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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2:21: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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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办事处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办事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办事处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全公司员工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归档工作。

2.办事处考勤采取办事处经理负责制,办事处销售内勤负责办事处人员日常考勤统计、记录工作。

3.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六上班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天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月标准出勤天数=按照每周五天工作制计算的天数;

每月满勤天数=按照每周六天工作制计算的天数;

应计发加班费天数=每月满勤天数-每月标准出勤天数

实际计发加班费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每月标准出勤天数

4.公司统一作息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10月1日至04月30日,8:30~17:00,中午12:00~13:00午休时间

05月1日至09月30日,8:30-17:30,中午12:00~13:30午休时间

周六

9:00~17:00,中午12:00~13:00午休时间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作息时间的办事处,需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新的作息时间。

5.公司不赞成员工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而须加班,申请人提前提报《加班申请单》给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并计入调休天数。加班天数必须在六个月内调休完毕。

6. 公司每月考勤提报时间为每月28日;

考勤提报周期为:上月的25日至本月的24日。

考勤提报方式为:办事处销售内勤每月28日前将员工考勤表发营销中心邮箱,营销中心催要收齐后,一并转人力资源中心邮箱,由人力资源中心对办事处人员考勤的进行审核和管理。

二、办事处人员日常加班申请流程

办事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一律要求事先提报《加班申请表》进行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加班,且加班天数计入本人可调休天数。如出现先加班后申请的现象,公司一律不认可加班,且不可计入可调休天数。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说明:1.公司规定办事处每周一提报本周加班申请,每周加班申请表由办事处需加班人员提出申请后,由销售内勤统一进行整理汇总后以办事处为单位提报上交。

2.大区高级经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加班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即每周三必须将所属大区的加班申请提报营销总监审批。

3.营销总监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加班申请进行最终的批准后,传总部营销内勤进行申请的回传,即每周五加班申请单批复回传完毕。办事处在收到回传的签字同意版《加班申请表》后,方可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加班。

4.总部营销内勤回传办事处《加班申请表》的同时,发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加班申请的备案。人力资源中心在收到加班申请表后,对该人员加班天数和加班日期进行记录,作为办事处每月考勤表和人员调休的审核依据。

三、办事处人员调休/请假制度

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说明:1.办事处人员每年固定使用属于自己的一份《请假单》进行请假申请。所有请假在一张请假单上累计体现。

2.调休:如办事处人员请假类型属于加班调休,人力资源中心在收到《请假单》后,对该人员调休天数和调休日期进行记录,并核对该人员现有累计加班天数。如实际申请调休天数大于累计加班天数,则立即将此情况通报营销中心,并将超出天数优先从年假天数中扣除,如超出年假天数,则计入事假天数,并在当月核发薪资中予以体现。

四、办事处人员每月考勤制度

1.办事处考勤采取办事处经理负责制,办事处销售内勤负责办事处人员日常考勤统计、记录工作。

2.每月28日之前,由销售内勤认真核对办事处员工的每天出勤记录、批复回传的《加班申请单》、《请假单》,认真填写办事处《每月员工考勤表》并交办事处经理确认签字后上报营销中心邮箱。

3.营销中心销售内勤在每月30日之前,将各办事处考勤表催要收齐后,打包发送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当月考勤审核。

4.人力资源中心对办事处每月考勤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修订版的各办事处《每月员工考勤表》回传各办事处,由销售内勤将考勤表打印出来让每一个办事处员工签字确认,在每月的20日将签完字的考勤表邮寄回人力资源中心。

办事处人员休假管理制度2015-05-15 11:43 | #2楼

一、假期分类

共分为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驻外人员回招聘地调休假。

1.法定假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

2)国家法定假期休假期间,如公司各个办事处人员需要安排值班的,需提报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日期汇总表到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数

级别

休假时间(天)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5天

累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10天

累计已满20年的

15天

公司新进员工且连续工作

已满12个月(跳槽者)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注: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d.确因工作需要而放弃年休假者,公司年终给予现金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e.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f.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g.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2)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有权决定员工年休假的时机与方式。

3.婚假 1)按国家法律规定,员工结婚可请3天婚假。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可另加14天晚婚假,总计17天。

2)员工请婚假时,在填写《请假与工作交接单》的同时,须将双方结婚证原件扫描件或照片件附在请假单后一并提交。请婚假手续不全或结婚证造假者,不予准假。

3)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允许请一次婚假(初婚或再婚);再次或多次结婚者请婚假按事假处理。

4)若员工在公司未享受初婚假属再婚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3日婚假,超出假期部分按事假处理。

4.产假

1)产假天数

产假类别

产假

难产

共休产假

多胞胎

非晚育

90天

15天

105天

每生育1个婴儿,在原产假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150天

15天

16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

15天

——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

42天

——

42天

——

注:a.女员工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b.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c.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2)女员工生产时遇难产的,需要享受另外15天假期时,须由其家人持相关医院证明至办事处,填写《请假暨工作交接申请单》附扫描的医院证明作为附件进行续假,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3)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在原产假基础上须多增加15天或30天假期的,须由其家人持相关医院证明至办事处,填写《请假暨工作交接申请单》附扫描的医院证明作为附件进行续假,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4)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休假时,在填写《请假暨工作交接单》的同时,须附医院有关证明扫描件或照片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5)女员工哺乳期内的每日哺乳时间(每日两次、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哺乳期的结束时间(孩子一岁生日时结束)办事处员工须在销售内勤处备案。

5.护理假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办法,公司男员工妻子产假期间给予7天护理假。请假时在填写《请假暨工作交接单》的同时,须提交医院有关证明扫描件或照片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6.丧假

员工本人父母、公婆病故给予3天假期(含往返路途时间);岳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病故给予2天假期(往返路途时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病假

1)员工请病假,在填写《请假暨工作交接单》的同时,需提供县(区)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扫描件或照片作为附件,无证明或证明资料不真实者不予准假。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或静养的长期病假的,参照下列标准:

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公司工龄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至10年

10至15年

15至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备注

医疗期标准为3个月的,近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标准为6个月的,近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标准为9个月的近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标准为12个月的近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标准为18个月的近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标准为24个月的近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入实际医疗期。

注:

a.  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b.  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c.  员工医疗期间的费用按照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d.  员工医疗期间内合同期满,按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e.  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后,按照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f.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所在省有关法规、条例、办法执行。

3)因违法乱纪、酗酒肇事、打架斗殴、非因公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病、伤、残的,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不发工资,公司不负担一切费用。

8.事假

1)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事假的,优先调休,累计调休天数为0的,以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2)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不能参与当年的任何公司评优、评奖活动。

9.工伤假

1)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残事故应第一时间报知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相关负责人。受伤员工所在办事处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指定专人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治疗,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或口头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

2)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人员的医疗借款,并保管好所有发票、凭证,待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将病历卡、医疗诊断书、用药清单、发票等邮寄致人力资源中心,并与财务办理好结账手续;

3)人力资源中心自接到事故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好事故当事人和旁证人的事故调查笔录。人力资源中心整理好上述材料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人员如办理商业保险的均上报保险公司;隐瞒事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的,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办事处责任人员承担。

4)为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如在上下班途中(相应的时间内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报110并现场电话报告办事处负责人。事后按事故受伤程度及时办理工伤假手续。若因未及时报警或报告办事处负责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5)员工如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必须做到有证、车辆验审合格,否则造成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且公司不承担责任;

6)按照伤害程度由医疗机构确定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者,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适当延长。

7)如属个人违规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依据有关制度对违规者进行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及工伤假薪酬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0.驻外人员回招聘地调休假

驻外人员根据公司制度享受一年4次回招聘地休假,来回路费由公司承担。

二、休假原则

1)所有员工请假,均须按规定填写《请假单》,且休假前至少须提前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凡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适当形式(电话、口信、书信、便条等)及时通知直接上级,由直接上级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并在事后第一时间内补办相应请假手续。

3)带薪假中(法定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休完的须在《请假单》中注明。

4)除法定假、年休假外,休假假期内若与公休假或法定节假日重叠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5)假期休完后必须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中心销假,办事处人员应在到岗二十四小时内用办事处座机致电人力资源中心销假。无故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上班后至销假时止,按事假处理,并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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