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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_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08:24:1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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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_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_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对团委印章的管理,规范用章程序,现对团委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团委的公章由办公室(部)负责统一保存及管理。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流程

  (一)团委日常事务需用团委公章的,均须先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按团委公章管理流程正常使用。

  (二)由团委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证明、决定、公示等,代表团委对外的'各类材料、活动申请及策划及其他它需要的签章等。

  1.各部门日常工作需用章的,须由本部负责人亲自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会主席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

  2.外来文件资料或学院同学开具相关证明需用章的,须按内容具体说明,经学生会主席或团委老师许可后方可用印。

  (三)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必须经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带出。

  (四)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六)学院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学院政公章。严禁填盖空表格、证明及信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2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条 刻印

  1、新部门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党政办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工作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刻制、更换印章申请表》经局务会同意后,党政办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我局均采用圆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局党政办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办理印章签收手续,填写《印章登记表》并备案。

  2、公章由党政办主任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党政办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分管领导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合同、工资异动、人事调动盖章的,必须要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方可盖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单位计财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5、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单位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单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党政办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单位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计财科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单位。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局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单位印章出差的,须经局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领导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九条 单位印章只适用于与单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利益之行为。

  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3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 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二) 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局财会人员管理。

  二、 使用审批程序

  (一) 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民政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

  (二) 政务活动用印,使用“咸阳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三) 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秘书科文秘人员处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 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五) 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领导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局领导或秘书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秘书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六)以局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民政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长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财务盖章,一律由局财会人员负责,按登记程序加盖局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八)纪检监察方面使用印章,经局纪检组长、局长(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 使用登记

  (一)由秘书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秘书科文秘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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