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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

时间:2022-03-29 12:10:0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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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

1、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

2、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具体布臵职业卫生工作。

3、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

4、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员工,做好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七)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从业人员应本着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

2、认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发生事故要立即抢救、报告、保护现场,参加对事

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

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

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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