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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18:28:5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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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全体员工均有遵守公司请假管理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第二章  主 要 假 期

第四条  法定假。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五条 年假。

(一)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正式员工享有年假。年假基数为3天,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

的工龄,以每满1年递增1天计算,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年假当年有效,一般不作跨年度累计休假。(例:李某2015年10月15日入职,2015年10月14日满1年,年假必须在2015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3日期间休完)。如年休假因工作任务紧张未休者,经公司行政部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在年度终结时,可以考虑将年假做跨年度安排。

(三)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公司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如连续休年假超过3天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请假流程获批准后,方可按期休假。

☆下列情形之下,员工不具备享受有薪年假资格:

A、当年累计迟到、早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人员;

B、当年连续病休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计病休达20天(含20天)以上的人员;

C、当年累计无薪事假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

D、当年累计病假、事假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

E、当年无故旷工累计2天(含2天)以上的人员;

F、当年休产假的人员;

G、凡经公司批准安排休假而本人不休假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病假。

(一)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员工,持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应提前申请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工资规定执行。

(四)病假必须出示市级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方可生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将受伤情况报告至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

(二)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工受伤,在工伤治疗、休养期间享受工伤假,医疗期满复工。报请工伤假的,除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员工需要回内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三)婚假的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一年内,过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获丧假3天;

(二)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获假1天

(三) 视路途长远经批准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

第十条  产假。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性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一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一般可根据医疗部门意见增加产假。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看护假。

男性员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3天看护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生育后上班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天可分开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孩子满一周岁时哺乳假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事假。

(一)除以上几类假期外,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日。如原由充分而且希望留在公司内继续发展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第十四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要求未经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四)请假理由带欺骗性质,与事实不符者;

第三章  假 期 待 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进入医疗期或病假超过三个月后,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法定假、年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基本工资按全额计发。

第十七条  产假的工资待遇

产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看护假及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即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0%计发。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日的,不再享受年假,不列入本年度工资正常晋升范围。

(三)连续请事假超过15日以上,并已办理停薪留职, 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社保费用需自理。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工资扣发

员工旷工,不但当天工资没有,公司将给予罚款200元/天的处罚。

第四章  审 批 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  一般员工请假,报部门主管审批,行政人事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二)  部门主管请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请假员工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二)  请年休假、婚嫁、看护假、产假、哺乳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

(三)  特殊情况不能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的同意,并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矿工计。

(四)  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本单位行政部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五)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假期时,必须知会行政主管并重新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注明其原因,没有履行手续者以旷工计。

(六)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及哺乳假适用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每月要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若有须扣发、停发工资的情况,应于每月13号前之内报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请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即时执行生效。

最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015-04-30 14:3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 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 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 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 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 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带薪病、事假

1 、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 、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 )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 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 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 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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