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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0:43:3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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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统计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高效,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X的经营、生产、建设等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实行统计监督;对涉及总公司决策的重大问题,按领导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X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X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计财部是X集团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财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X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编制X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组织X各单位、部门实施政府及行业组织所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定X的统计方法制度,保持X集团内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六个方面的统一;实施X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指导、协调各部门保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唯一性,统一对外公布和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组织各专业部门对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进行监控、分析,保证数据准确。

各专业部门在计财部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方法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统计调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等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在计财部的专业管理下,完成各自所负责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建设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统计工作中积极利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中实现用规定的标准和准确的数据真实反映每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各子公司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各厂矿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级专业部门以及各车间(作业区)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X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有误,应提出,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抵制和揭发。

第八条 X各单位、各部门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严格执行X各项统计制度,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方法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及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行业组织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指标目录等,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X的统计方法制度建设要贯彻全集团集中统一、分层能级管理的原则。计财部每年要制定X集团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为满足X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统计指标,必须经过总公司计财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X内部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要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凡上级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指标,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一经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调整,要经总公司计财部审定、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的统计指标也要及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废止,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X一业多地生产格局的建立,为了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统计专业中不断提高对现代化信息工具的利用程度。统计专业要充分利用X管理信息化成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多种形式的统计专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在本专业系统内实行。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总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专业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总公司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计财部通过召开统计年报会、颁发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下发通知文件等形式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专业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计财部以及各专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统计报表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并抄报审批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季、月、旬报及电话报等)的种类、表式、填报单位、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报送时间、受表单位、报送份数等,每年由计财部或各专业部门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做出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填报。如需基层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可根据报表内容进行分解,但是必须满足上报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要齐全。如果填报单位某种报表(指标)在本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有关印章后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表内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表中内容需要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填表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三条 统计年报:

(一) 各单位按要求参加总公司及各专业的年报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组织与实施。

(二) 各单位按《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及附件等要求,分解落实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

(三)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对外年报(包括行使X总公司汇总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室的对外年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计财部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满足管理需要又符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的形式要尽可能地简便。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能满足的需要,就不制发月报、旬报。

第二十七条 设计统计报表的内容要简明、统一,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外,X集团内部所布置实施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并有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实施。在X内部制发统计表,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总公司、各子公司、各独立单位制发统计表,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备案。

(二) 总公司各部门(包括代行总公司管理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制发统计表,必须经总公司计财部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备案。

(三)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制发报表,应将表式、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报送要求等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表,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为:第一个汉字为系统标志,第二或第二、三、四个汉字为制表单位标志,后接的汉字为“统”字,最后二至三位数字为报表顺序号。

例1:总公司设备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总公司设备部

批准单位:X总公司计财部

表 号:X设统××表

例2:股份公司劳资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股份公司劳资部

批准单位:股份公司计财部

表 号:股劳统××表

例3:X公司生产处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公司生产处

批准单位:X公司计财处

表 号:迁生统××表

第三十条 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但上述部门制发非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报表,仍按本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要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专业意见,保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保持系统数据在统计专业对内、对外提供时的通用性,提高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随着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统计专业要不断扩大对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

第三十四条 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再另行同口径统计,保证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源采集、指标生成和数据资料使用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时关注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核对数据、分析数据,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是做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统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析要紧紧围绕X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随着X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BW(数据仓库)、HR(人力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等新上模块,随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分析,为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也包括各种介质的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都要及时登记统计台账、及时归档统计报表及各种文件、及时整理历史记载资料等,做好统计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 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 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 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 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并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数出多门,对外提供和会议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级的综合指标数据由同级计财部门审核,专业指标数据由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涉及重要内容的要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要明确数据的用途及其口径,使用安全的传输手段。

第四十七条 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数据资料的口径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在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时,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按月编制、发布X集团生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视当时管理实际而定。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计财部定期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发布本专业、本单位的统计公报资料,并报计财部。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总公司办法发布统计公报资料。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统计公报,并报计财部1份。各专业部门于2月10日前向计财部提供上年度统计公报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计财部每年负责汇总、编辑X年度的统计公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印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组织好对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总公司级的绝密统计数据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统计数据按专业分工由总公司各部厅主管领导批准;各子公司级统计数字,由各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各子公司或所属专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重要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为了贯彻X钢铁业集中一贯管理原则,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X钢铁主流程的原始记录实行由计财部归口的集中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在钢铁主流程集中统一审批原始记录项目的建立、修改和废止;每年按照统计专业工作计划安排和统计专业制度的规定,统一组织对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各子公司、独立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钢铁主流程各生产单位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实行专业、逐级负责。负责提出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项目建立、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报计财部审批;按照计财部统一安排,组织好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的检查工作;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参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原始记录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统一审批项目以及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提出处理意见等。每半年末向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原始记录管理工作的总结情况,接受总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八条 设立新的原始记录要明确目的,明确填写人、审核人、填写时限、填写依据、计算方法、传递程序、保管期限等各项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原始记录按批准权限分类编号,以区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通用原始记录和各厂矿的专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编号要具有在本单位的唯一性,并且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十条 总公司、各子公司专业部门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本公司头一至三个字为编号字头;基层厂矿原始记录编号采用具有代表本厂矿名称功能的一至三个字作为编号字头。

例1:总公司各专业部厅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总公司设备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设备(原)××号”

总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劳资(原)××号”

总公司生产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生产(原)××号”

例2: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专业处室制定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股份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股劳资(原)××号”

X秦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秦财(原)××号”

例3 :各基层厂矿制定的专用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秦中板厂制定的劳资专业原始记录:“秦板劳资(原)××号”

秦机厂制定的设备专业原始记录:“秦机设备(原)××号”

第六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管理执行“X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电子介质原始记录数据的安全,对涉及到电子介质原始记录的系统数据进行设计、变更、维护、备份时,要严格按照总公司信息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原始记录需要修改和取消,仍由原提出建立该原始记录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统一发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统计部门要对负责原始记录填写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控技术条件、时限要求等填写原始记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工整,记事性记录要简练。要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特殊情况除外),同一张记录不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笔色。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经手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不允许在原始记录上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包括电子介质的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涉及质量体系的记录按照各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保存,其它记录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其重要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原始记录保存期满后由流程的最后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在保管期内,不允许丢失和擅自销毁原始记录。

第八章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收集基础数据、生成统计指标、提供统计资料,同时还包括不断扩大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分析数据动态,控制数据流程,保证基础数据源的唯一和指标数据的准确。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财部负责集团统计指标数据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综合经济效益、产品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二) 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在制品、主要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运输设备及运输量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三) 技术研究院负责双高产品、拳头产品及新产品的产量、产值,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科研技术开发费用、专利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四)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规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生产能力以及大型工具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 劳动工资部负责人员工资报酬、劳动生产率、劳动工资及人员的构成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 技术改造部负责技改项目完成情况等统计工作以及建筑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X境内对外非金融合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负责总公司下达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八) 环保处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回收利用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科技干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 规划发展部负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土地资源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一) 资本运营部负责盘活存量资产情况、X境内对外金融类合营企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十二)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应用情况、网络建设情况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 安全处负责工伤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四)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产品出口量、出口创汇、钢坯钢材销售流向、钢材库存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五) 供应公司负责主要原燃材料购进量、购进价格、消耗量、库存量,以及采购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六) 中X公司负责X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七) 办公厅负责企业大事记以及行政业务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职责调整时,要相应健全、完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子公司、厂矿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核算工作和统计流程管理。

第八章、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十条 X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统计岗位人员,要优先选择那些具有统计专业学历、受过统计专业训练、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具有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频繁更替。

第七十一条 从事统计岗位工作,要在上岗前取得从业资格,达到先持证、后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从X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统计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国际、国内统计学术发展的动态出发,通过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沟通,安排好每年的统计继续教育课程,最大程度地使继续教育活动贴近实际。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参加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专业知识。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统计岗位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在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踊跃地参加统计专业的学历、职称、职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总公司、各子公司及独立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本专业提出细化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颁发的X发[1993]681号《X总公司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和X发[1993]682号《X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文明守则2015-05-14 17:29 | #2楼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守则,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2、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4、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5、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做,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6、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7、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8、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9、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10、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11、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12、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13、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14、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15、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应征得同意。

1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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