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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三统一制度

时间:2022-03-22 03:33:3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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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三统一制度

药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是陕西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采购、价格由省上通过招标决定,具体到品种、规格和生产企业,配送由市上确定“配送企业”。县上药监局负责监督药品配送及时到位和质量,物价局负责价格和零差率销售,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范采购和使用,保证目录内药品的采购使用率逐步达标。根据规定职责要求,我以为,各基层医疗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狠抓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卫生院药品三统一制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能力。

二、规范采购,确保采购率达标。按照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率必须达到乡镇卫生院95%以上,村卫生室达到100%,但是由于(1)人们对基本药物的认识,传统用药习惯等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当前,村卫生室补偿水平还很低,一时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目前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规范采购,努力使乡镇卫生院的采购率达标”。怎么才能规范采购?一是搞清什么是“基本药物”?其实就是两个目录之和,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陕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191种,共计498种。在省增补目录未出台前,为了促进药品“三统一”工作和临床用药规范采购,县卫生局规定各乡镇卫生院可以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自行确定50种以内药品报卫生局备案后进行采购,省增补目录确定下发后大部分卫生院只有20-30种了,但决不允许再增加。为了表达方便,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将药品采购分3种情况说明,一是“三统一”配送,即由“统配企业”(即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分公司)严格按照“三统一”政策配送的基本药物,由卫生院按照规定程序直接从“网上”报送计划;二是“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外配部分,即由于各种原因,如省增补目录191种“三统一”暂时尚未到位、307种废标、弃标、价格过高等,由卫生院自行安排采购,可以从统配企业采购,也可以从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采购,但是最好从“统配企业”采购,因为一旦上面“三统一”渠道走好后,价格可以快速理顺。这部分药品采购必须认真客观填写“基本药物非统配情况登记表”,月底报卫生局审核“购药发票”时必须提供该登记本;三是备案采购,即在卫生局备案的部分药品,由各卫生院自行安排采购。卫生院药品采购不能超出这3类之外,凡超出者一律不得入账,不得付款,自行付款者由院长负全部责任。为确保采购不超出“目录”,建议各卫生院将采购目录按照以下3种情况分类购进,一是基本药物省“三统一”已经招过标且可以严格按照“三统一”政策规定配送的一部分,二是基本药物招后仍不能正常配送的一部分,三是备案采购部分,打出“本院药品采购目录”,由药剂人员拟定采购计划,院长审核购进。

三、建立台账,明细采购使用情况。在采购工作规范后,各乡镇卫生院按照3种情况建立台账。一种是统配企业严格执行“三统一”政策配送的药品台账,第二种是外配的基本药物采购台账,第三种是备案采购部分的药品台账。台账可以使用“数量账本”。一样药品一张,前面建立“目录”,品种、金额一目了然。这样的话,每月月报时方便多了,品种比、金额比非常清楚,上面检查也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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