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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制度

时间:2022-04-17 21:36:4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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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制度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企业职业卫生制度

 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10、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11、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1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3、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8、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0、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1、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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