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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8 19:28: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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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安[2015]13号)有关要求,为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全面规范我市泥头车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在专项整治期和市场规范期实行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管理制度,有关实施办法如下:

泥头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要求

“两牌”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的车辆号牌外,需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有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备案的“档案号牌”,标有所属企业在深圳登记注册(或备案托管)的企业和车辆档案编号等信息。“两证”即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所有司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外,需持经市交通运输委对其《从业资格证》审核备案,并经自卸车行业协会对其培训合格后发予的“备案合格证”。

二、实施主体

通过行业自行制定标准,自治自律管理,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实行。“档案号牌”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车辆审核后,委托市自卸车协会负责发放。“备案合格证”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监督市自卸车协会按要求发放。

三、制作及完成时间

“档案号牌”和“备案合格证”由市自卸车协会根据相关要求制作,于3月10日前完成。车辆审核发牌和驾驶员培训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相关牌、证。具体发放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

四、档案号牌规格及悬挂

(一)颜色:蓝底白字,设有多处防伪标识。

(二)尺寸:长44cm、宽14cm(车前牌);长120cm;宽30cm(车后牌)。

(三)包含信息:信息内容按照《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一车一档”的要求,统一采用市交通运输委对泥头车登记备案后形成的档案编号。由市交通运输委提供相关信息。

(四)悬挂位置:车前牌悬挂在泥头车前面该车辆号牌的左侧平齐放置,车后牌悬挂与泥头车后面车牌(黄牌)平齐放置。

五、发放条件

(一)“档案号牌”发放条件

1、车辆在各部门的违章记录依法处理完毕;

2、车辆在各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整改完毕;

3、车辆厢体规格和载物量(重量、容积)符合国家标准,车后挡板按交-警部门要求安装放大号牌;

4、采取帆布式密闭加盖方式(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购车辆一律采取帆布密闭加盖方式安装,已有车辆帆布密闭加盖改装于5月31日前完成,帆布密闭加盖标准符合城-管部门的准运证验车审批要求,加盖方案由协会组织研究确定);

5、该车安装有左、右转弯提示器,并在良好运作状态中;

6、车辆在一年内未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7、车辆通过交通运输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交-警部门的安全检测,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已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安装了GPS并接入指定监控平台,同时该GPS处在良好运作状态中;

8、车辆通过了交-警车管部门年审,取得了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证》,经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合格,取得了城-管部门的《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砂石等建材的车辆除外),办理了交-警部门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以上发放条件委托交-警部门在办理《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验车环节审核把关。审验合格后的相关信息通报市自卸车协会,作为发牌依据。

(二)备案合格证发放条件

1、驾驶员持有与其驾驶车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A牌),驾龄3年以上;

2、驾驶员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从业资格证》;

3、驾驶员在各部门的违章记录依法处理完毕;

4、驾驶员在各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整改完毕;

5、驾驶员参与我市自卸车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六、发放流程

(一)合法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登记——城-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砂石等建材的车辆除外)——市公安交-警局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自卸车协会核实相关信息并发放“档案号牌”。

(二)驾驶员——交通运输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市自卸车协会组织培训教育——自卸车协会核实相关信息并发放“备案合格证”。

七、实施要求

所有在深圳从事营运的泥头车必须悬挂“档案号牌”。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各砂、石场站、码头、搅拌站等管理单位不得聘请无资质的泥头车运输企业和未办理“档案号牌”的车辆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受纳场不得允许无“档案号牌”的泥头车入场倾倒余泥渣土。

所有泥头车运输企业必须聘用不少于1名注册安全主任,每30辆车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聘请无“备案合格证”的驾驶员在我市驾驶泥头车。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各砂、石场站、码头、搅拌站等管理单位发现运输企业使用无“备案合格证”的驾驶员驾驶泥头车的,要依据合同追究其运输企业责任,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八、执法检查及工作要求

(一)以“两牌两证”为抓手推进泥头车执法工作。各部门要全面加大对泥头车“两点一线”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先行查阅其不良记录情况,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结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如需通过吊扣“档案号牌”和“备案合格证”完成相关处罚工作的,结案或整改后后牌证移交市自卸车协会,由其再按行业自律要求进行处理。

(二)以“两牌两证”为抓手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一是泥头车企业自有及托管车辆或驾驶员违法、违章次数累计达到其所管车辆或驾驶员总数的30%(含各部门累计总数),或无注册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需按要求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增加申办其车辆、驾驶员的“档案号牌”和“备案合格证”;二是泥头车驾驶员年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吊扣其“备案合格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合格后重新领取“备案合格证”。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吊扣其“备案合格证”且不得重新申办;三是泥头车在各部门存在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责令其停驶1个月,在深发生伤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分别停驶1个月、3个月。泥头车停驶期间吊扣其“档案号牌”。泥头车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扣其“档案号牌”且不得重新申办。

(三)“两牌两证”的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参与泥头车“两牌两证”实施情况的监督,举报相关部门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反馈,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实施。各部门关于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的执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已处理的案件信息要通过信息平台(网站)每半年向社会公告1次。

九,本实施办法由我办负责解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执法标准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和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部门从5月10日起全面开展“两牌两证”执法检查工作,在此之前要按现有工作方式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泥头车各类违法行为。

泥头车安全管理制度2015-06-07 17:56 | #2楼

为加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良好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2.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3.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4.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涂放大字样。 

5.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施工现场按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路面。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严格泥头车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所有泥头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未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异地牌照的泥头车必须持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所有泥头车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强制性的保养、检测,并到公安交-警部门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泥头车保养、检测的书面记录由保养、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并保存三年。 

严格绩效考核,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开展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泥头车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的情况纳入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认真予以考核评定;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泥头车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做到事前明责、事中查责、事后追责。 

制定泥头车管理台账,做到没一辆泥头车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对持有的三证进行及时登记,不落下一人一车。 

请各项目部按照本制度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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