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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员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2:32: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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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有一个稳定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西安欧亚学院员工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敬业爱岗,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富有创新精神。

2.必须通过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项目技术和业务培训,具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的经验。

3.具有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胜任(或在指导下能够胜任)实验课题的研究任务,并能撰写相关教学实验研究报生报告。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承担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的领取、安装、调试等工作。

2.承担项目设备的操作与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节目播出安排及时接收、下载、整理、刻录远程教育资源。

4.做好各种表册的登记工作,管理好远程教育资源,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力争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5.承担学校(教学点)全体教师的教学应用培训工作,力争使全体教师熟练掌握远程教育设备操作、资源应用、课件制作等基本技能。

6.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开展教学示范、教研教改工作,督促全体教师积极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率。

7.利用远程教育设备下载收集的经济资源信息或扶贫信息,积极配合当地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农村党员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

8.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三、管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管理人员一经审查确认,该教师的工作岗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动。

2.项目管理人员从事项目设备操作与教学应用研究的工作量每周按4课时计算。

3.学校成立以项目管理人员为核心的远程教育资源应用工作小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4.对项目管理人员的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实行专档管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效绩,由县项目办公室根据学校(教学点)工作记录按学年度考核。

5.对于项目常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教学应用、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力、敷衍了事、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各阶段任务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将追究该项目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

西安欧亚学院员工管理办法2015-05-02 22:11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聘用员工的管理,完善学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员工岗位设置应符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聘用员工。聘用员工是指经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教学、管理或事务性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含2015年6月1日后学院引进的工作人员以及2015年6月1日以前学院已按聘用方式引进的工作人员。  

二、聘用 

第四条  基本聘用条件 

1、政治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年满18周岁; 

第五条  聘用员工按所聘岗位职责、岗位重要程度、岗位可替代性以及本人所具备的素质、能力分为长期聘用员工、中期聘用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三类。 

第六条  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2、有较强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2、有一定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办事能力、动手能力; 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 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 

1、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2、符合学院对所聘岗位的学历要求; 3、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原则上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指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党委会讨论审批用人指标及工资待遇。 

3、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 

4、应聘者向人事部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相关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填写《聘用员工应聘登记表》(见附件二)。 

5、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按照聘用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人员,并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通知初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 

6、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及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组成面试考评小组,进行面试考评(含笔试内容)。行政岗位的管理人员须进行电脑操作测试,专职教师须进行试讲,技术工种须进行实地测评。 

7、面试考评后,面试考评小组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录用审批表》(见附件三),由人事部门报院领导审批:短期聘用员工报用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中、长期聘用员工报院党委审批。 

8、人事部门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员工上岗试用,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从2015年6月1日起,学院引进人员原则上采用聘用方式,不再按正式员工方式引进人员。 

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长期聘用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执行。 

第十二条  中期聘用员工工资,按本人最高学历或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职务工资的增长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岗位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寒暑假工资照常发放。节假日慰问费及其它福利费与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相同,业绩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50%发放。学院负责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中长期聘用员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可按在职职工学历教育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短期聘用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以工作日进行计算,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1、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办法按《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操作办法》(附件四)执行。寒暑假发放基础工资,正常上班者,同时发放岗位工资。 

2、短期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与年度考核挂钩,首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均为300元/月。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增加20元;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减少20元。短期聘用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学历层次以及同工种劳动力指导价格进行确定,具体标准见《短期聘用员工月工资确定表》(附件五)。 

3、短期聘用员工按在编在岗正式员工节假日慰问费的一半享受节假日慰问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短期聘用员工,学院予以奖励。 

4、学院为短期聘用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聘用员工在学院工作至退休年龄,由学院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不再享受学院其他退休待遇。 

四、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学院在聘用员工上岗试用的30天之内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  首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均为一年,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从上岗试用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见附件六),但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前30日内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长期聘用员工不超过五年,中期聘用员工不超过三年,短期聘用员工为一年。      

五、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聘用员工的日常管理归口于用人部门,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条  聘用员工受聘期间,应遵守学院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及所在部门的管理、教育、调配和临时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每月按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属聘用员工进行日常考核,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在日常考核中,如发现聘用员工经常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尽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可书面提出辞退意见报人事部门申请辞退。人事部门亦可会同有关人员对聘用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纪律、未尽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又不服从教育和管理的,可以作出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聘用员工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年度考核,四个考核年度均在合格以上且有二个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短期或中期聘用员工,达到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核、院领导研究决定,可分别转聘为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个考核年度有二个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长期或中期聘用员工,分别转聘为中期或短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聘用员工,予以解聘。中长期聘用员工一贯表现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工作绩效显著、为学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可纳入学院管理干部后备力量进行培养,提拔行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认定或考试条件的聘用员工,学院可提供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中长期聘用员工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建议、人事部门审核、院领导研究决定,可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期内被予以辞退解聘的聘用员工,应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七)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五日内办好有关离院手续,用人部门应予以督促落实。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自行聘用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用人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聘用员工来院时间、离院时间报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有权代表学院对部门聘用员工的管理向用人部门提出人事建议,各用人部门应予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系秘书按照《辅导员、系秘书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辅导员、系秘书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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