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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采伐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08 17:43:3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木材采伐安全制度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木材采伐安全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采伐、拖拉机集材、伐区归楞、伐区装车、汽车运材、森铁运材和木材水运的各项基本安全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木材采伐和木材运输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伐区

经过区划设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伐作业的一个完整的森林区域。

3.2 伐木

把立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

3.3 打枝

将伐倒木上的枝丫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的作业过程。

3.4 造材

按一定尺寸规格并考虑到木材质量和不同树种的利用价值,把原条锯截成原木的作业过程。

3.5 集材

把分散在采伐带上的原条、原木或伐倒木集中到伐区楞场、推河场、装车场或运材道路旁的作业过程。

3.6 木材运输

通过森林铁路、公路、水路把原条、原木从伐区楞场、装车场或推河场运送到贮木场或用材地点的过程。

4 木材采伐

4.1 基本要求

4.1.1 采伐作业前,必须按批准的伐区工艺设计进行现场检查。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必须事先清除。

4.1.2 伐木与伐木必须实行隔号作业。伐木作业与其他工序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0m。正在进行作业的伐区边缘道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4.1.3 严禁用树推树或连倒砸树的方法伐木。

4.1.4 恶劣天气,如风力在5级以上、大雨、大雪或能见度不足50m时,禁止进行伐木作业。

4.1.5 在木材易发生滚落、窜动危险和18°以上的陡坡上,禁止伐木工同坡上、下作业。

4.1.6 伐木工(机)具和支杆、伐木楔等辅助工具状态良好。

4.1.7 伐木工必须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并经过实际伐木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才能进行伐木作业。

4.1.8 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着用防护服、防护靴(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4.2 伐木作业要求

4.2.1 伐木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a.伐木工要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风向和风力;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并根据上述诸因素正确选定树木伐倒方向;

b.伐除“迎门树”,清除被伐木周围1~2m以内的藤条、灌木等障碍物,冬季作业还要清除或踩实积雪;

c.在树倒方向的反面左右两侧(或一侧),按一定角度开出长不小于3m,宽不小于1m的安全道(见表1),并清除障碍物,铲除或踩实积雪。

4.2.2 伐木锯口的要求:

a.伐木时应先锯下口,后锯上口。下口要抽片,上口要留弦挂耳;

b.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部直径的1/4~1/3。倾斜树、枯立木、病腐树和根径超过22cm的树木,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径的1/3。下口开口高度为其深度的1/2。抽片或砍口必须达到下口尽头处;

c.上口与下口的上锯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留弦厚度随树木径级大小而增减,以树木能够倒地为限,但留弦厚度最小不得小于3cm;

d.伐根径30cm以下的树,允许开三角形下口,其角度为30°~45°,深度为根径的1/4。

4.2.3 伐木时应备有伐木楔或支杆等必要的辅助工具,并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采伐胸高直径20cm以上的倾斜树或选定倒向与自然倒向不同时,应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倒方向。

4.2.4 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

4.2.5 树木叫楂并开始倾倒时,伐木工应停止锯切,看一下助手是否站在安全位置,并注意观察树冠走向,有无滚楂、反楂、枝丫坠落和反弹危险,同时移开油锯迅速沿安全道退到安全地点。树木倒地时注意观察树干根端动向。伐木时要喊山,并喊出树倒方向。

4.2.6 使用油锯时的要求:

a.油锯必须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对油锯进行保养和维修;

b.添加燃油后,应擦净机器表面油渍。油锯启动应在距离加油点3m以外地方进行;

c.启动油锯时,锯链不准与地面、石块、枝丫或藤条等物体接触,导板附近不准有人;

d.携带油锯短距离转移时,发动机可怠速运转,但离合器必须分离彻底,并应防止身体与锯链和排气管接触;转移距离较远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卸掉锯链或加锯链防护套;

e.严禁在发动机着火情况下添加燃油和检查、修理、挂卸锯链。

4.2.7 用弯把锯伐木时,伐木工要单膝跪地操作,不准坐在地上伐木。

4.2.8 处理搭挂树的要求:

a.树木搭挂时,必须由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指挥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准私自摘挂或把搭挂树遗留在伐区;

b.条件允许,应采用机械摘挂,机械与搭挂树应保持25m以上的安全距离,绞集时人应站在安全位置。用人力摘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上树摘挂和进入搭挂树周围的危险区作业;

c.不准采取伐倒支撑树和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树木搭挂。

4.2.9 采伐病腐树、枯立木等危险树木之前,必须仔细观察,确认无折断或枝丫坠落危险时,再进行作业。

4.2.10 树木坐殿时,伐木工不得私自离开,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倒地。不准把坐殿树遗留在伐区。

4.2.11 使用油锯时,伐木工不得一人单独进行作业。伐木时,助手不得在另一树下清理作业场地。伐木工和助手不准在同一棵树上同时锯上口和砍下口。

4.3 打枝要求

4.3.1 打枝前,必须对伐倒木及周围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伐倒木无危险,并有足够的站立位置后,方可开始打枝。

4.3.2 打技时,必须将腿、脚闪开,应站在伐树木的一侧打另一侧的枝丫。

4.3.3 不准两人或多人同时在一棵伐倒木上进行打枝作业。

4.3.4 对局部悬空的或者成堆的伐倒木,应采取措施,使其落地后再进行打枝作业。

4.3.5 处理被树干压弯的枝丫时,应站在弓弦的侧面锯(砍)弓弦。

4.3.6 对支撑于地面的较大枝丫,必须在造材后打掉。对横山伐倒木打枝或进行清理时,应站在山上一侧。

4.3.7 打枝人员、清林人员作业时,距离必须保持5m以上。

4.4 伐区造材要求

4.4.1 造材前,必须清除妨碍作业的灌木、枝丫等障碍物,并认真检查原条有无滚落危险。对锯断有滚落危险的,必须先掩牢后造材。造材时,造材工应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得有人作业或停留。

4.4.2 对局部悬空的原条,造材前必须支牢。作业时,应先从树干落实部位开始,不准先造悬空部位。对悬空木造材,应先从上往下锯,然后再从下往上锯断。造材时,造材工不准将腿、脚伸到原条下面。

4.4.3 不准两人同时在一根原条上造材。

5 拖拉机集材

5.1 基本要求

5.1.1 集材作业前,必须打好集材道。集材道的路面应平整,不准有倒木、乱石等障碍物,不准有偏坡、陡坎。集材道两侧30m以内的枯立木、病腐树等危险树木必须伐除。不准拖拉机边集材边通道或未经采伐直接用拖拉机推倒或拉倒立木。

5.1.2 禁止超坡集材。冬季作业时,对集材主道坡度在15°以上的地段应采取撒砂等防滑措施。轮式拖拉机应安装防滑链。

5.1.3 拖拉机启动时,应把变速杆、绞盘机结合杆、液压分配器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起车时,应先鸣喇叭,并注意了望周围及履带板上是否有人或障碍物。不得高速起车。

5.1.4 拖拉机在伐区绞集、运行及出入机库时,驾驶员、助手不准敞开车门或将头部探出窗外。

5.1.5 拖拉机运行时,驾驶室内只准乘坐司机和助手,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5.1.6 拖拉机在坡道上停车排除故障,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将拖拉机制动并按坡度方向挂反向档,随后用垫木止动。需架车或吊搭载板时,必须支牢垫稳。

5.1.7 不准在拖拉机库房内用明火取暖、烤车和照明。机库应备有足够、有效的防火工具和器材。

5.2 人员与设备要求

5.2.1 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拖拉机。无证人员不准驾驶拖拉机。

5.2.2 集材员必须掌握木材捆挂、绞集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能正确使用集材作业指挥信号。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防护手套。

5.2.3 集材作业的拖拉机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出车前,必须对拖拉机的转向、制动、音响、灯光、车门、绞集装置、索具、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禁止机器带病作业。

5.2.4 驾驶室后窗必须装设安全防护网,高坡集材时,搭载板前端的安全挡板必须加高至驾驶室顶。

5.3 集材作业要求

5.3.1 拖拉机绞集原条前,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稳车位置,搭载板要对准所集原条,集材绞盘机牵引索伸出方向与拖拉机纵轴线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20°,严禁斜向绞集。

5.3.2 捆挂原条时,集材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捆木索应捆-绑在原条端部20~30cm处。集材员发出绞集指挥信号时,要站到原条后方5m以外的安全位置。

5.3.3 驾驶员必须按指挥信号进行绞集操作,并注意了望。应看清绞集信号并确认集材员、助手站在安全位置后,先鸣喇叭再行绞集。

5.3.4 必须将绞集到搭载板上的原条绞紧,绞紧后,原条前端距离驾驶室后背不得小于50cm。

5.3.5 绞集作业时,牵引索两侧10m以内不准有人。拖拉机绞集和运行中,集材员必须在原条后端5m以外跟随,不准抢前或在原条两侧行走。

5.3.6 拖拉机牵引索和捆木索正在移动时,不准摘解和捆挂原条。摘解捆木索必须在搭载板落地、原条落实停稳、捆木索松弛后进行。

5.3.7 集材过程中遇到障碍绞集不动时,要发出信号立即停止绞集,排除阻力后,方可继续绞集。不准因绞集而使拖拉机车身竖起。

5.3.8 沿陡坡向下绞集时,应尽可能使拖拉机避开原条容易窜动的方向,并应放慢绞集速度,当原条欲窜动时,应立即停止绞集,并放松牵引索。

5.3.9 拖拉机绞盘机上的钢丝绳在绞集过程中发生混乱(打结、起摞)时,应立即停止绞集,用工具进行调整。严禁用手直接调整。

5.3.10 两台以上拖拉机同时集材,后车与前车原条后端的距离,在平坦地段应保持在15m以上;在坡度不超过15°的路段,不得少于30m;在坡度超过15°的路段,后车必须在前车下到坡底后,方可开动。

5.3.11 拖拉机向上坡行驶或集材时,下坡20m以内不准有人。向下坡行驶时,禁止急刹车和换档变速,严禁空档熄火滑行。

6 伐区归楞

6.1 伐区归楞的楞间距离,原木楞不得小于1.5m,楞堆间不准放置木材或有其他障碍物。

6.2 捆木工、看楞工和绞盘机司机要按规定信号进行作业。绞盘机司机确认信号后,方准起、落木材。

6.3 看楞工待木材落稳、无滚动危险后,方可摘解索带。发出提钩信号时,应站在安全地点。木材调头时,捆木工要站在木材两端,用工具索引,不准用手推或肩靠,严禁站在起吊木材下方操作。

6.4 归到楞垛上的原木必须稳牢,归楞工进行拨正操作时,其他人员必须站到安全地点。

6.5 拆楞、赶楞作业必须隔楞进行,不准相邻两楞同时拆楞,不准一边拆楞一边赶楞。

6.6 拆楞时,由上往下逐层进行。并按先归的后拆、后归的先拆的顺序作业。

6.7 拆楞时,拆楞工要站在楞垛两侧操作,不准站在楞垛上方和楞垛前面。拆垛时,楞垛前方10m内不准有人。

6.8 遇有搭压和一头悬空的木材,必须先进行妥善处理,然后再拆楞。

6.9 赶楞时,不准跨越滚动的木材和在其前方通行。偏坡楞,不准前后两节同时赶楞。

6.10 捆木工、看楞工进行伐区归楞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7 伐区装车

7.1 架杆、缆索起重机装车要求

7.1.1 架杆、缆索起重机的架设与安装必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经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7.1.2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架杆、缆索起重机的动力装置、架杆、钢丝绳、滑轮、锚桩等各部位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经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装车。

7.1.3 装车作业必须明确规定联络、指挥信号,设专人指挥并严格按信号进行作业。

7.1.4 装车时,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装车作业区。

7.2 汽车起重机装车要求

7.2.1 作业前,必须对汽车起重机各部位进行例行检查,空载运转起重机各机构,运转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7.2.2 设备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7.2.3 作业场地应尽可能选择在地面水平、基础坚实的地方,支腿下方松软或不平时,应在支腿下垫上木块(木块尺寸400mm×400mm×80mm为宜)。支腿应支撑牢固,车身应保持水平。不准在倾斜的地面上作业,作业场地起重臂回转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

7.2.4 起吊木材时,吊臂和木捆下方及起重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捆木工捆挂好木材后,应站到安全地点。

7.2.5 起吊木捆离开地面0.5m时,应暂停瞬间,观察一下捆挂是否结实,试验制动器是否可靠,确认无问题后,再继续起吊。

7.2.6 起重机必须设有起重量指示器,不准超负荷作业。

7.2.7 起重作业中,钢丝绳应垂直地面,不准斜吊。

7.3 装森铁车辆要求

7.3.1 装车前应作好下列工作:

a.检查运材车辆是否完好无损,确认转向梁、车门挡销、制动闸等符合安全要求;

b.紧好车闸,并用止动器或铁链将台车定位,装车线坡度大于1°43′时,要用安全销将车锁住,并在待装车辆前方10m处设置安全挡和单线脱轨器。

7.3.2 装车时,原条须大小头颠倒,粗大原条应装在车辆底层。小径木、短材、截头木与长材混装时,要用坚固的垫木垫牢,或用钢丝绳捆牢。不准将腐朽、有折断危险、弯曲度较大的木材以及短材装在底层。

7.3.3 装车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轻型台车和板车装原条,两端不准超过车框,重型车辆不准超过牵引杆长度的1/2;

b.原条探出转向梁的长度,大头不得小于30cm,小头不得小于50cm;

c.装车宽度,从车立柱外侧算起,向外突出部分不准超过30cm;

d.装车高度,装载原条最高点不准超过车立柱顶端50cm;顶层最外侧原条必须紧靠车立柱,并且超出车立柱顶端部分不得大于原条本身直径的1/3;

e.车立柱要插牢,装载的原条应排摆整齐、严实,不准耍叉、塌腰、超载和偏重,原条中部最低点距轨面不得小于40cm。

7.4 装汽车要求

7.4.1 汽车进入装车场时,应听从装车场指挥人员的信号。待装汽车对正装车位置后,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挂上一档或倒档,并将本车和挂车车轮用三角垫木止动。

7.4.2 装车前,装车工必须对运材车辆的转向梁、开闭器、捆木索等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方准装车。

7.4.3 装载原条时,粗大、长直原条要装在底层,挂车与本车连接应牢固,并按本车和挂车的承载标准合理分配载重量。

7.4.4 起吊、落下木捆要平稳,不准砸车。捆木索不准交叉拧动。

7.4.5 木捆吊上汽车时,看车工必须站在安全架上使用刨钩调整摆正。木捆落稳后,方可摘解索钩。不准站在木捆侧面和下面用手推、肩靠的方式摆正木材位置。

7.4.6 装车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原条前端距驾驶室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b.装车宽度每侧不得超过车体20cm;

c.装车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4m,木材尾端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d.顶层最外侧靠车立柱的木材,超过车立柱顶端部分不得大于木材本身直径的1/3;

e.木材载重量分配合理,不准超载和偏重;

f.装载的木材必须捆牢,捆木索应绕过全部木材并捆紧到木材不能移位。

7.4.7 未捆捆木索之前,运材车辆不得起步行驶。

7.4.8 连接拖车时,驾驶员必须根据连接员的信号操作。连接员不准用腿支撑牵引架,不准用手扶连接器。

7.4.9 不准用拖拉机或其他动力将汽车拖拉到不符合林区道路坡度规定的地点装运木材。平曲线半径小于15m,纵坡大于8°的便道不准拖带挂车。

7.4.10 不准用汽车在装车场拖集木材或拆楞,不准在进行集材作业的索道下面停车。

8 汽车运材

8.1 运材道路要求

8.1.1 林区运材道路的设计、施工、养护应按林业部颁发的《林区公路设计规程(试行)》和《林区公路养护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林区公路各种交通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有关规定。

8.1.3 修筑公路和临时施工地段应设置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养护道路的工人要穿明显的标志服装。

8.1.4 道路两侧的树木、跨路管线及其他附设物,不得影响行车了望视线。跨越道路上空的通讯线、照明线、横标、牌楼等应符合交通安全净空的规定。

8.1.5 道路两侧30m以内有倒向路面危险的枯立木、病腐树必须清除。

8.1.6 7°24′以上的坡道、冰雪滑路、冰湖地段等行车路面必须采取防滑和治理措施。

8.1.7 道路上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清除。

8.2 运材车辆要求

8.2.1 运材汽车运行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8.2.2 运材汽车和挂车车况良好,特别是车立柱、车门绳和开闭器必须保持完好,手制动器和脚制动器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2.3 运材汽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装备:

a.灭火器;

b.性能良好的全套随车工具;

c.后视镜(驾驶室两侧)和倒车闪光信号灯;

d.专用的捆木装置。

8.2.4 运材汽车驾驶室后必须安装坚固的安全架,并设有原条前端位置标志。

8.3 运材汽车驾驶员要求

8.3.1 必须经安全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与所驾驶车辆一致的驾驶执照后,方准驾驶车辆。

8.3.2 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标准,实行安全驾驶。

8.3.3 按规定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8.3.4 每日检查轮胎、转向操纵装置、制动系统、后视镜、灯光装置、喇叭、加力器、挡风玻璃、刮水器、压缩空气及液压管路、本车与挂车上的所有连接件等。

8.3.5 定期检查轮胎挡泥板、排气系统、前轮定位、油尺、保险杠、安全架、减振器、传动系统连接、电气系统和全部仪表等。

8.3.6 必须熟悉行车路线,驾驶中应全面考虑道路的质量、曲线、坡度、交叉路口、车辆状态和气候条件等因素。

8.3.7 应对装车质量进行监督,监装时,驾驶员应站在车前或车后10m以外的安全地点。

8.3.8 装、卸车时驾驶员和助手不准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在车下或周围检修车辆。

8.3.9 调整挂车丝杠时,车速不准超过5km/h,助手必须在挂车轮胎后操作,不准将手放在车架上。

8.4 汽车运行要求

8.4.1 必须检查并确认木材装载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8.4.2 车辆开动之后,应进行制动试验。行驶途中,应注意停车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4.3 行车中要保持安全距离。两辆运材汽车之间的距离,在林区公路上一般不应小于100m,冰雪路面不得小于200m,在下坡路段和弯道上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8.4.4 在林区公路上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单行线会车时,临近和先驶入会车线的车辆应待让。会车时,应注意观察车上木材状况和挂车是否跑偏。

8.4.5 运材汽车上坡时,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下大坡前,应停车检查转向、制动和传动连接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行驶。

8.4.6 运材汽车不准搭载乘客,严禁在运材汽车驾驶室以外部分乘人。

8.4.7 驾驶室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影响驾驶的物品。驾驶室与木材前端空隙处,不准装载烧材及其他货物。

9 森铁运材

9.1 线路要求

9.1.1 新建、改建的线路,在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9.1.2 靠近森铁线路的建筑物、护路林和设备不得危及行车安全和妨碍司机了望。

9.1.3 靠近森铁线路堆放的木材、货物等应离开线路中心5m以外,堆放应整齐稳固。临时装卸货物的堆放必须离开线路中心2m以外。

9.1.4 森铁线路上的桥梁必须铺设步行板。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m时,必须设专人看守,桥上应设避车台和防护栏杆,隧道内应设避车洞。

9.1.5 森铁线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必须设置道口板、护轮轨、护桩和道口标志牌。繁忙道口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专人看管。

9.1.6 森铁车站内线路之间的地面,必须保持清洁,无障碍物。井口、明渠要铺设盖板。

9.1.7 主要森铁编组站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9.1.8 巡道员发现塌方、落石,线路、桥梁被阻断或损坏时,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在线路故障处两端600~800m处设置停车信号。

9.1.9 在大雾、大风、大雨、大雪等天气施工或进行线路维修作业时,必须在距施工路段两端300m处设置警戒信号。在隧道内作业应在距隧道口两端500m以外设置信号,必要时应派信号员执勤。

9.1.10 严禁在森铁线路用地内大于30°的斜坡上挖取砂石或掏洞取土。

9.1.11 起道钉时,不准一次连续超过3根枕木。更换钢轨时,只准起拔一侧的道钉,并且应在批准时间内完成。

9.1.12 打锤、捣固时,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不准两人对面作业。使用撬杠作业时,禁止用脚踩或腹部压。

9.1.13 通讯信号作业需登杆时,登杆前,必须检查电杆是否倾斜、腐朽,有无倾倒危险。登杆时,必须系好完全带和腰绳,使用双脚扣。禁止抓握拉线或攀登其他建筑物上升。杆上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不准放在横担木上和挂在电线上。大风、大雪、雷雨天禁止登杆作业。

9.1.14 防火期前,必须在距离森铁线路中心两侧或一侧(另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时)打出宽30m以上的防火道。

9.2 机车、车辆要求

9.2.1 新的、大修后的机车、车辆,使用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试运,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9.2.2 机车、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车况,不符合运行要求的不得编入列车运行。

9.2.3 机车、车辆制动装置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机车与车辆、车辆与车辆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保持完整良好。

9.2.4 运材列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装备:

a.机车:灭火器、手信号灯和信号旗、复轨器、撒砂器及其他必要的救援工具;

b.守车:侧灯、手信号灯和信号旗、止轮器及制动工具、电话机及必要的救援工具。

9.3 人员要求

9.3.1 森铁各部门技职人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有关规定,经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顶岗工作。

9.3.2 机车司机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驾车。副司机必须在司机的监督指导下驾车。严禁无证人员驾车。

9.3.3 森铁工作人员不得在接-班前和值班中饮酒。违反者,应停止其工作。

9.4 列车编组要求

9.4.1 编组时,应重车在前,同重不同长时,长车在前,木材车不得与职工通勤车、客车混编。

9.4.2 装载原条的车辆不符合装车质量要求时,不得编入列车。

9.5 调车作业要求

9.5.1 调车员必须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准进行调车作业;

a.调车作业前方无障碍物,车辆附近无其他作业人员;

b.车体状态良好,货物装载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c.连结员、搬道员已显示信号。

9.5.2 调车员、连结员摘挂车辆,必须在车辆停稳后进行,禁止走钩作业和挂单钩。

9.5.3 调车时,调车员、连结员应在车辆同侧作业,并做到呼唤应答。非调车人员不准随乘车辆。

9.5.4 调车员扳道岔时,必须停车扳道。需横越线路时,要确认线路前后无机车驶来,并从行进车辆后方越过。

9.5.5 调车员、连结员不准同时摘挂车辆。调动破损车辆时,严禁站在车辆上作业,并应减速运行。

9.5.6 调车员在车辆运行中上、下机车、车辆时,必须待减速后由侧面上、下,不得在运行的车辆上行走,不准在有砂石堆、木材堆和冰滑处上、下。

9.5.7 除当班站长、值班员外,任何人无权调车和代班。

9.6 列车运行要求

9.6.1 司机必须熟悉行车路线、信号设备特性和各区间规定的列车运行速度。行车中应全面考虑森铁线路的质量、曲线、坡度、桥涵、隧道、交叉道口、列车牵引重量、车辆状态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实行安全行车。

9.6.2 列车出发前,机务人员必须对机车、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并向交-班人员了解运行中的问题。确认机车制动、水表、注水器、安全阀、压力表、撒砂器、照明、走行等各部装置状态良好,机车和守车上的安全装备齐全,并上足燃料、水、砂、润滑油和保证电力充足后,方可出车。

9.6.3 车长应对编入列车车辆的装载质量和连结状态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要求车站甩出。

9.6.4 机车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人引导,出入机库、通过隧道、桥梁、架杆、煤台时,禁止探头。

9.6.5 列车运行时,除线路维修作业人员外,线路两侧3m以内不准其他人员停留或行走。

9.6.6 在1°43′以上坡度的线路上向下方牵引木材车辆时,无煤水车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逆向牵引;遇上坡岔线时,无煤水车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正向牵引。其运行速度不准超过18km/h。

9.6.7 在列车行驶途中,应注意了望,发现装载变形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给司机停车信号,并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

9.6.8 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前,禁止上、下车和装卸货物。

9.6.9 乘坐守车人员必须经车长和值班员批准。守车不得超员,守车外部禁止乘人和载货。

9.6.10 除当班司乘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乘坐机车。

9.6.11 工程列车的随车施工人员必须乘坐符合乘人安全要求的车辆,并编挂在安全位置。

9.6.12 临时载人的斗车、平板车,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护栏高度不足1m的不准在车上站立,不足40cm的不准载人。

9.7 机车、车辆检修要求

9.7.1 必须按林业部颁发的《森林铁路蒸汽机车、内燃机车、车辆检修规则》定期检修机车、车辆。

9.7.2 下地沟检查机车时,应事先拧紧手闸,车上人员不准开放灰门。架车检修时,两端必须均衡起升,使用千斤顶架车,须用垫木垫牢。

9.7.3 对有压力处的螺丝、易熔塞检修时,不得用锤敲出检查,修理气阀前必须事先关闭总气阀。

9.7.4 在站内检修车辆时,必须先用信号进行防护。在列车中间或车下检修时,除必须在车辆两侧插上防护信号外,还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设专人监视列车。

9.7.5 在接送到发车时,应站在安全地点注视、查看车辆。不准对装卸中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

9.7.6 检修导线信号机时,应与车站联系,并注意信号机的开闭。有列车通过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

9.8 防火要求

9.8.1 在防火期间内,蒸汽机车必须安装网孔直径不超过3mm的防火星网罩,并经试运检查,确认不能喷射出火星后,方准运行。

9.8.2 对客车、守车的火炉应严加管理。对运行中的燃轴车辆,车长应注意了望观察,并及时采取措施。

9.8.3 蒸汽机车必须在指定地点清炉,并用水将余火浸灭。下列地点禁止清炉:装车、贮木、制材、油库线内;桥梁、隧道处;道岔上及库内;线路两侧20m内有易燃物品处。

10 木材水运

10.1 渠道运材要求

10.1.1 渠道必须按设计施工。水堰不能建在石坡、流沙地带。水堰的大梁、千子木、石笼、马杈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渠道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正式流送木材。

10.1.2 渠道沿线应修建工作便道,并根据需要设置便桥。便桥应高出渠墙50c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1m。悬岩及架空渠段应设置人行栈桥。便道和栈桥应安装护栏,冬季应采取防滑措施。

10.1.3 渠道沿线的交通要道和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运材时,除哨工外,不准其他人员在渠道墙上行走。运材时严禁任何人跨越渠道。在交通繁忙地段放运木材时,应增设哨工。

10.1.4 必须在水堰内放木门进口处两侧成“八”字型设置宽80cm以上的操作漂子。操作处应有平稳的木板操作台和上下水堰的操作梯,操作台、操作梯应设置护栏。操作台与两岸间要有安全道。

10.1.5 放运木材前,应对渠道进行检查。放运木材时,要严格控制放运密度,大小材要分开放,畸形材要经过加工后才能放运。发现木材插垛或打坏渠道,哨工应立即发出停放信号。关好水堰放木门上的安全挡后,方准进行抢修。

10.1.6 开关水堰,必须统一指挥,运完木材后应将渠道放木门和沿线引水渠关闭,将水堰内排洪门和沿线排水门全部打开。洪水期堰内夜间不准存放木材。特大洪水时应派人值班。

10.2 单漂流送要求

10.2.1 单漂流送前,必须对有碍流送的河段进行整治、疏通,并根据工作需要沿河道设置便道和跨河便桥。陡岩峭壁作业河段应设置栈桥和吊桥。桥面应高于常年最高洪水水位2m以上。桥宽不得小于60cm,便桥应设护栏,桥面应采取防风结构和防滑措施。不准搭设独木桥。

10.2.2 小河岔流和易堆垛的地方,应设置诱导设施。

10.2.3 桥堰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在上游应设置守护桥堰的安全诱导漂子。防洪抢险期间,应加强值班守护。

10.2.4 推河前应清除作业区的障碍物,铺好枕木。推河应从木垛上层开始,依次推放,不准从中间或底层抽推。拆楞推河必须隔楞进行,不准相邻两楞同时拆楞推河。

10.2.5 推河时,应沿河平行作业,顺坡地段不准重叠作业。流送工不准站在木材滚动前方。

10.3 拆垛的规定

10.3.1 机械拆垛

a.绞盘机安装位置要选在河岸高处,转向滑轮安装高度应使钢丝绳在张紧时高出木垛最高点1m以上,钢丝绳的绳头不准卡死或焊死在卷筒上;

b.绞盘机运行时,钢丝绳两侧10m范围内及钢丝绳反弹区域内不准有人;

c.应使用自动脱钩法解脱捆木索。

10.3.2 人工拆垛

a.拆除危险木垛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并由有经验的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b.拆垛人员踩漂浮木时,要踩高不踩低、踩大不踩小、踩长不踩短、踩中间不踩两头;

c.拆垛上游应设置岗哨,观察水位、材情及木垛变化,拆垛下游应采取防护措施,做好救护准备。不准在洪水上涨时拆除危险中垛、边垛。

10.4 木材收贮要求

10.4.1 收漂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绠内收贮的木材不准超过设计存贮量。

10.4.2 陆上制作绠漂的施工场地要高出安装水位。绠漂采用滑道或平车下水时,其坡度应控制在15°以下,采用无轨枕木滑道水下时,其坡度应控制在8°以下,绠漂下水时,必须装置拖带控制设施,严禁敞放下水。滑行速度应控制在0.3~http://www.ahsrst.cn范围内,滑道下方及两侧30m内不准有人。

10.4.3 河绠安装采用机械牵引就位时,应设置信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牵引范围内严禁船、排通过,绠场下游方向应备救护船只。

10.4.4 网状河绠漂浮部分,应设置工作走行桥板,简易漂子纵向漂浮部分面层宽不得少于1.2m,横向漂子应设有工作桥。

10.4.5 对易发生漂头码垛的收漂工程,应在漂头前加设活动假漂,并严禁在漂子上拖拉重物。

10.4.6 羊圈工程进材和洪水上涨时,禁止上垛操作。出现险情必须上垛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4.7 应经常检查羊圈堰门的开关设备,并保持开启灵活。开关堰门要由技术熟练人员操作,设专人负责警戒,出现险情时,要立即发现信号。

10.4.8 网状河绠、羊圈收漂工程使用期间,距工程300m范围内,不准用炸药炸石和取沙石。

10.5 木材出绠、出河要求

10.5.1 木材出绠要统一指挥。出绠前要排除绠门障碍物,下班前应填满绠门,夜间出绠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木材摧垛时,危险区内不得有人。

10.5.2 木材出河喂料口,必须设置平稳、牢固、长宽适度的操作台。

10.5.3 司机必须按统一信号操作出河机。开机前,各岗位应检查机械状况。作业前,先进行1~2圈的空载试运,确认设备状态良好后方准作业。

10.5.4 作业时,出河机司机应密切注视平台链轨上木材运行和拨材情况,遇有妨碍正常运行和难拨的木材时,应停机进行处理。不准非生产人员进入出河机两侧和选材台旁的危险区。

10.5.5 由横向出河机和纵向选材输送机组成的出河选材生产线作业时,应先起动选材输送机,后起动出河机;停止作业时,应先停出河机,后停选材输送机。选材输送机因故停车时,应通知出河机立即停车。

10.5.6 纵向出河机喂木应顺直均衡,不得偏头、打横和堆积;横向出河机喂木应平直均衡,不得单吊、斜挂。

10.6 人工扎排(筏)要求

10.6.1 扎排地点(排坞)应选择河岸平直、水位适中、流速缓慢,能避风浪、停泊起航安全的宽敞河段。不得选择易冲刷或易淤积地点。

10.6.2 排坞的木材停泊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10.6.3 木排的排型、尺寸规格应根据流送河流的最小宽度、深度和曲线半径确定。木排扎好后,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确认排型、尺寸规格和编扎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放运。

10.6.4 扎排场的羊圈、漂子、软挡应牢固可靠。工人行走的工作漂子,其漂浮部分面层宽度不得小于0.6m。羊圈扎排场沿岸和作业场地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高流速贮木区域的上游方向作业区不准人、船进入。低流速区域木材积垛不足双层的,禁止人员上垛作业。

10.6.5 水上贮排场(排坞)必须具备有足够的系排桩、系排趸船、系排索、防浪漂子和防洪抢险船及照明设备。

10.6.6 系排索在系排桩和木排的绑绳桩上,必须缠绕4圈,绳端富余长度不得小于4m,拼拢后用三个以上相应的绳卡卡紧。绑绳桩直径必须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10.6.7 木排靠拢系排趸船(排)时,必须缓慢系靠。木排靠排量不得超过系排趸船(排)的安全靠泊量。

10.7 人力放排(筏)要求

10.7.1 放排工人必须熟知水上作业业务知识和安全规则,熟悉航道和水位情况,掌握正确航线和航行中常用信号,熟悉水性并在作业时穿好救生衣。

10.7.2 木排开航时,要由排坞管理人员统一指挥,按顺序开排。航行途中排与排之间的距离,枯水期要保持100m以上,洪水期保持300m以上。如遇木排损坏、流失或搁浅,排上人员进行抢修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0.7.3 航行中必须严格执行航章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遵守下述各项要求:

a.人工流放的木排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调顺排身,以便于机动船避让;

b.木排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其他有碍船舶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c.木排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

d.木排锚泊时,必须按规定向附近船只发出注意信号;

e.编结成队的木排,没有机动船拖带,不准在港内行驶。

10.7.4 在航行途中停排,要随时掌握水位和天气情况,易受洪水涨落影响的停排点,应设置手扳导向滑轮的靠排漂子。木排靠岸停泊时,应悬挂号灯或号型。

10.7.5 不准在大风、大雨、大雾时起航,不准夜间航行。

10.8 木排(伐)过船闸、水坝要求

10.8.1 木排(筏)的排型、尺寸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过坝要求。过坝前,排运工必须备好撑篙等过坝工具,过坝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过坝的安全技术规定。

10.8.2 船闸进口处坝区内,应设置过坝水位和停止过坝水位标志。船闸进出口两侧不得停靠船只及其他有碍木排通过闸门的物体。

10.8.3 木排过闸时,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操作时应前后相互照应,以防止木排在泄水时搁浅、横闸或撞击闸墙。

10.8.4 农田水坝的筏道前面,要有安全停排区。筏道口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危险地方要设诱导设施。筏道口被水淹没产生水跃时严禁木排过坝。

10.8.5 木排过筏道前,要检查筏道底坡、侧墙、出口平台及下游河床是否完好和有无障碍物。如有损坏并危及过排安全时,应及时抢修,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10.8.6 木排过筏道时,应按次序进行,前后木排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0m,严禁抢道过筏。

10.8.7 木排在筏道运行时,筏道出口及下游主航道内不准有人、木排及其他漂浮物。放排工要注意水位和流速变化,调整好木排航向。

10.9 轮拖大型木排要求

10.9.1 轮拖木排必须严格遵守内河航行的安全规定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10.9.2 轮拖木排应明确规定拖轮和木排之间的联络信号,夜间木排要按规定悬挂号灯、号型。

10.9.3 吊拖木材应采用“人”字型拖缆,拖缆的直径和强度要根据拖轮的功率来配备,拖缆的长度应根据航道情况合理调整,一般不少于30m。

10.9.4 航行中,船、排都必须设专人值班了望并相互联系,随时注意天气、水文变化,服从信号台、站指挥,不得抢漕。遇大风、大雾、暴雨时,应选择避风水缓地区停靠,不得冒险航行。

10.9.5 航行中,拖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排运人员将木排流放至安全地点停靠,待拖轮故障排除后,再行拖运。

10.9.6 船排在中途停泊后,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走锚、拔桩和断缆等现象。洪水期间停泊、靠岸时,必须设专人值班,注意观察水位涨落。感潮河段,在潮水上涨时应及时将船、排靠于潮外安全地带。

10.9.7 木排到终点解队时,值班驾驶应事先通知拖排做好准备,并选择安全地点解队。木材解队后,必须待木排拴牢、靠稳后,拖轮才能离去。

10.10 船运要求

10.10.1 装、卸船应选择流速缓慢、水域较深、宽阔顺直无礁石的河段。装、卸时,船要抛锚靠稳。

10.10.2 启航前,要认真检查船只机械状态、安全装置和救生设备等,符合航行要求方可起锚。

10.10.3 航行中,应密切注意水位、流速和风向的变化及来往船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服从信号台站指挥,并及时认真做好航行记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15-06-06 8:2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 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下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确需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木材成品、半成品经营性加工以及从事培植业、木炭、坑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消耗本辖区林木资源的,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木材用量。

第十一条 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 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以下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

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业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以及集体、个人所有的护路护堤护岸林,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林业工作站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过采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第四章 采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九条、《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面积一百亩以下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三百亩以上或立木蓄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或砍除树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砍除树梢,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皆伐、渐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以及成片清理灾害林木的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采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封山育林。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林政稽查队、乡林业工作站,对森林、林木采伐行使下列检查监督权: 

(一)勘察申请采伐的林木,查验采伐许可证,实施现场监督,核实采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收缴非法签发的采伐凭证,责令立即终止违法采伐行为,清理、封存违法采伐的林木,制止运输违法采伐、收购的木材和擅自进入重点产材县、乡收购木材。

(三)对被授权、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可收回授权或委托。

(四)核查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查验森林经营单位自产商品材的销售凭证。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及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严格的统计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资源采伐消耗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第十八条规定,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越权和超期限以及违反其他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并给予行政处罚。盗伐林区林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数加50%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部的树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盗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滥伐森林、林木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滥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作为育林基金补偿林木资源损失,并给予行政处罚。滥伐林区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滥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被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应交纳苗木费和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代为补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没收其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包括楠竹林、楠竹。本办法规定的采伐消耗量,按立木蓄积量(立方米)计算,其中楠竹按八十株折一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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