少届领导,我提出请求,请求派出所领导给我补办户口,谁知吴店镇派出所几届领导都对我的户口不给补办,左右推托,故意刁难,我认为公安机关是负责我国的户口管理机关,包括户口登记,人口普查存档,又是国家的执

法部门,吴店镇派出所失迷了我的户口,理应给我补办我的户口,被申请人拒不予办理,可见被申请人执法为民的理念去了那里,这就是权大与法的表现,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出门打工谁也不要我这没有身份证明的一个黑人,我为了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我要求被请人赔偿我这十几年来的往返陕西的路费,无法外出打工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共计12万元。在这十几年来我为了户口得不到解决,找谁谁不给办理,真叫我求天不灵,求地不应,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请求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补办我的户口手续,赔偿我直接损失12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支持我的复议请求,使我的冤案早日得到解决。

此致

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申请人:赵秋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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