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9 15:45:2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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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院风院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考勤制度

一、机关建立指纹机考勤签到制度、法庭建立考勤签到簿。

上午:签到时间:6:00-8:20

签退时间:11:40-12:50

下午:签到时间:13:30-14:50

签退时间:17:10-22:30

(星期三下午签退时间为16:40-22:30)

在上述签到、签退时间之外按考勤机及忘记签到、签退又未上交忘签说明的视为迟到、早退;上、下午签到签退均为空白者,视为缺勤处理。个人及其所在庭科室队考勤情况将每半个月在全院大会上通报一次。一个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者,由庭科室队领导对其诫勉谈话;超过十次者,由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法庭每月3日前应将上个月本部门的出勤情况汇总表上报政治处备查。

二、因公外出单最迟在外出回来两天内上交政治处;忘记签到、签退补办手续的需上交忘签说明,忘签说明需在忘签之日起两天内上交政治处。因公外出单及忘签说明均由庭科室领导签名,庭科室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名,逾期上交无效。

三、在每月考勤记录打印出来之前欲查看考勤机系统考勤记录的,需报庭科室队分管领导或政治处主任批准。

四、干警私下找考勤机管理者更改考勤记录或以其他手段躲避考勤管理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按缺勤一天处理。对考勤机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可对正常考勤造成影响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按缺勤五天处理,造成考勤机损坏的,赔偿修理费或购机费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若出现系统故障,应及时上报政治处,由政治处进行备案。

六、全年累计旷工达10天的,按市政法委“离岗待工”制度论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七、因故须请事假半天(含半天)以上的,事前必须写好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的,普通干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普通干部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报院长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报院长批准。请假条须及时交政治处备查。假满后回单位上班应向准假的领导及政治处报告,及时销假。因病请假超过2天的,须提供病历或医院证明材料。

干警请假须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准假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干警因事属紧急,无法提前请假的,须电话报告,并在事后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上班期间溜岗超过一小时(含一小时),按旷工处理。

八、建立去向告知制度。设置去向告知牌,每位干警上班期间的去向要在去向牌上如实反映,值周领导与各庭、科、室、队负责人应负责检查。

九、会议、学习的考勤,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十、政治处建立考勤工作档案,作为干警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提拨的重要依据。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院党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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