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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休假制度

时间:2022-03-28 08:49:4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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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休假制度

1、休假:

乡镇卫生院休假制度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借用人员也参照。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工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审批。

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假期都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书写请假条,并需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外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分管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申请,经科室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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