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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离职法务培训

时间:2022-04-01 08:19:18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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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离职法务培训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员工入职离职法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专家支招如何防范员工入职时的法律风险2015-03-02 20:16 | #2楼

专家支招如何防范员工入职时的法律风险 员工入职是 HR 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经常让 HR 们犯难的一个问题。

一个处理不当, 就会导致劳资双方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严重的会为企业带来诉讼风险。

为此,2013 年 9 月 12 日,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特主办“员工入职中的法律文件修订 与风险防范”的主题沙龙。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涛律师主讲,为 HR 把握 招聘入职管理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理论和技巧,帮助 HR 避免陷入各类误区。

说起招聘录用员工的流程,很多 HR 都表示门清。可张涛律师表示,一些员工入职时的小 细节,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张涛律师为在场 HR 分享了一个曾经遇到过 的案例。

某公司招聘技术岗位员工,在复试合格后,给员工发送了录用函,在录用函中要求员工到 指定医院体检或者提供半年内的体检报告。

但该员工在体检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而公 司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决定不在录用该名员工。员工在接到通知后, 向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获得赔偿。由于员工证据充分,该公司最后是以败诉收场。

张涛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例中,企业其实是可以避免诉讼风险的,但就是因为 HR 的一不 小心, 才为企业带来了风险。

在员工入职录用过程中, 很多企业 HR 往往采用先发送录用函, 然后要求员工提供体检证明的流程, 却不知录用函属于要约邀请, 已经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张涛律师建议 HR 们以后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要慎重发送录用函。可以先让员工提供一些 必要证明,然后再发送录用函也不迟。

现场有位 HR 提问说:自己所在公司不太看重员工的体检证明,但是要求员工必须要有离 职证明。很多员工粗心大意,表示自己离职证明丢了,那么这样的员工又是否能录用呢?如 果聘用了,是不是会有什么风险呢? 为此,张涛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 HR 的提问。A 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外产品代理的企 业,2012 年 6 月聘用了 B 公司一名离职的销售员工王某,王某在 5 月中旬和 B 公司提出离 职申请后,于 6 月初前往 A 公司工作。而 A 公司的 HR 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王某已与 B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要求其出示离职证明就将其录用。而后不久,B 公司就以王某尚 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其提出诉讼,并要求 A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一个尚未与其他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 工,而且给其他单位造成劳动损失,则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以提出 离职,但是由于王某无法出示离职证明,最后是 B 公司赢得诉讼,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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