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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18:37:3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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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员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加强公司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提支平衡、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提取

第四条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司按年初财务预算以及具体情况提取,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实施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费预算计划、审批、支出等日常使用管理,以及负责财务账目和账目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如下: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证书的人员,其费用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及任职岗位的等级给予奖励。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分类一览表》(附件三)范围内的中级或等同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按照取得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等级以及任职岗位的等级给予奖励。

(三)经公司领导批准或委派参加的培训,学习期间的费用

(书本资料费、学费)由公司报销。学习期间发生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等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教育。

第八条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的具体奖励标准

(一)学历学位教育奖励

职工参加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不同奖励标准如下:

1、一级:高级管理人员,按学费总额的100%予以奖励;

2、二级: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按学费总额的70%-80%予以奖励;

3、三级:部门经理助理、高级项目经理,按学费总额的60%-70%予以奖励;

4、四级:其他未列明职务人员,按学费总额的50%予以奖励。

5、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奖励发放的方式:

在取得相关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后,凭相关证书、学费发票原件以及《在职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附件一)经本部门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发放。

6、职工学历学位情况发放的比例:

(1)取得学历证书但无学位证书者,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不同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发放;

(2)取得学位证书但无学历证书者,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

不同按奖励标准的100%予以发放;

(3)取得学历证书且学位证书者,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不同按奖励标准的100%予以发放;

(二)岗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教育奖励

1、取得公司规定范围内的高级或等同于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不同最高奖励10000元;

2、取得公司规定范围内的中级或等同于中级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根据任职岗位的等级不同最高奖励5000元;

3、岗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教育奖励比例,参照本条

(一)任职岗位相应等级的奖励标准执行。

4、职工岗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教育奖励发放的方式:

在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后,凭相关证书原件以及《在职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附件一)经本部门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发放。

(三)职工参加同一层级不同专业的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考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重复享受有关奖励。

第九条 职工在职继续教育的审批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职工在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业资格教育等)在职继续教育前填写《在职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附件一)。只有经领导审核批准后的在职继续教育,方可享有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和相关费用报销的权利。

2、结合《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工在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后,根据现任职岗位的需要由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公司岗位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聘任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个人申请;

(2)办公室综合评议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附件二);

(3)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评审; 

(4)授予岗位聘任等级资格; 

(5)办公室存档备案。

与职工当前岗位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不予以聘任。

第十条 参加除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教育培训,不得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报销及奖励政策:

(一)参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资格考试,因作弊或者本人自身原因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资格证书者。

(二)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者;

(三)参加各类培训,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学、停学或未完成学习任务者;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五)在公司进行的年度、季度考核中有一次“不称职”的; 

(六)在学习期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已予以报销、奖励或先行垫付费用的,出现上述情况,应将已报销或垫付部分返还。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并依据本办法中之规定的具体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司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2015-04-30 13:5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职工教育经费,不断促进职工理论知识的更新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现根据分局有关规定和我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介休公路段全体职工。  

第二章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各股室应在每年年末根据单位的统一安排,制定各自下一年度的职工培训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形成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职工培训计划。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教育经费在保证开展职工教育等的基础上,重点用于为单位培养储备人才等方面。 

第五条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保证不挪作他用。  

第三章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短期培训费。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短期培训

的费用支出,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统计员、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专题讲座费。因工作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教授到单位进行的专题讲座的资料费、讲课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专业培训费。为培养人才而派员工到国内高校等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专业深造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培训计划以外的其他支出,报请段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设置“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专题讲座费、专业培训费及其他支出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段务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介休公路段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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