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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绩效考核方法

时间:2022-05-17 02:12:0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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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绩效考核方法

为建立健全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根据《关于对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办发[2014]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伍发[2014]21号文件实施情况,经街道工委研究,对2011年度全街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街道社区绩效考核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社区,坚持以公认为基础、勤廉为标尺、实绩为核心的用人导向,探索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衡量社区班子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提高社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增强社区工作人员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经济强街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街道工委书记李淑环同志任组长,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于文韬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委副书记浣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统筹领导全街的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工作办法;落实区绩效办工作要求;审定全街各类绩效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等;统筹抓好全街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三、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表彰奖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并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分析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实绩,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民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把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把群众监督作为重要保障,吸引社区群众参与考核,切实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

四、适用范围

全街所属社区班子,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工作人员(含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及两保工作人员)。

五、考核内容

(一)社区班子的绩效考核

1、社区班子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两部分组成,分别占基础分的70%、30%。

2、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满分70分):根据街道对各社区班子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折算而成。

3、社会公认评估情况(满分30分):分别由社会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

社会民-意调查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街道干部或委托社会民调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每社区样点不少于100个。民调对象为党员、组长、驻社区单位负责人代表及居民群众等。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和联点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测评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4、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各社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各社区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将社区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绩效考核总分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并排名社区绩效考核前2名的,为“优秀”等次;社区工作出现“一票否决”或被区以上部门点名通报批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为“不合格”等次;其他为“合格”等次。

(二)社区书记、主任的绩效考核

1、社区书记、主任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职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分别占基础分的70%、30%。

2、履职情况(满分70分):由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

季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作风考核情况组成,权重分别为70%、30%。

年度考核根据街道对各社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折算而成。

3、测评情况(满分30分):分别由社会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

社会民-意调查按对社区班子社会民-意调查得分折算而成。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和联点干部、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测评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4、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社区书记、主任总数的20%、60%、10%、10%的比例,将社区书记、主任评定为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1)班子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2)社区创新性工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彰,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作工作经验推介的;

(3)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招商引资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得到区委、区政府肯定的;

(4)在急、难、险、重等工作任务中(如防汛、救灾、

见义勇为、拆迁、维稳等),表现突出,得到组织、群众赞扬,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本社区年度工作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

(2)主管或分管工作被区委、区政府或市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职或因工作失职失误、不作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对工作安排不服从、不落实,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全区性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阳奉阴违,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确保政令畅通的;

(5)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因以上情形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社区书记、主任人数,不受“基本合格”等次比例10%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具体负责工作出现“一票否决”等情况的;

(2)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反作为,造成工作效率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全区性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造成恶劣(严重)影响的;

(4)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6)履行职责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调查属实的;

(7)违反组织纪律,支持、怂恿、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和聚众闹-事的;

(8)捏造事实,采取匿名信、手机短信或网络等手段散布谣言,诬告领导、同事或他人的;

(9)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测评总票数三分之一的;

(11)平时考核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

因以上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社区书记、主任人数,不受“不合格”等次比例10%的限制。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1、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职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分别占基础分的70%、30%。

2、履职情况(满分70分):由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

季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季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作风考核情况组成,权重分别为70%、30%。

年度考核根据街道对各社区单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折算而成。

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多项工作的,考核得分为多项工作的平均成绩。

3、测评情况(满分30分):分别由街道测评和社区测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和联点干部、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测评分“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社区书记、主任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测评按下列方法进行:社区班子绩效考核评定为 “优秀”的,对工作人员测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5%。社区班子绩效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对工作人员测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社区班子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对工作人员测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15%;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15%。

4、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全街社区工作人员总数的20%、70%、6%、4%的比例,将社区工作人员评定为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1)单项工作创新得到市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个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有专题报道的;

(2)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招商引资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得到区委、区政府肯定的;

(3)在急、难、险、重等工作任务中(如防汛、救灾、见义勇为、拆迁、维稳等),表现突出,得到组织、群众赞扬,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主管或分管工作被区委、区政府或市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职或因工作失职失误、不作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3)对工作安排不服从、不落实,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全区性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阳奉阴违,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或确保政令畅通的;

(4)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因以上情形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社区工作人员人数,不受“基本合格”等次比例6%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具体负责工作出现“一票否决”等情况的;

(2)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反作为,造成工作效率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全区性重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造成恶劣(严重)影响的;

(4)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6)履行职责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调查属实的;

(7)违反组织纪律,支持、怂恿、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和聚众闹-事的;

(8)捏造事实,采取匿名信、手机短信或网络等手段散布谣言,诬告领导、同事或他人的;

(9)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测评总票数三分之一的;

(11)平时考核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

因以上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社区工作人员人数,不受“不合格”等次比例4%的限制。

六、步骤程序

(一)进行工作部署。年初,由街道组织召开相关负责人及社区工作人员会议,对年度社区绩效考核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制定考评依据。街道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和街道、社区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各社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季度考评工作细则等。社区结合实际,制订本社区工作人员作风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必须明确作风考核结果与本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资挂钩,各社区书记、主任及其社区工作人员每季末月拿出400元作为绩效工资,各社区必须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拉开档次,每档100元,在下季度第一月发放,并将方案上报街道党政办备案,作为考评工作依据。

(三)实施按季度考评。由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街道各部门负责对每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社区书记、主任负责对工作人员每季度工作作风进行考核,社区书记、主任的工作作风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组织集中考核。年终,由街道集中组织对社区进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对社区班子进行民-意调查,并组织对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五)提出考评建议。综合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集中考核结果,分别提出社区班子、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方案。

(六)研究审定结果。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及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进行审定。

(七)公示考核情况。结果审定后,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接受考核复议。社区班子、工作人员、居民群众对绩效考核工作有重大疑义,可以在拿到考核结果的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后,组织人员对事实进行调查,充分协调沟通,对复议事件进行处理。

七、结果运用

(一)社区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社区,由街道工委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社区书记、主任参加各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对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的社区,由街道下拨社区年度绩效考核奖金,金额分别为10000元、7500元。

3、对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区,街道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其班子主要领导,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并由街道工委对班子主要领导或反映较差的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二)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季度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奖金挂钩。

(1)单线工作季度考核前三名的专干每季度奖励150元, 社区综合工作季度考核前三名的书记、主任每季度奖励300元。

(2)各社区根据自行制订的社区工作人员作风考核方案兑现绩效工资。

2、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在奖金福利、评先评优、职务任免、诫勉问责等方面的运用。

(1)对被评定为“优秀”的社区书记、主任及社区工作人员,由街道工委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年终奖金在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之上上浮10%,并在培训交流、考察学习、选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的社区书记、主任及社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每月分别上调100元、50元。

(3)年度内被街道或上级部门点名通报的社区书记、主任和社区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考核综合奖评先评优资格。

(4)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书记、主任由街道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书记免去其现职,社区主任按照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罢免。

(5)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两委予以诫勉,连续两次诫勉的,在第二次诫勉当年度,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两委按程序予以辞退,并报街道备案。

(6)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

对经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社区书记、主任和工作人员,且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年终奖金按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的80%发放;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则全额发放。

确定为“不合格”的社区书记、主任,且所在社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社区末位,且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年终奖金按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的80%发放;若所在社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是社区末位的,且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则全额发放;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年终奖金按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的60%发放。

确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但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年终奖金按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的80%发放;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年终奖金按街道核准的本社区工作人员人均奖金数额的60%发放。

奖金在社区工作经费中列支。

八、其他相关事宜

1、病、事假(不含公伤病假)总计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人员,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2、年度内调出本街道的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原因不在岗的社区工作人员,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年终考核奖金由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年度内借调街道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社区工作人员,由借调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街道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考核等次及年终考核奖金发放标准。

4、年度内调入街道的社区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等次。

6、因违法违纪被政法机关或街道及上级立案查处的社区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及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区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从2011年2月份开始实施,1月份工作及作风情况纳入一季度的考核成绩。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冲突,以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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