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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时间:2023-03-23 11:15:42 晓怡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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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通用15篇)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或者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木材;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所运木材已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行冲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木材加工车间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车间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六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金柏森木业车间安全制度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3

  1、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2、负责车间的日常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3、负责车间人员的工作状态,指挥生产的正常有序运转。

  4、负责组织车间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5、负责组织对装置的改造、维护及保养工作,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准确及时的作出决策。

  6、及时召开生产会议,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给出处理意见。

  7、负责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沟通,及时调整生产方案。

  8、负责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调查,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可行性依据。

  9、负责抓好生产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即时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0、负责组织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劳动防护管理和制订措施计划;

  11、加强管理,确保工厂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2、督导工厂各部门的日常生产活动,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线正常运转;

  13、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结合生产任务,合理的安排生产设备、计量器具计划,确保设备维护保修所须的正常时间;

  14、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提高一线管理人员生产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5、抓好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统计员、等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4

  一、工种岗位任制

  (一)锯材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项木材加工任务。

  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分钟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3、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衣着整齐,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

  5、按规定更换锯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7、看守好设备,防止丢失,严格杜绝“公物私用”现象。

  8、禁止其他人员动用锯材设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工作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

  (二)浸油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操作规程作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做好操作前机械各部位润滑油路及电器部分的检查,确保油路和机械完好。

  3、送油时(浸注油)必须用蒸气扫清输油管路的余油,避免油管堵塞造成油事故。

  4、作业中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生意外要及时处理。

  5、浸注排放油时,必须认真检查电动机和润滑部位是否完好,确认完好后方可启动运行。

  6、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检修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熟知设备的运行状况,明确检修质量标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接受任务要明确,内容要清楚,工具、配件、材料要配备齐全,按操作规程作业。

  4、爱护机械设备和工具、材料,保持维修现场环境的清洁卫生。

  5、做好日常维修材料、配件、工具的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检修设备要达到质量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不经批准不许改变工作内容。

  7、认真填写设备维修记录,把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装卸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作业。

  2、装卸车前要打好车掩,要检查手闸是否好使,绳扣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必须设好安全监护。

  4、运用吊车装卸时,严禁在吊下站或行走,装卸人员两站在车的两侧。

  5、装卸车前必须清理好道轨周围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车辆运行。

  6、卸完车后,及时清除道轨周围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车辆运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保证做到完工后场地环境清洁卫生。

  (五)电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作业。

  2、安装电气设备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电业部门的规定安装设置。

  3、作业前按规定穿戴好绝缘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按规定用试电笔验电。

  4、坚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决不带电或邻电作业。

  5、在机电设备维修时,做到按规定停、送电,并挂牌上锁。 6、对避雷器、避雷针必须在雨季前做好加压试验,线路维护、设杆架线时按操作规程执行。

  7、做好日常用电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做检查维护记录。(六)吊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作业前检查吊车运转、电源及各主要部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坚持做到运转时不三路并进(大车、小车、卷扬),不在小车运行时启动卷扬和大车。

  4、按操作规程规定启动和关停吊车制动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起重机按起重标准操作,挂钩、挂绳位置要放在适当位置后再起吊,防止脱钩、脱物。

  6、起重作业时严格禁止吊车下行人或站立,发现行人或站立的,立即清除。

  7、作业结束后,将吊车信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打好前后车掩。方可离开。

  (七)焊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作业前检查周围的环境,有无可燃物,发现可燃物立即清除,并配好灭火器材。

  3、作业时按电焊机容量操作,不得超负荷作业。

  4、对装过可燃、易燃体的容器,必须彻底清洗,开封检查后方可动焊。

  5、在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作业时,必须经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并设监护人监护。

  6、焊接管道时,要弄清管道种类,采取隔垫、防火措施。

  7、作业结束后,严格检查现场、切断电源,确认物件冷却后,再离开现场。

  (八)钳工岗位责任制

  1、对机械设备,要按规定时间周期检查,检修维护。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2、安装、检修机设备要符合完好标准、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安装检修后,要按标准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活动,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对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本着事不过夜的原则立即检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在设备维护检修中,与运行人员密切配合,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

  1、安全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检查精神,把精神贯彻到每一名员工,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

  (2)每周五由厂主要领导对全厂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及各种设备、设施、车辆、厂内专用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处理不过夜。

  (3)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三违”行为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4)不定期的对起重设备、吊索用具(钢丝绳)、压力容器、供电设施及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把责任落实到人。

  (5)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对厂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消灭火灾、火险危险源,做到火灾事故为零。

  (6)灭火器、黄沙应固定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工作人员应掌握灭火常识和使用灭火器,一旦发现火警,能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7)熟知“三懂、三会”

  三懂:

  a、懂生产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

  b、懂预防火灾措施。

  c、懂扑救初级火灾的方法。

  三会:

  a、会报警,火警电话---119。

  b、会使用灭火器。

  c、会扑灭初期火灾。

  2、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仓库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各项制度。

  (2)仓库内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仓库内保持通风。

  (3)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实行专人保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发放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造册登记。

  (4)仓库的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年对电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及时维修。

  (5)物品入库时要防止挟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查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品堆积时间较长时要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炽热产生自燃。

  (6)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质的性质,保证库内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整齐卫生,间隔有序。

  (7)仓库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8)每天下班前应将库区电源切断,仓库工作人员要对库房及周围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设备管理制度

  (1)充分发挥操作工人的积极性

  (2)为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4)“三好”、“四会”和“五项纪律”

  a、“三好”要求:管好设备;用好设备;维护好设备。

  b、“四会”要求: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c、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

  ①遵守安全使用规程。

  ②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③遵守设备的交接班制度。

  ④管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⑤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4、设备检修规程

  (1)机械设备检查是促进机械管理,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改进服务态度的有效措施。

  (2)机械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机械技术状况、附件、备品工具、安全防护、保养、操作、消耗、质量等情况。

  (3)凡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机械检查或检查不细,存在问题未解决,发生机械事故的,对有关人员按失职追究责任。

  (4)设备检修后,应全面恢复原设计能力,技术性能及精度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

  (5)检修后,应进行外部检查、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

  (6)设备检修后由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二)经营管理

  1、考勤管理制度

  (1)员工每日白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签到时间为上午7:30之前和下午16:30以后。夜班工作时间为:下午16:30至第二天上午7:30。签到时间为下午16:30之前和第二天上午7:30以后。

  (2)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因生产需要厂里将会安排周六、周日正常生产。

  (3)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未在正常规定时间内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按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

  (4)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段签到,不准找人代签或补签。

  (5)员工因事请假,事前填写事假条,由管理厂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2、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a、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如经使用一经查出,根据本厂有关规定给予离岗处理。若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b、计量器具在使用期间,要轻拿轻放,避免造成损坏。如果人为原因造成计量器具计量精度错误及完全损坏的,将按原价值进行赔偿。

  c、计量器具在使用结束后,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3、车辆管理制度

  a、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出车前必须检查发动机油,冷却水,轮胎,半轴,传动轴及各部件螺丝是否松动,有无丢失,刹车,转向系统是否灵敏可靠,灯光设备齐全有效。

  b、车辆必须保持卫生清洁,大箱,底盘,驾驶室内外不准有油渍,泥土,灰尘,杂物。

  c、车辆各种手续,证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d、严禁出私车,干私活,严禁酒后驾驶。

  e、司机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严禁带病出车。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5

  为加强机械加工的管理,提高自制设备能力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满足设备检修对自制备品配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化工企业(矿山)机械加工车间(机修车间)的加工任务,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2.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必须于年底前根据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的消耗、库存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自制设备和备品配件加工计划。加工计划要按季、月安排生产。实施计划及加工图纸每月提前25天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下达。加工车间在15天内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艺、工时定额,落实材料、工装,核算生产能力,于月前5天编出月度作业计划后进行施工,并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作考核依据。

  3.机床数量少(5台以下)的车间要自行安排月、日计划。车间设备员安排计划后,应报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便于考核。

  4.机械加工车间每周召开一次由各生产车间设备员参加的调度会,除通报加工情况外,还要安排计划外的`加工任务。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计划平衡(或协调)会,检查月度加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进度,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机械加工应实行工时定额管理和经济核算。车间每月公布各机床或操作工人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表彰先进。

  6.机械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设置专门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加强工序质量检查,未经检验的半成品,下道工序不准自行施工。大型铸锻件及高压件必须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验,凡生产的成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7.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或人员研究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废品时,操作者应填写产品报废单,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车间要经常召开质量分析会,交流操作经验,不断提高加工质量。

  8.各机械加工单位应及时上报月加工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如下:

  (1)产量铸铁(吨)、铸钢(吨)、有色金属(吨)、加工件(件/吨)、铆焊件(件/吨);

  (2)品种(项目)项目完成率=(实际完成项/计划项)×100%;

  (3)质量要考核加工件的合格率和废品率;

  (4)台时利用率=(实际利用台时/应有台时)×100%;

  (5)定额工时完成率=实际总完成工时/项目总定额工时)×100%;

  (6)修旧利废指修旧利废的项目、件数及创造或节约的价值。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6

  1、木工加工区指定消防负责人,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按要求实行挂牌负责制。

  2、木工加工区要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在醒目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木工加工区严禁区吸烟,成品与木材分开存放,对产生的锯末,刨花要及时清理。

  4、木工加工区动力与照明线路的架设,要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7

  一、安心本职工作,不断钻研花木栽培知识,编制年度绿化规划,努力提高校园绿化品位。

  二、爱护花木,适时修剪、施肥、浇水、松土、锄草,力争成活,养活和防止死花死树。遇有死花死树要及时反映,适当处理。

  三、害虫孽生季节要组织喷打药水,及时消灭害虫。对贵重树、花要精心培育护理,严防死亡。

  四、管理好温室、培养好盆花,努力满足会议、活动所需的盆花。

  五、花坛、绿篱、行道树应力求整齐美化。

  六、要留心培植保存花籽、树苗、适时栽培繁殖。

  七、对果树要加倍爱护,力争增结果实,及时收摘,防止偷窃。

  八、保管好工具,做好其他临时分配的工作。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8

  一、木工棚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二、木工棚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三、木工棚内不得存放,超过一日的'使用量木材,成品应当日运往指定地点。易燃废品(碎木、刨花、锯末等)要做到日产日清,活完料尽场地清。

  四、木工棚内的机械必须安装平稳、固定,场地条件满足锯、刨料安全操作要求。

  五、圆盘锯必须有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有罩、盖防护。

  六、平刨口有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七、木工棚内的电源线路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随意拖地使用。

  八、木工机械禁止安装倒顺开关。

  九、木工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旧木料一定要经过检查,起出铁钉等金属后,方可上电锯。

  十、非木工严禁动用电锯电刨。

  十一、工作完毕后离开木工棚时,要拉闸断电,并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9

  1、严格执行各项防火责任制度,切实做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四防”工作。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等加热电器。如有违规者一律开除;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处理。

  2、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的.各项制度。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源。及时清除电气线路和设备周围的易燃物,以防短路起火。

  3、应使用密封式电动机,普通电动机应加防护罩。电动机不准带病运行,不准超负荷使用。

  4、木工房不得堆放待用木料,加工好的成品要及时搬离,每日及时清除室内刨花、木屑,保持室内整洁。

  5、木工房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下班前指定专人切断电源,关窗锁门,进行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7、木工必须掌握一般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禁穿木履、拖鞋、高跟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如有违规者警告一次(扣除当日工资。)

  10、木工房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学会使用,并经常维护,发现有过期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更换。

  11、打磨工、上锯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如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80%,公司承担20%;

  12、工作期间应各司其责,不得聊天、打闹、嬉戏;

  13、每日下达的生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0

  一、木工房的`圆盘锯和刨木机末级箱和空开、漏电空开照明线由木工班自主负责(接线板等)。

  二、手提圆盘锯和接线板一律不准用花线烂线,没有插针和极具防护罩每次处罚50-100元。

  三、外架上不能堆放钢管、扣件、木料、模板,如有违反每次处罚50-100元。

  四、木工搭架不能和外架相连,不能高空扔钢管、扣件、木料等,如有违反每次处罚100-200元。

  五、木工在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拴好安全带,如有违反每次处罚100-200元。

  六、拆模后必须先清理人行通道和所有的材料清理整齐,如没堆放好被汽车压坏,处罚100-200元。

  七、木工搭架要横平竖直,钢管必须要到底部,临时平台必须要做到正规搭设,并且要安全员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如有违反每次处罚100-200元。

  八、用木工板必须要做到节约不浪费,工人如有私自做箱子、凳子,如被管理人员发现每次处罚100-200元。

  九、木工房的锯末和刨花没有清理干净产生火灾,由木工班组自负责任,并处罚300-500元,酿成后果的,后果由木工班组承担。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1

  1.木工班组长,必须加强对本组人员的安全管理。

  2.进入木工棚的人员严禁吸烟。

  3.严禁在木工棚内烤火,焚烧锯末。

  4.木工电锯周围的锯末,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5.电锯的'线路,必须用软塑料管进行保护,严禁裸露,以防电线磨损,发生火灾。

  6.严禁非木工种人员上电锯作业。

  7.以上条款必须遵守,如有违犯,罚款50元。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2

  1.工人新进场参加“三级”安全教育。

  2.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自觉遵守。

  3.每个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工地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4.进入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这安全“三宝”。

  5.施工前先熟悉场地周围情况,弄清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报告工长。

  6.支模时,架体间距符合交底工求,且应有必要的斜撑杆和挡地杆,扣件应上紧,基础应稳固,以免发生跨塌等重大质量事故。

  7.拆除前,作好必要的拆除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8.拆模时间和顺序应按工长要求,严防自其事,造成垮塌。

  9.不得从高处向下抛任何物件。

  10.吊运材料,不得长短料混吊。吊运扣件、可调座等小型和件时应吊篮,严防散落。

  11.对工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有必要拆除的应报告工长或安全员同意后进行。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3

  为进一步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水平,确保在各阶段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形象,创标准化工地,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合同的要求下,加强工地范围管理,项目部特对木工班作如下规定:

  一、木工班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的所有管理人员的全面管理和调度,服从大局。对不服从工长及管理人员安排者。罚款1000元,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认真阅读图纸,严格按图施工。在没有工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图纸施工。对未经工长同意而更改图纸施工的工人,一经发现,必须对其清理出场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班组全部负责,并罚款班组200元。如发现该班组犯第二次同样错误时,罚款班组1000元。

  三、木工班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支撑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撑面积。如工长检查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工长有权叫木工班整改。如有不服从,罚款班组500元,并要求整改合格。

  四、接缝应严密,不漏浆,接缝不应超过1.5mm。如因拼缝不严,造成砼蜂窝,由木工班组负责,并每处罚款200元。

  五、安装必须牢固,轴线标高位置准确,如因加固不牢而爆模,使砼断面变形者,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款200~500元。造成的损失由该班组负责。

  六、在浇筑砼前,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不用的材料应堆码整齐,放在不挡事的地方。如有违反,工长安排不听者,有权叫其他班组清理,所发生费用由木工班组负责,并罚款500元。

  七、拆除时,侧模拆除时的砼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如有人为故意损伤砼表面及棱角,每次处罚款50元。

  八、底模拆除,应在工长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拆除。如有擅自做主拆除底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者,由该班组负全部责任,并清理出场。

  九、安装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如有:柱、墙、梁轴线位移、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等不符合要求者,工长有权叫其整改。如不听从,造成的.后果全部由该班组负责,并罚款500元。

  十、关于材料管理:

  1、拆下的钢管、扣件、对拉杆、木方及应及时堆码整齐。如有材料不堆码或混乱者,每次处罚款50~100元,且工长有权叫其他班组清理堆码,所发生费用由木工班负责。

  2、当每一层拆除安装完毕后,浇筑砼前,下面一层的材料应清理干净,如有不清理,每层楼罚款400元。

  3、木方、木工板、竹胶版下料时,应先计算下料尺寸,结合图纸,尽量避免浪费,不得将长木方,大随意改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所有木工班用的材料(如:钢管、扣件、对拉杆及木材等),不因其它原因,如损耗超出正常耗损,必须由班组负全部责任。

  十一、现场工长安排的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并按时完成,合理的建议可向工长提出。对白天不能完成的工作,如工期和进度要求,在安全的前提下,该加班的必须加班,反之而影响后续工序施工时,予以罚款500元/次处理。

  十二、对班组自己操作失误造成返工时,必须扣除其材料费用。反之,因设计等原因而造成返工时,可由工长计算出工程量并给予结算。

  十三、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各方面教育,班组如发现偷盗行为,必须对其开除并停发其所得工资,情节严重者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木工班所安装的、支撑架必须经质监、监理、甲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一次性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者,造成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木工班负责,并每次罚款500~1000元。

  十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登记造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违章罚款100~200元。

  2、入场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指定的住宿,擅自乱搭建工棚者罚款200元,并拆除整改完毕。

  3、严禁使用电炉,电老虎做饭烧水,违章每次罚款300元,并没收器具。

  4、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倒污水、大小便、垃圾,不许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章每次罚款100元。

  5、临时用电不许乱拉乱接,出门前关掉电源,违章罚款200元/每次。

  6、不许酒后、穿拖鞋、赤膊、赤脚上班,违章罚款100元/每次。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认真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违章一次扣除班组50元/每次。

  8、损坏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罚款50元/每次。

  9、损坏成品、半成品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每次。

  10、材料不按要求堆放、不设标识,罚款100元/每次。

  11、高空作业违章乱放材料,从高空乱倒垃圾废渣者罚款100元/每次,造成后果班组自负。

  12、卸料平台堆放材料超过限载要求每次罚款50元。

  13、木工机械不设防护,使用后不关电源每次罚款50元。

  14、拆除不按方案要求野蛮施工,钢管乱丢乱放、悬空留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13、施工用电设置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无接地接灵,电线破皮、老化、不及时维修更换,每次罚款50元。

  14、违章操作违反“十不吊”规定罚款200元。

  15、各班组应相互配合;相互商量,避免造成返工;如造成返工,材料损失,相关班组赔偿材料。并处罚相关班组各200~500元罚款。

  16、晚上22:00以后喝酒行令,高声喧哗,电视机,收音机音量不加控制,影响他人休息的罚款100元/每次

  17、食堂要干净卫生、饮食人员要有健康证,生、熟食品要分开、防止食物中毒,违章罚款200元。

  18、严禁在工地范围内打架斗殴,如发现每次双方各罚款1000~2000元,从本班组当月结算中扣除,并将当事人送公安机关处理。

  19、严禁在工地范围内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严禁赌博。

  2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项目部受到上级相关部门罚款由所在班组承担。

  以上各条,希望班组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对工人多作教育,积极遵守;如有违章,以项目部罚款单为准,罚款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罚款所得罚金,奖励给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的班组。本制度从2022年11月10日期执行。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4

  一、严禁在木工棚内及周围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

  二、木工棚内必须每天清理碎木料、刨花、锯末等易燃物。

  三、木工棚内严禁存放汽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砂轮机与木工操作地点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木工棚内木料放不宜太多,做好的.成品应及时运走。

  六、下班后要断电、关窗、锁门。

  七、木工棚内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木材加工企业安全制度 篇15

  1.严禁在电锯棚内及附近使用明火或吸烟,电锯棚应设专人负责,加强防火管理。

  2.生产中留下的碎木料、锯末、刨花等易燃料要及时清理干净,做到活完脚下清。

  3.管好电源、电闸箱和其它电器设备,停止操作时必须断电,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4.电锯棚内严禁存放超量木材和半成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木工操作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扑救火情的基本知识,要提高警惕,严防纵火破坏。

  6.木电锯棚内外要设置灭火器材,防止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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