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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卫生安全制度

时间:2022-03-24 10:53:12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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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卫生安全制度

本文所称“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各县级局会同乡镇政府在调查论证基础上提出,报请同级政府同意,目录报经市级局审核、省局备案的目录内食品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一、总体要求

小作坊卫生安全制度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所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并做到“三框”上墙。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食品。

 (二)小作坊应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所有被列为小作坊的都必须履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小作坊质量安全责任要求

 1、小作坊负责人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2、小作坊负责人应加强对作坊所有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和责任意识的宣传,树立生产和管理者对加工食品安全负责的质量意识。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小作坊应有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工艺和配方文件等基本技术文件;应建立原辅料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和销售等记录并妥善保存一年,并按照要求建立生产加工档案“盒”。档案盒内资料应包括原辅料进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检验记录(委托检验报告)等。

 三、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生产加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畜禽饲养场所。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应互相隔离。

 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应基本按照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产生严重的交叉污染,便于设备安装、原辅料存放、设备及环境清洗与维护。

 四、设施与设备要求

 (一)设施要求

 小作坊应具备与本作坊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应具备满足食品卫生基本条件的洗手、污水排放、防止有害生物等基本设施。

 (二)设备要求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必需设备和工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和维护,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该采用无毒、耐腐蚀、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五、原辅料要求

 小作坊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禁止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 产品标准及检验要求

 (一)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每月至少应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一份备查。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销售或回收使用。

 七、 卫生控制要求

 (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

 (二)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要求

 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用设备设施应经常清洗并保持清洁卫生。

 八、包装及销售要求

 小作坊在销售食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以食品用包装材料简单包装或散装形式在限定的区域内销售。

 小作坊应将未销售的食品安全贮存,过期变质的食品必须销毁处理,严禁回收使用。

 九、 食品标识要求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标注正确的食品标识信息。简易包装的食品应有食品名称、配料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加工作坊地址等标签信息;散(裸)装食品应附有以上必需信息的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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