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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06 01:43: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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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 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 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 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5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2015-05-04 14: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本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派遣、用人单位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3条  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4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5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按照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第6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7条  公司要将用人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订《劳务人员输出协议书》。  

第8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2)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3)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4)从事管理及技术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6)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  

(7)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9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2)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议、派遣。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10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11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15条  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用人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16条  因用人单位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公司。  

第17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18条  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六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费 

第19条  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20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21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22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23条 劳务派遣人员自签订劳务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交纳的标准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24条  劳务派遣人员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向社保缴纳保险费。  

第25条  劳务派遣人员五种保险费用按照长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合并核发至劳务派遣公司。  

第26条  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7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核发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8条  用人单位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给予配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29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0条  用人单位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31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2条  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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