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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2:28:5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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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lasting operation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non-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unit of business blasting operation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6 资质条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6.2 特别要求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7.1 岗位职责

7.1.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7.1.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c)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7.1.3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c)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d)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e)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7.1.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1.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7.2 岗位设置要求

7.2.1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2.2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8 管理要求

8.1 许可证管理

8.1.1 申请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8.1.2 发放

8.1.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1.2.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许可证编号;

b)单位名称;

c)单位地址;

d)法定代表人姓名;

e)技术负责人姓名;

f)有效期;

g)签发机关;

h)签发日期。

8.1.2.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除符合8.1.2.2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质等级;

b)从业范围。

8.1.2.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仅在爆破作业许可区域内有效。

8.1.2.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1.3 换发

8.1.3.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8.1.3.2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8.1.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8.1.3.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6.1、6.2和8.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1.4 降级

8.1.4.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8.1.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8.1.5 撤销

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2 其他管理要求

8.2.1 营业性爆破 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8.2.2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8.1.4和8.1.5的相关规定。

8.2.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8.2.4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8.2.5 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2.6 省级公安机关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2015-05-15 17:42 | #2楼

一、装载和运输爆破器材

1、所有涉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2、所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车辆配备可靠的灭火装置,车辆防滑、防震、防静电等各种设施良好。

3、公司限定运输车辆三台,分别为5#皮卡、采供部运输车和装药车,其它车辆不得运输爆破器材。

4、确需其他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由矿山部和安全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相关标准后签署使用指令,否则井下炸药库不得发放任何爆破器材。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由具有《爆破物品运输资格证》的司机驾驶,除押运员和爆破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

6、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前后必须悬挂有“危险品”字样的黄色小旗,以引起附近车辆的注意。

7、运输爆破器材车辆不准超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的边缘,运输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8、运输爆破器材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10、装卸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11、人工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a、有专人负责,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装在两个专用背包内,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衣兜里。

b、领取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运输车辆上,严禁中途乱丢乱放。

c、由多人同时运送爆破器材时,运送人间距应大于20米

12、装药车必须在车内炸药和其他爆破材料全部清理到爆破器材库,办理了相应的退库手续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和保养。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与保管

1、存放爆破器材库房要求:

a、灭火装置必须随时保持状态良好,数量充足。;

b、照明采用防爆照明装置,线路必须采用专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c、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d、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2、爆破器材入库,必须由采供部经办人和值班工长签署入库指令书,由专人、专车将爆破器材运输至爆破器材库50米外,库管员确认入库指令书后,爆破器材以人工背运的方式入库。缺少入库指令书时,库管员禁止接收。

3、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若有异常,立即停止接收,通知采供部、安全部、矿山部进行处理。

4、爆破器材入库,必须按照手持机入库程序进行。

5、开启爆破器材包装必须使用专业工具。

6、爆破器材成堆堆放时,箱与箱之间应保持30cm以上距离,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8m。

7、禁止在同一库房内同时存放雷管和炸药,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8、不同性能和批次的爆破器材分开存放。

9、库管员必须持有《爆破器材库管员证》,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爆破管理制度和发放程序。

10、爆破器材库50m范围内为警戒区,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库管员的命令。

三、发放

1、健全发放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所有爆破器材出入库记录清晰完整。

2、建立爆破器材使用审批制度。爆破员填写《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当班班长审批后爆破员持《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领用爆破器材。

3、除按照手持机发放流程图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发放登记外,库管员必须手工完整填写《爆破物品发放台帐》和《爆破器材使用记录》。台帐和记录必须随时显示库内爆破器材库存详细情况。

4、库管员每班必须对现存爆破器材的数量按种类进行清点、校对,要做到单据齐全,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账目不清,立即向值班工长或部门经理报告报告,并负责查清。

5、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在专用套间或隔离的硐室内进行,雷管必须放在较软的衬垫上,并要轻拿轻放。

6、发放爆破器材时,除库管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爆破器材库。领用人必须服从库管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等候发放,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7、不同批次的爆破器材不得混发。禁止发放变质和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8、爆破员资料必须悬挂在爆破器材库内,领取爆破器材的人员若与资料不符,库管员不得发放。

9、领用爆破器材至少两人以上。

10、手持机管理规定

a、库管员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手持机上次上报时间和下次上报时间,需要上报手持机数据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工长。

b、库管员务必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手持机24小时之内可以正常使用。如手持机异常,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器材的发放并将情况向工长报告。

c、严禁对手持机的参数设置进行修改。

d、手持机上报数据后,返回单位必须立即做上报确认,确认结果由库管员汇总。

10、库存爆破器材量接近库容下限前三天,库管员必须填写《爆破器材入库申请单》,由工长协同相关单位办理。

11、严格执行爆破物品退库制度,爆破器材退库必须执行手持机退库程序和台帐记录。

12、库管员在回收爆破器材时,应检点清楚退回的爆破器材数量和批次、编号是否与领出时一致,有差异时拒绝入库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使用

1、爆破工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持《爆破证》上岗。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爆破作业。

2、领出的爆破器材要直接运送到装药作业面,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3、运到工作现场的爆破器材要分开放置,炸药必须距雷管或导爆管3米以上存放。爆破器材1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4、爆破作业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必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6、在安全地点加工起爆药包,数量以满足本次爆破需要为限。

7、加工起爆药包时,应先将药卷端部的纸皮打开,并将药卷轻轻揉捏,用竹木钻眼后方准装入雷管,起爆管全部插入药卷后,药卷颈部处应用细线扎牢,防止雷管受到震动、冲击。禁止坐在炸药箱上加工起爆药包。

8、导爆索必须使用锋利的专用切割刀一次切断,严禁使用其它切割工具进行切割、裁剪、锯割,更不得使用其他工具砸导爆索。已经接入起爆网络的导爆索不得进行切割。雷管只能在点火时接入起爆网络。

9、严禁乱扔乱丢和脚踩爆破器材。

10、装药车装药时,液压稳定器必须支撑牢固

11、采用导火索或非电雷管起爆,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点火前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不得超过1.2米。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炮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是不得短于2.0米。

12、点炮前必须在主要巷道口上设置警戒,禁止人员通行,并发出爆破信号。

13、响炮时仔细听响炮数目是否和点炮数目相符合,若有异常,不得撤除警戒,及时通知值班工长,待炮烟排净后(时间不得小于30min)由有经验的爆破工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中关于盲、残炮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14、每班爆破器材的领用量和使用量,班长必须进行签字验收。领用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15、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结束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五、其他规定

1、公司所有涉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本制度。违反相关制度者按照公司相应程序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相应公安机关处理。

2、本规定有根据公司相应管理程序和国家法律随时改进。

3、承包商及其他外协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参照《尾矿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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