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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05 20:46:4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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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2015-05-01 19:1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保密工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加强保密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海南省保密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要做到积极防范,重点突出,既确保国家和公司的秘密,又便利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公司各部门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规定,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一)国家秘密: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已注明密级或标有“内部”字样的文件和资料。 

(二)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和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划分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 

(一)机密级: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 益,泄露可能会使公司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经营、管理、技术等信息。 

1、公司的投资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及部署; 2、公司制定的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3、招投标标书及标底方案; 4、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活动信息; 6、尚未公开的价格调整方案; 

7、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指标,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 

8、公司内部的成本核算及收支情况; 9、公司对外谈判的方案和要点; 10、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合作协议; 

11、公司掌握的市场信息及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资料; 12、公司的管理经验和诀窍; 

13、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 

14、其它经公司确定列为机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二) 秘密级: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可能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一般损害的经营、管理、技术等信息。 

1、 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信息; 

2、 对外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 3、 公司来往的客户名单及客户的个人情况; 4、 公司的货源情报; 

5、 公司设备及人员的调配情况; 6、 港口、船舶的图纸; 

7、 港口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的有关资料; 8、 公司的技术革新和国产化的资料; 

9、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讨论,尚未公开的人事变动,公司竞岗

的方案及试题,公司保管的人事档案; 

10、其它经公司确定的应列为秘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第六条 公司秘密密级的标定原则: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对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软盘和其它介质及时确定密级。 

(二)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及密级不易确定的,由产生秘密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室审定。 

(三)对涉及多种密级的,按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章 国家及公司秘密的管理 

第七条   对标有密级的各级来文,应由保密员负责进行收文、登记、传阅。保密员不得自行扩大传阅范围,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按确定的密级标明“机密”、“秘密”字样,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密件的印制、收发、传递、回收、保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摘抄。 

第九条   发至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里或档案室里,与普通文件分开管理。电子类秘密文件、资料必须设置密码权限。发放密件的部门在该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密件收回,并按规定保存或销毁。  

第九条   如需复印、摘抄、扫描各级密级文件、资料,均须事先经发文机关(部门)批准,同时须有要求复印、摘抄、扫描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手续。所复印、摘抄、扫描的文件按原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合同。涉密岗位员工(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履行离任交接,重要涉密人员离任应有一定时间的脱密期。 

第十一条   任何人(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对外发布和传播公司尚未披露的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打听、阅看不属于自己应知的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因工作关系需携带密级文件外出的,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向公司外部提供公司秘密事项或资料的,应当事先经公司总裁批准或授权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机密、秘密内容的会议应确定为保密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一)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会人员人数、范围; 

(三)提供会议讨论的秘密材料须严格管理,其制印地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由秘密材料制印部门派专人负责收发并做好登记,会议结束时予以回收。需归档的,按会议讨论决议修订后,将定稿送行政办公室档案室归档保存;需销毁的,在公司保密人员的监督下,登记造册后采取保密措施销毁。 

(四)与会人员记录会议内容的笔记本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和外传;会议正式的会议记录和讨论发言记录,应按涉密程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规定保存和管理。 

(五)会议结束后,由行政办公室协助秘密材料制印部门清理秘密材料及会议场所,以防密件遗失。 

第十七条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传送属于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禁止在电话中谈论含有机密、秘密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 密品的解密和销毁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品使用后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并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的保密期限作为该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第十九条   公司秘密亦应确定保密期限。按《保密法》规定,机密级为20年, 届满由行政办公室呈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解密;秘密级为10 年,届满由行政办公室呈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可按规定作销毁处理。销毁时必须逐一登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国家或公司的秘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销毁秘密文件和密品必须实行二人监销,不得失落,遗漏。严禁把标有“机密”、“秘密”及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书刊等当废纸出售。数量较大的秘密文件、资料销毁时应送造纸厂当场监销;少量的秘密文件、资料可用碎纸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用于收发、使用、清退、销毁国家及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密品的登记簿,用完后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将按公司《员工奖罚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二十四条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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