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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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

关于重申考勤制度规定的通知

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

2014-07-25

内容概述:

为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现将考勤制度重申

关于重申考勤制度规定的通知

为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现将考勤制度重申如下:

一、考勤制度

1、要严格按照局现有的考勤制度执行,遵守好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2、局设立上班打卡制度。规定上班时间内到岗为准时,20分钟内到岗为迟到,无故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的为早退,月迟到、早退第一次扣款30元,第二次扣50元,第三次扣100元,并通报批评。3次以上取消当月奖金,并处以效能告诫,十次以上取消半年奖金,并处以效能告诫。缺勤时间按实际迟到时间计算,半小时以后按旷工处理。

3、上班打卡应由本人打卡,不能代打卡。无论代人打卡或被代人打卡的,第一次发现各罚款5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良;第三次追扣半年奖金30%,但不低于500元,并处以效能告诫,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值班员替人代打卡负连带责任,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扣150元,并处以效能告诫。

4、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开会、下乡下工地,不能到局打卡的,事先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去向。连续多天在外作业无法到局打卡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单位领导直接外出办事,无法到局打卡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以上手续均应事先批准,并送局监察室备案。

5、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报告;部门单位领导外出,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去向牌写明外出时间、事由、去向以备查核。

6、上班中途因私事或看病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写明离开时间,请假审批程序同第4条,并在去向牌写明。

二、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事假须预先请假,经批准后执行,否则按旷工处理。

2、干部职工请假,在一天之内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部门、单位领导指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要经局长批准,并送局监察室备案。部门、单位正、副职请假,在一天之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并送局监察室备案。

(二) 病假

1、因病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可先打电话请假,并于二天之内出示医院证明由亲属或同事代为请假,请假天数以区级以上医院医师开具的证明经领导批准为准。

2、因病请假一天之内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一天以上须持医院证明,并参照事假的审批程序批准。本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时,病员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告诉工会,由工会提请有关领导探视。

(三)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晚婚人员婚假为15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

2、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80天,未达晚育的产假为90天,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每天2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3、女方晚育的,男方照顾假为7天。

4、已婚人员4年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一次,假期20天,每年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每年探父母一次,假期20天,每2年探父母一次,假期45天。对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5、直系亲属逝世,丧假为3天。

6、婚假、探亲假须报批,先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产假、丧假只须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告之分管领导即可。以上请假手续均送局监察局备案。

(四) 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累计达30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可享受休假待遇。部门、单位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短于休假时间的,可以补足。

4、对当年已享受其他假期待遇人员(如探亲假、产假、婚假等),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享受休假后再请以上假,假期应扣除已休天数。

5、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休假一般由本人提出或由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领导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经批准休假人员,须将批准手续送监察室备案。

(五) 旷工

1、上班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没有正当理由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50元,给予通报批评,并加扣半月奖金。

3、以公务外出名义办理私事,经查明属实,按旷工处理。

4、部门、单位领导未能知道属下出勤情况的,属下按旷工论处。

(六)公出

因公参加学习、外出开会、出差、出境、出国等,均须持局领导批准手续,送局监察室备案。

(七)请、销假

1、凡当天无法打卡,上班中途外出,病、事假,婚、丧、产、探亲假,休假,出差等,除急病外,均要事先办妥批准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办。

2、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三、处罚制度

1、病假一天扣款20元,每月病假累计达15天的,扣发一个月奖金(按年奖金6000元为基数除以12个月计算),年累计达120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2、事假一天扣款50元,每月事假累计8天的,扣发一个月奖金,年累计达60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3、旷工一天者扣发100元,给予通报并扣发一个月奖金。旷工累计达7天,扣发全年奖金,并予以效能告诫。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应予以辞退。

4、病假、事假、旷工按以上规定扣罚外,下乡补贴也应予以扣发。

5、分娩假取消加班费50元。

6、干部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一年累计迟到8次,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累计迟到20次或早退15次,累计旷工3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7、上班必须佩挂工作牌,发现无佩挂工作牌的,一次扣款2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8、上班玩电脑扣100元,并效能告诫一次,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巡查制度

1、局成立考勤监督小组,由监察室、办公室、工会抽调一名同志组成,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及房管所考勤进行检查,如发现隐瞒,虚报等作弊行为,扣发当事者100元。

2、巡查中,发现部门、单位领导对属下出勤情况包庇隐瞒的,经查核属实,扣发部门、单位领导100元。并效能告诫一次。

五、考勤工作由局监察室总负责,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监察室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考勤汇总后,张榜公布,并分送局财务科、各部门、单位一份。由各部门、单位出纳负责扣款,扣款收据复印一份报局财务科备案。部门、单位执行不力的,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六、各房管所每月2日前,应将上月考勤表送局监察室以便汇总。

七、局监察室不定期对每月打卡、签到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凡未打卡记作出勤,缺勤、旷工、迟到、早退记作满勤均视为违纪。

八、本通知中的处罚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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