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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辞退的决定

时间:2022-05-11 19:10:02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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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管员辞退的决定

关于市场协管员辞职(辞退)给予补助的有关通知

各市场: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品位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的协管员队伍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此,各市场近段时间来对不能胜任市场管理工作的协管员调动较大。但考虑到这些协管员的实际困难和长期从事市场管理所作的贡献,经中心研究决定,对辞职或辞退的协管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增发一个月工资;

二、按工作年限核发辞退费,标准为100元/年;

三、按年度内所工作月数核发奖金,标准为50元/月。

四、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被中心除名的市场协管员不予补助。

二○○四年五月十日

城-管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十)完成市、局及大队、中队、科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待岗(拿最低生活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立城-管协管员个人档案,将考核、奖惩、工资、服装等有关情况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城-管协管员辞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大队或科室申请,由大队或科室报市局按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报市人力资源公司待研究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七条 未经批准,城-管协管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或违规违纪违法的城-管协管员,市局将严格按照《崇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管理规定》及上级或本局有关规定予以奖惩。城-管协管员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辞退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辞退等处理:

(一)因执法不当或重大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赔偿相关费用。

(二)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城-管执法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为违法当事人充当“保护伞”;对上级决策部署,敷衍应付、拒不执行或协助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不作为、或乱作为,不服从、不执行执法干部正确领导和指挥。

(三)公开场所着装参与赌博或上班时间赌博的。

(四)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

(五)将城-管执法车辆交与非城-管执法人员驾驶的。

(六)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

(七)参与群访、集访影响城-管形象的。

(八)向管理对象索、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影响工作的。

(十)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曝光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十三)城-管大队各中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年终考核评比,排名靠后的三个中队按3人、2人、1人的标准进行辞退。

第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一律不得被重新聘用。

第十一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公务和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市局办公室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市局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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