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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安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13:34: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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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安全制度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下发安全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和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15〕149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在全市开展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在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部署,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二、适用时间和范围

自2015年1月30日起,凡在我市建筑工地进行一线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均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平安卡",凭“平安卡”打卡进入建筑工地。未取得“平安卡”的,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不得在建筑工地雇用未取得“平安卡”的人员。

三、申领程序

(一)教育培训。

在申领“平安卡”之前,企业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筑劳务”(http://www.ahsrst.cn)公布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或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免费领取教材及教学光盘,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8个学时。

(二)考试申报。

教育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当进行考试申报。申报考试原则上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也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

以在建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教育培训完成后5天内登录“深圳建筑劳务网”,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下人员免予参加考试,可凭相关证件向市平安卡发卡机构申请领取"平安卡":

1.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在我市通过建设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3.已领取“安全卡”的人员;

4.监理从业人员。

(三)考试。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平安卡”考试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试卷并公告相关考试事项。组织考试的部门接到考试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市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区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

保税区管理局和大工业区管委会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光明新区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宝安区建设局负责。

(四)发证。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公布考试结果。

对考核合格的,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发放“平安卡”。

“平安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可在全市各建筑工地使用,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扣押。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持卡人可凭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挂失补办,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本次“平安卡”教育培训及考试申报工作应当于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考试发证工作应当于2015年2月底前完成。

新雇用人员“平安卡”的申领发放,参照本通知办理。

四、使用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二)建筑工地“平安卡”的使用管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门禁,并配置打卡机,凭“平安卡”打卡进出工地。特殊访客进出工地的,应按规定配戴访客牌,并做好进出登记。

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主要承建商负责,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要承建商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主要承建商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

(四)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执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

“平安卡”管理制度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强化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我市是省建设厅确定的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各区建设局、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平安卡”管理制度得以顺利推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的通知2015-06-04 11:41 | #2楼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办法》有关法律和《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河南省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加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时刻提高警惕,强化安全意识;

第三条 各处室严禁使用未经同意的电气设备,现用的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关机、熄灯、断电、落锁;

第四条 楼道、走廊、电梯间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烟蒂在熄灭放入烟灰缸内,不得随地乱丢和向垃圾桶内乱扔,严禁焚烧垃圾;

第五条 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结合各处室从事业务工作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处室的安全;

第六条 加强对现金、印章、票证和其他物资的保管和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霉变质,保正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交银行;

第七条 加强节假日安全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饮酒,严格值班登记制度,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敢于向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八条 严格消防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会使用灭火器;消防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经常对电源、火源、消防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尤其仓库、车库和车辆均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管理人员根据灭火器材质量情况,届时更换,努力把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点,确保万无一失。

(一)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门安全设施必须有铁门、铁窗、铁锁、灭火器设备。

第二条 重点要害部门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

第四条 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 易爆和危险品入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看守人员必须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安全监察处。

(二)重点部件和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涉及整体运转和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部位列为重点,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条 重点部位员工选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先审后用,定期考核,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须持证上岗操作的重点部位,严禁无证操作。经考核不宜在重点部位工作的员工应予以调整。财务室等重点防范部门,要制定安全管理程序。

(三)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第二条 采取各种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条 在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 装置监控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备。

第四条 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 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纯洁。

(四)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使局职工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 增强防火意识。

第二条 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 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 组织人员学习, 请专人讲解, 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 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 办公室全体职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拟定培训计划, 由办公室专案领班协助, 定期、分批对局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七条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

第八条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 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第十一条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第十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 、消防工作管理职能每日对办公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办公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 、检查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综合部,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一旦发现失火, 并能自己扑灭时, 应根据火情的性质, 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火势较大, 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火方法时, 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灭火。

第十六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 无法法立刻扑灭时, 应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报警。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条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条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五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消防器材管理:

1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 、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用电安全管理

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 各处室下班后,关闭所在部门的所有电源。

3.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定期检查线路、电器外壳是否完好。

第三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五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外,办公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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