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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08:5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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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基-督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市两会”)人事管理,充分调动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两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学生、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用工。

神学生是指由“市两会”推荐到神学院学习,毕业后回到“市两会”实习的学生;教职人员是指牧师、长老、传道员;工作人员是指办公室、财务室、售书组、房产组、旅游组及网站等专职人员;临时用工是指“市两会”、教堂、活动点的传达人员及其他临时人员。

第三条  对教职人员实行任用制;对工作人员及临时用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对神学生纳入管理,不签协议。

第四条  人事管理坚持“集体决定、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成立圣职小组,负责神学生推荐和圣职按立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立人事档案。具体包括:(1)个人履历表1份;(2)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3)身份证复印件1份;(4)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5)所执其他证书复印件1份。

第二章  神学生

第八条  神学生选送按照个人申请、各堂点推荐、各区市爱国组织审核、“市两会”统筹集体研究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选送神学生的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在教内外有好的品行和见证。

(二)参加教会聚会,重生得救,受洗(浸)归主,信仰虔诚,清楚蒙召,立志奉献。

(三)身心健康,无慢性病及遗传病史,无精神病史。

(四)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符合本制度及神学院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十条  神学生毕业后,实习期一年,期满合格者,认定为传道员,并按传道员进行管理。

在实习期内品行、能力欠佳,以及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工作者,可停止使用,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神学生实习期,发给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工资待遇。

第三章  教职人员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三)坚持三自原则,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二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三年以上的牧会工作经历。

长老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受过一定正规神学教育或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至少一年时间的培训。

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并经过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县(市、区)以上基-督教“市两会”的培训班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区、市三自爱国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日常表现,通过会议决定,并至少有两位牧师推荐,向“市两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圣职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到所在堂管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公示7天。

(三)主任会长办公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过考察审核后,牧师、长老人选发给“圣职按立志愿书”,申请人填写后交所在区教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印,由“市两会”报请省两会认定;传道员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由“市两会”报市宗教局备案。

(五)牧师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六)按规定发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如有下列情况的,“市两会”(圣职可报经省两会)作出惩处决定。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工作、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除名等。

(一)不坚持三自原则,参与或变相参与渗透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教会规章”。

(三)向信徒或境外人募捐或变相索要财物;生活作风不正派,从事了与传道人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以及其他严重不端行为。

(四)传讲不符合圣经、违背教义的言论,甚至散布异端邪说。

(五)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本人主要工作任务,给教会造成损失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任用外地教职人员,须由当地教会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和档案,经主任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方可。

第十七条  对教职人员的惩处由三自爱国组织提出,由主任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宗教局批准;其中革除圣职及取消认定资格的惩处,须经“市两会”会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对教牧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报市宗教局备案。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并按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市两会”按程序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按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市两会”经济情况,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制定结构化工资及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条  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并尽力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教职人员实行退休制,年龄为65周岁,退休后不再担任“市两会”主要工作。若条件许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返聘,“市两会”视情予以补贴,补贴后不高于工资(或生活费)标准的90%。

第二十二条  参加社会统筹的教职人员,达到社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后,退休金额应从工资(或生活费)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工作十年以上,因病确实不能参加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市两会”内病退手续。病退期间的生活待遇,在领养老金之前,按在“市两会”工作的累积工龄,10至15年的,每月按工资(或生活费)的50%;15至20年的,每月按工资(或生活费)的60%;20年以上的每月按工资(或生活费)的70%。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人员在聘用期内“市两会”终止聘用协议的,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生活费的生活补助。若自行停止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连续15天旷工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给予暂停圣工处罚的,按50%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革除圣职及除名的停发生活费。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遵循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合理用工、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性;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有责任心、时间观念与纪律观念。

(三)身体健康(持有健康体检证明),无传染病,能承担相应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经济、刑事或道德问题的;

(二)有较重的残疾缺陷、有重大疾病的;人格不健全或有心理障碍和精神病的。

第二十八条  由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提出用人要求,经主任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岗位用人,须经面试及公示。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如经考察不能适应工作者,取消用工资格。

第三十条  应聘司机人员,必须有B1级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备三年以上实际驾驶汽车经验,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工作表现、民-意调查、负责人意见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留用、辞退和奖惩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况任用关系解除: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市两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市两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市两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市两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市两会”招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保持聘用与被聘用关系。

第三十二条  考勤与奖惩:

(一)工作时间由“市两会”统一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对于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严重失职、旷工无故缺勤和搬弄是非、信谣传谣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给予劝勉、警告、罚款、辞退等处罚。

工作人员如违反工作管理制度或因个人行为给“市两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并由个人承担经济损失。

(二)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行为或严重违反“市两会”规定,行为不端,影响“市两会”工作和声誉的,经教育无效者予以辞退。

(三)工作人员月度或年度无迟到、离岗、早退、旷工和事假、病假,其工作天数和有薪假期天数构成月度或年度全勤,给予全勤奖励。

(四)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予以适当奖励或提升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离职。

(一)辞职:工作人员因自己原因辞去工作。

1、工作人员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两会”提出申请,填写“工作人员离职申请表”,经“市两会”同意并安排人员接替,确认离职时间。

2、离职人员在离职之前,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移交有关工程资料、业务信息和有关电脑资料数据。办理有关办公用品、财物、人事交接手续。

3、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注销其人事档案。

(二)辞退:因各种原因,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不按工作规定执行以及违背行为准则,存在其他道德或信仰问题,“市两会”可以予以辞退。

辞退工作人员,办公室应通知本人,并填写“工作人员离职审批表”提交“市两会”办公会研究同意。

(三)除名:即开除,严重违反工作管理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泄露“市两会”相关机密或其他严重损害“市两会”利益和形象的,限期离开“市两会”。

(四)自动离职:工作人员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就私自离开岗位3天以上者均属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的工作人员涉及到原工作未正常移交或因此而给“市两会”带来损失者,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五)停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责令其停职:

1、工作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后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4、工作时间搬弄是非,散播谣言,扰乱人心及秩序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6、严重失职,给“市两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9、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理:

1、因病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延长假期或命令退休;

2、因案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有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但经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七)工作人员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八)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两会”不予辞聘或暂缓辞聘,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期满为止:

1、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前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经济状况,以岗位定报酬,具体数额由主任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五章  临时用工

第三十五条  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原则。传达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洗加入教会,参加教会聚会一年以上。

(二)热心爱主,热爱教会,甘心服侍,愿意奉献,在教内外有好的品行和见证。

(三)原则上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离岗或退休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由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堂管会提出用人要求,经主任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名额和待遇后,由各部门或堂管会提供人选,各区爱国小组负责人把关。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第三十七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如经考察不能适应工作者,取消用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青岛市基-督教两会主任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系青岛市基-督教两会。

宗教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7 19:47 | #2楼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以下简称“教会规章”)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 即主教( 或称“监督”) 、牧师( 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 、教师( 或称“副牧师”) 、长老、传道员( 或称“教士”) 。

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

( 二) 信仰纯正, 符合圣经的要求, 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 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 三) 坚持三自原则, 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 四) 甘心奉献, 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 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各自的职责, 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 五) 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教职人员的认定, 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

第四条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教应有神学本科以上( 含本科) 学历, 年龄在四十岁以上, 担任牧师超过十年, 有丰富的教牧经验, 有较深神学造诣, 积极推动神学思想建设, 有若干指导性论文或著作, 能团结同工和信徒, 品德高尚, 深受信徒爱戴和敬重。

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 其中神学本科( 四年) 或本科以上毕业者, 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 二至三年) 毕业者, 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教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 其中神学本科( 四年) 毕业者, 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 二至三年) 毕业者, 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长老应具有高中毕业( 或相当于高中) 文化程度, 具有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 受过一定正规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认可的至少一年时间的培训。

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 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 并经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县 ( 市、区、旗) 以上基-督教两会的培训班培训合格。未按立圣职的神学院校毕业生, 按传道员予以认定。

第五条主教有基-督教全-国-两-会( 以下简称“全-国-两-会”) 常务委员会认定。

牧师、教师、长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认定,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没有基-督教两会的, 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传道员由设区的市( 地、州、盟) 基-督教两会认定, 设区的市( 地、州、盟) 没有基-督教两会的,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认定,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没有基-督教两会的, 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第六条主教人选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 提出前应认真听取主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工作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的意见, 然后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牧师、教师人选,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 经所在设区的市( 地、州、盟) 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审核。

长老人选, 须由本人申请, 所在教会堂务组织同意, 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 经所在设区的市( 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督教两会审核。

传道员须经所在堂、点推选, 经县( 市、区、旗) 基-督教两会报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

第七条圣职不得私相授受, 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祝圣主教至少需三位主教参加按手, 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牧师共同参加按手; 按立牧师需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 或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 按立教师至少需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需三位牧师、长老( 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 参加按于。

圣职的按立仪式一般由认定该教职的基-督教两会组织, 其中长老的按立仪式也可委托该教职人员所在设区的市( 地、州、盟) 基-督教两会组织。

传道员不是圣职, 由县( 市、区、旗) 基-督教两会宣布和派立。

第八条被认定的教职人员, 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后, 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发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九条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如果参与讲道, 也应参照传道员的条件或要求予以认定。

第十条神学院校的老师如参与讲道, 应经相关的教会报所属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 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 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 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惩处:

(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 违反“教会规章”;

( 三) 行为严重不端;

( 四) 散布异端邪说。

第十五条对主教的惩处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 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或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会审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牧师、教师的惩处由省 ( 自治区、直辖市) 两会提出, 对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 地、州、盟) 两会提出并申报, 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两会正 式会议审议决定。对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 地、州、盟) 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第十六条对教职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 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 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 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相关基-督教两会定期组织对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教职人员辞去教职, 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 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全-国-两-会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全-国-两-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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