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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

时间:2022-03-26 20:54:16 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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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爱尚网小编整理的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

  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学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尽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还是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条文里边包含的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比较丰富,因此给学法者理解方面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弄明白有关的术语、词汇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发展,“用法”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不会用法,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主要原因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法律常识,逐步做到知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

  第二,学法才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也称法律观,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观点和思想等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种崭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除了应该具有忠于祖国和人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努力为四化做贡献的政治意识外,还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热爱和拥护我国现行法律的情感,信念才能加深,并且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才能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同时,他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以及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等观念,也才能不断增强。这不仅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巨大意义。

  第三,学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大家知道,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例如,杀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国家森林,滥捕乱杀飞禽走兽,私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电话,虐待迫害部属等等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可见,不学习国家法律,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不会有自觉守法的观念,就难免做出违法以至犯罪的事情来。所以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法律的主要司法制度

  司法通常是由数名法官组成,负责解决争议,并决定其最后的结果。大部分的司法系统都含有一到二级不等的上诉法院,以及负责最后终审和统一法令解释的终审法院。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澳洲的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英国的上议院、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国的废弃法院、中华民国的最高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各该国家的终审法院。除此之外,大部份的欧洲国家在各国终审法院之上,尚有欧洲法院,当该国的判决或法律违背欧盟法律时,可以上诉至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允许所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人民就关于人权的议题向该法院起诉。

  某些国家甚至允许他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在罗诉韦德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宣告德州禁止怀孕妇女堕胎的法律违宪。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亦于著名的三一九枪击事件后,就立法院所制定的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于释字585号中宣告其中部分条文违宪,并且使所有违宪的条文于解释公布后失其效力。

  司法机关如同立法机关一样,理论上同样需要受到宪法所拘束。在大多数的国家中,法官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但在普通法国家中,就非关宪法的事务,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透过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来创造法律。在英国、芬兰和新西兰,有所谓的'“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传统,因此非经选举选出的法官无权推翻民主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在共产国家中,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常常被认为并非完全的客观中立,或多或少的屈居于行政或立法机关之下,政府的决策常常会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在伊斯兰国家中,法院经常会检视法律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在埃及,埃及最高宪法法院便会使这些违反教法的法律失其效力。

  法律的主要立法制度

  立法部门的知名例子有伦敦的西敏宫、华盛顿的美国国会、柏林的德国联邦议院、莫斯科的俄罗斯国家杜马和巴黎的法国国民议会等。依据代议的法则,人民选出能实现“他们”愿望的政治家。许多国家是采两院制的,即它们有两个独立的立法部门,不过也有如以色列、希腊、丹麦和中华民国等国采行一院制。“下议院”的政治家被选来代表较小的选区;而“上议院”则通常是在联邦国家(如澳洲、德国和美国等)中选来代表州,或是在单一制国家(如法国)中作为另一种投票的形态。在英国,上议院是由政府指派的。对两院制的一项批评为上下议院可能只是单纯地映射对方而已;而对其传统的辩解则是两院制可以降低政府施政的专断和不公。

  要通过立法,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员必须在各院对法案行使表决权。通常,一个法案会由不同的政治团体共同进行数次的宣读和修改。若一个国家有一部硬性的宪法,修改宪法会需要有一定比例的议员同意才会通过,以使宪法的改变变得较难。政府通常会主导此一由国会议员所构成的.过程(如英国和德国等)。但在总统制的国家内,行政首长会任命自己的内阁来领导其政治伙伴,不论他们是否为民选的(如美国或巴西),且立法部门的角色则会被缩限到只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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