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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7 18:08:2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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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地税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县局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政务秩序,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考勤是县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章不循,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县局集中管理和科室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考勤管理的对象为县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县局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台账,按月对工作考勤管理进行公示;各科室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科室干部职工工作考勤管理台账,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按月传递至局办公室;监察考评科负责对干部职工工作考勤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督办和通报。

第二章  出 勤

第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外,均为工作日。县局干部职工上、下午上班实行登记签到,不按规定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外出学习等未进行签到的,事前应由其本人填写《出勤证明》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视同旷工。

第六条 每月终了,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对本科室综合岗归集的《月度工作考勤情况统计表》进行审核确认,签字认可后于次月5日内报县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传递至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闲聊、下棋、打牌、擅自串岗离岗,逛大街、办私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要严守岗位、履行职责、文明办公、优质服务;要注重仪表整洁,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一律着装上岗,其他人员按规定要求着装。

第三章 加 班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科室填写《加班申请表》,载明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工作内容等事项,经科长签字认可后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批准通知交办公室人事教育岗统计汇总。

第九条 加班由科室(局)安排调休。

第十条 对特殊岗位确需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可按规定计发定额加班补助。

第四章 出 差

第十一条 出差按照《请示报告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出差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讲求效率,严控人数,限定时间。

第十三条 出差需经批准,县局科室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正副科长(主任)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局局长批准。

第五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请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经批准的请假条由本人在请假前一天或当天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按程序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批假权限:县局副局长、各科(室)科长(主任)请假报局长批准;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和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报县局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视同旷工处理。

工作期间的短时间离岗比照本章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事 假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请假时间,原则上单次请事假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

事假不包括年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条 请事假一律出具书面《请假条》,并按照第十五条批假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事假工资待遇:

(一)经干部个人认可、县局审批同意,可以用当年年休假抵销事假,经抵销后,年休假结余天数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待遇不变。

(二)年休假不足抵销的,则依据实际批准的事假天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资待遇:当年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下的,各项待遇不变;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下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并扣发相当于一个月标准的岗位考核奖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60天(含60天)以下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60%,并扣发相当于两个月标准的岗位考核奖金;当年事假累计60天以上90天(含90天)以下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70%,并扣发相当于三个月标准的岗位考核奖金;当年事假累计90天以上120天(含120天)以下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80%,并扣发相当于四个月标准的岗位考核奖金;当年事假累计120天以上150天(含150天)以下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90%,并扣发相当于五个月标准的岗位考核奖金;当年事假累计达到六个月的,从第六个月起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和奖金。

(三)计算公式:

日工资=[年职务工资+年级别工资+年各项津补贴+年能级津贴+年职位津贴]/261

第七章 病 假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生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第二十一条 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并按照第十五条批假权限进行审批。病假包括年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二条 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含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病假不超过15天,当月岗位考核奖金全额发放;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据实扣发岗位考核奖金。

(五)计算公式:

基本工资=月职务工资+月级别工资+月各项津补贴+月职位津贴+月能级津贴

扣发岗位考核奖金=年岗位考核奖金/261×实际病假天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治疗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八章 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五条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安排干部职工年休时,休假人员履行请假手续,递交《年休假审批表》并按权限报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每次不少于5天。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科室可按程序上报县局审批后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计算公式:

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能级津贴、职位津贴、岗位考核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261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章 探亲假

第三十条 凡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跨省且不能在家团聚一夜或半天的。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履行请假手续。探亲假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上述假期均包括年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四)计算公式: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探望亲人,在规定的探亲假期之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考核奖金据实扣发。

超过规定假期的履行补假手续,视同事假处理。

第十章 婚丧假

第三十三条 婚假:

(一)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三)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三十四条 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五条 婚、丧假期不影响个人待遇。

第十一章 产 假

第三十六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和工资待遇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产检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及护理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已婚女性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晚育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其它涉及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七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八条 无故旷工15天以上,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最新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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