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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奖励惩处

时间:2022-05-09 12:50:52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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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奖励惩处

为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按照局党委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思路,逐步完善精细化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充分调动全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奖勤罚懒的公平激励机制,营造良性竞争氛围,根据省、市、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办法》、《桂阳县干部作风建设考核方案(试行)》等通知的精神,在借鉴、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深化、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创建平安桂阳、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建立以“职责明晰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考核数字化、激励多元化”为核心内容的正规化管理模式,形成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格局,激励全局民-警开拓创新,勤政务实、爱岗敬业、拼搏进取、争先创优,努力开创我局公安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实施精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秦卫国同志任组长,李剑平、王洪波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洪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中心、室、队、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欧阳志兵、唐建华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考评原则

1、坚持“按岗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计分,按分计酬、质量兼顾、全员考核”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3、坚持层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日清、月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注重工作绩效,兼顾工作过程”的原则;

6、鼓励民-警到基层一线工作的原则。

四、考评规定

〈一〉、考评对象:全体在岗民-警(含在岗职工)。

〈二〉、考评方式:日清、月评,全面实行网上考评。

〈三〉、考评时间:每月考评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各单位以当月20日止上报的数据为准,各单位立、破案件必须当月上报,留作其他月份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各单位考评送审时,应将立案、破案、行政拘留、逮捕等案卷、资料等一并交给审核单位审查。

〈四〉、绩效工资组成:每月提取全局民-警原精细化管理人平补贴400元(下乡补贴、晚班费、月奖金)、民-警岗位执勤津贴220元,合计620元纳入绩效考评。其中,实战单位承担人平200元,局里承担人平200元,皇粮单位由局里全部承担,所有精细化补贴由局财会室统一管理。局里将各项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设置一定的计分分值和扣分分值,原则上1分折合成人民币1元。

〈五〉、考核单位分类:

1、实战考核单位:各派出所、刑侦大队、禁毒大队、治安大队、矿管大队、经侦大队、。

2、综合考核单位:交-警大队、国保大队、人管大队、巡处警大队、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

3、单列考核单位:看守所、拘留所、保安公司。

4、派出所分类:

一类派出所:莲塘、流峰、飞仙、和平、洋市派出所;

二类派出所:城郊、太和、荷叶派出所;

三类派出所:城关、城北、宝山、黄沙坪派出所。

5、业务指导单位:刑侦、治安、矿管、禁毒、国保、人管

6、审核单位: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室、

警务保障室、精细办

〈六〉、计分原则及公式:

实战单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和“本单位考评与审核单位审核及业务、督察部门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单位实行“人平分取实战单位人平分下调50分”和“完成岗位目标与审核扣分、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单列单位实行“人平分取实战单位人平分下调30分”和“本单位考评与审核扣分、抽查扣分相结合”的原则。计分公式如下:

实战单位月绩效总分=(人平基础分×考评人数)+机动分+奖励分+考评计分-扣分

综合单位月绩效总分=(实战单位民-警人平分-50分)×考评人数+奖励分-扣分

单列单位月绩效总分=(实战单位民-警人平分-30分)×考评人数+奖励分-扣分

保安公司月绩效总分=考评计分+奖励分-扣分

局长、政委月绩效分=全局民-警的人平分

其他局领导月绩效分=所分管单位民-警的人平分

〈七〉、基础分值的设定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实战单位民-警及其内务工作、抽调警力等不同情况,按单位实有考评人数,每月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由实战单位掌握分配。主要用于局里抽调警力、双休日值班补贴、内务管理、消防工作、基础工作、专项活动及其他工作等。

1、实战单位内务管理分:基分200分+单位人数×10分

2、刑侦大队:

机动分:15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3、禁毒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4、治安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5、矿管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6、经侦大队:

机动分:1000分

基础分:基分100分×单位人数

4、派出所:

基础分:基分160分×单位人数

户籍管理分:基分150分+辖区常住人口管理浮动分(浮动分按每1万人口计50分换算)

城区巡逻防控分:城关所1500分、城北所1200分、宝山600分、城郊所600分。

〈八〉、奖励分值的设定

1、基层派出所民-警个人奖励分:

〈1〉在一类派出所工作且出满勤的民-警,设月奖励分150分;年满4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3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另增加月奖励分150分;

〈2〉在二类派出所工作且出满勤的民-警,设月奖励分50分;年满4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年满3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另增加月奖励分100分;

〈3〉在三类派出所工作出满勤且年满5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4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设月奖励分50分。

2、部分岗位奖励分:

实战单位正职岗位分:基分320分+单位人数×6分

实战单位副职岗位分:50分

社区警务室岗位分:城区社区民-警100分,农村警务室民-警100分。

3、民-警个人奖励分当月超过500分的,以500分为限。

〈九〉、节假日计、扣分项目

1、事假、病假:凡请事假、病假的民-警,必须凭请假手续或医院证明为依据,事假3天以上、30天以下,病假5天以上、30天以下的,按每天20分扣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30天以上的,除当月不计绩效分外,同时取消该民-警当月的个人奖励分。

2、政策规定假期:凡休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政策允许的假日,必须凭请假手续为依据,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每天20分计绩效分,超期的按每天20分扣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凡未休年休假的民-警,按每天30分计入该民-警当年12月份的绩效分内,由局里补贴。

3、法定节假日:凡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按局里统一规定安排值班备勤的,以指挥中心值班表名单以及签到册签到为准,按每天20分计入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

〈十〉、教育培训规定:

实战单位民-警参加本县或局内培训每人每天计3分;参加市级培训每人每天计8分;郴州市外培训按财务规定报帐。

〈十一〉、抽调警力规定

1、抽到警力参加处置突发性事件、专项工作、中心工作、警保工作等5日以下的,由各单位计分补贴;5日以上的,从第6日起算按每人每天10分计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由局里补贴。

2、民-警抽到有补助的工作单位,30天以下的,按实际抽出天数从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内每天扣除10分;30天以上的,不予计分,同时取消民-警个人的奖励分。

3、民-警抽到没有补助的单位,按实际天数,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计入该民-警当月的绩效分;如补助低于当月所在单位民-警人平分的,实行差额补贴,由局里补贴。

4、凡抽调参加局里举办的文体活动,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为标准,按实际天数计分,由各单位计分补贴;同时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奖励10分,由局里补贴。

5、长期借调的民-警,不参与绩效考核。

6、在计算年终民-警绩效总分时,除不参与绩效考核的民-警,所有抽调民-警,按实际抽出天数,以当月所在单位民-警的人平分计算,列入该民-警的绩效总分(避免影响民-警个人的绩效总分,在全局年终的排名)。

〈十二〉、其他规定

1、业务指导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1-2次,每月抽查3-5个单位,并对照本《办法》的业务对口工作给予计扣分,并将抽查结果报精细办。每少抽一个单位扣100分,未按时报抽查结果的,视作未进行抽查,扣该业务指导单位300分,应扣分的项目而未扣分或未发现的,扣200分。

2、审核单位每月30日前必须对实战单位的各项数据统计、报表、案卷等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精细办。凡未按时报送的,扣审核单位200分,未进行审核的扣10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或少审核一个单位的扣50分。应该扣分的项目而未扣分的,每次扣50分。

3、纪检、督察每月抽查10个单位,对各单位的内务管理、队伍管理、虚报行为等工作进行督查,并按本《办法》及内务管理等规定计、扣分。发现有扣分的情形而未扣分的,每少扣一次,扣纪检督察50分,每少抽查一个单位扣100分。

4、凡被省厅、市局扣分的项目,按1:300的比例扣责任单位的绩效分,按1:150的比例扣审核单位或指导单位的绩效分(队伍管理方面的扣分除外)。

5、任何有扣分的情形,各单位必须将该扣分落实到直接责任人的绩效分内,否则,将该扣分的50%落实到该单位正职的绩效分内。

6、凡在指导、审核、督察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了扣分,按所扣分的50%作为奖励,计入检查单位当月的绩效分内。

7、凡单位及民-警的扣分不封底,当月不足扣分的,可出现负数转到下月,直到扣完为止。

8、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等情况,局党委有权决定增加特殊分值,针对工作的特殊性,明确具体事项、人员、分值,以局党委会记录为准。

9、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五、考评程序

1、日清。民-警把自己每天所做的工作于每月20日以前填写到《岗位工作日清表》上,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填写诸如些“日常工作”、“正常上班”“看材料”、“开会”等无实质内容的记录,每少填写一份日清表,系统会自动扣绩效分10分。

2、月评。民-警在每月20日晚上12点以前填写《岗位工作月评表》。每月21日至25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民-警当月的日清表、月评表进行审核,分管局领导对分管单位所有民-警(包括主要负责人)当月的月评表进行审批。每少填写一份月评表,系统会自动扣绩效分20分。

实战考核单位民-警根据本《办法》,登陆“警员自评”把需向局里要求给绩效分的项目进行日常录入交单位审核,也可在每月22日前把有关案卷、资料和分值分配情况等交单位领导初审后,由内勤登陆“部门自评”进行录入,并按“执法质量、工作对象、重点人口审核时间表”的安排,把有关案卷、资料交业务审核单位审核计分;把需向所在单位要求计绩效分的项目、数据填入《岗位工作月评表》内,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考评细则审核该民-警基础工作计分与机动分计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然后把两项计分的合计分值填入到“基础分设定”中。对各单位未分配完的基础分可累计到下月。

综合考核单位和单列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办法》和单位考评细则以及民-警日清月评等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民-警绩效分等次,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5人以上综合考核单位和单列考核单位的民-警必须拉开等次,高等次所增加的分值与低等次所减少的分值必须持平。

3、审核单位考评。各考评审核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日常考评项目的检查、审核、统计工作,对在日常考核中已确定了的加、扣分项目应在每月20日以前公布并录入“桂阳县公安局绩效管理自动化系统”。每月20—27日对各被考评单位的月审统计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分。被考评单位录入当月考评计分项目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审核单位应当及时审核被考评单位填报的考评计分项目,审核完毕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月30日。

实战考核单位及治安管理大队、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看守所、拘留所等需要接受执法质量和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的单位,每月按如下时间安排(遇上节假日,审核时间顺延)到法制室接受审核。

执法质量、工作对象、重点人口审核时间表

25日上午

25日下午

被考评单位

刑侦大队、禁毒大队、国保大队

治安大队、矿管大队、

守所、拘留所

26日上午

26下午

被考评单位

派出所

派出所

27日上午

27日下午

被考评单位

派出所

派出所

4、申请复议。被考评单位如对审核单位的审核计分有异议可在当月27日至次月3日以前向审核单位提出复议。审核单位须在当月28次月5日前作出审核答复。

5、考评打假。每月1至5日,由局督察大队牵头,考评办配合,并抽调有关部门民-警组成督察组对考评数据、得分情况等进行打假。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时上报考评领导小组。

6、考评领导小组审批。考评办将各单位月考评等情况汇总,报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局里根据民-警得分情况按月发放民-警绩效工资。

7、考评建档。考评办分项、分单位将考评情况整理建档。同时要求各单位对民-警的考评情况建立台帐。

六、考评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必须根据民-警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实绩严格审核民-警“日清、月评”记录,实战考核单位对民-警的工作进行审核评分,综合考核单位和单列考核单位根据民-警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民-警绩效分等次。

2、考评办成员要严格按照考评办法和业务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本着“公正、公平、求实、高效”的原则,认真考评,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出差错扣谁的分”的考评责任制。

3、各考评审核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台帐,考评办负责对各审核单位的台帐进行查询、检查。

4、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该项绩效考评分,同时按绩效考评办法扣分。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抽查发现两次以上作假的,除取消当事人该项绩效考评分,并按绩效考评办法扣分外,当月该单位该项绩效考评分按20%的比例下调。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以上作假的,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必须引咎辞职。

5、考评审核单位把关不严发生考评计分错误的,按多计分或少计分的30%扣审核单位行政正职和审核人的绩效分。

6、各考评审核单位及被考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帐或台帐不清楚的,每次扣100分。

七、奖励

1、年底对全局民-警年度绩效总分进行排名,排前5名的民-警作为解决政治待遇的优先条件。

2、排前10名的民-警,由局里统一组织外出参观学习。

3、排前30名的民-警,作为年底评先评优、今后提拔重用的优先条件。

八、惩处

1、民-警连续三个月绩效考评分低于300分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民-警连续二年排倒数后3名的,列为当年的待岗对像。

3、单位绩效考评人平分连续3个月、年度累计5个月未达300分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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