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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5 11:19:2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车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车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车安全管理制度1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车安全管理制度2

  根据z市教育局[20xx]10号,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z省浦江高级中学机动车进出校园补充规定》:

  1、严格执行《南京市校园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2、经同意进校园的机动车一律从校前门南侧门进出;

  3、进校园机动车、汽车一律停放在校正门至八角广场道路中心花园两侧道路外侧,垂直于道路,车头朝外排齐,摩托车停放在教职工自行车棚内;

  4、学生上下学进出校园期间10分钟严禁机动车与学生混行。

  5、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进行帮助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将进行大会通报批评。

  本补充规定从20xx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车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加强举升车管理,保证举升车安全、高效、准确、正确的运行作业,维护原料装卸的安全顺利进行,使举升车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流部举升车作业及管理

  3、职责

  3.1叉车主管负责举升车作业的全面管理;

  3.2举升车司机负责集装箱原料装卸和其它厂内运输,确保作业的准确、及时、安全;

  4、举升车作业

  4.1举升车司机出车前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相关检查记录(具体检查内容见《举升车每日检查保养登记表》)。

  4.2举升车司机上岗前,应穿戴好岗位相应的安全劳保防护用品。

  4.3举升车司机接堆场保管员指令,将车辆行驶至集装箱堆场指定装箱待装区域。

  4.4举升车司机拉上驻车制动器,发动机熄火人员下车,检查车板上的四个锁扣是否处于打开可装箱的状态,经保管员确认无误后给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司机发出装车信号,举升车司机人员站至举升车车头前安全距离,配合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司机进行吊装作业。

  4.5待重箱装车完毕后,待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小车撤离举升车正上方后,举升车司机将举升车上的重箱集装箱四角锁死,根据保管员指令进行下步操作。

  4.6重箱由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放置举升车上后,在闭锁时举升车司机注意观察车辆轮胎的状态,如发现异常车辆停止进行举升作业,通知保管员和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司机取消此车的'作业,待故障排除后,方能投入使用。

  4.7举升车司机在上下驾驶室时注意登脚踏板防止滑倒,应踩实进行上下车。

  4.8举升车将重箱上地磅进行称重,同时取出装箱单交至司磅员,进行信息录入。

  4.9根据保管员指令,将不同的重箱拉至指定pta投料口进行投料。

  4.10车辆行驶至投料口后,应缓慢倒车驶入规定停车卸料区域。

  4.11待pta投料工安装投料连接器后,举升车司机接投料工安全信号后,将重箱按规定进行举升操作。拿出装箱单交至原料投料工签字确认,然后保管好装箱单。

  4.12举升车停至卸料口进行卸料,举升车司机下车离开必须将举升车驾驶室门窗锁好,同时关闭车辆的电源开关,举升车钥匙随人走。

  4.13投料完毕将空箱归位,举升车司机同时检查原料投料工是否将投料连接器卸下,以及原箱上的密封盖(出料口和气管口)是否盖紧。

  4.14将载有空箱的举升车至地磅进行过磅称重,最后将装箱单交至司磅员。

  4.15将载有空箱的举升车停至指定的空箱卸箱区,熄火下车将四个锁扣解锁,经保管员确认无误后给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司机发出卸箱信号,举升车司机人员站至举升车车头前安全距离,配合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司机进行吊装作业。

  4.16交接班必须在现场对口交接,待接班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下班。

车安全管理制度4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车辆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完好,方可签字提车。

  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接送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接送幼儿一律实行接送卡接送幼儿,无卡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车安全管理制度5

  1、车辆驾驶员应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门操作证。

  2、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安全例会学习。

  3、铲、叉车辆操作机构必须灵活有效,各安全装置保持良好,严禁铲车的斗、叉上站立坐人,严禁在高压电线的最近距离下操作,在作业中,有人发出危险信号,驾驶员立即停止作业。

  4、禁止货叉在距地面较高的位置上载重行驶,防止货物从货叉上滑脱,发生翻车伤人事故。

  5、装卸时,要听从指挥人员指挥,慢行慢停,稳起稳落,不准在运行中进行升降作业。

  6、车辆驾驶员必须随时注意了望周围情况,注意视线的角度和高空障碍,不得盲目行驶作业,路面、场地有倾斜现象未采取措施,不得作业。

  7、铲、叉车每次载重不得超过核定标准重量,对有碍行驶、作业和易于发生挤碰、伤人的情况要停止作业,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作业。

  8、车辆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凡发生各类事故,均应按驾驶员事故处理规定和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因进行严肃处理,并逐级上报,不得姑息迁就,擅自处理。

  9、铲车在每天使用运转以前都必须先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检查的项目有:刹车、喇叭、电瓶电源、水箱和轮胎的情况。若检查后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方可启动使用。

  10、铲车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故障或有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操作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人员。待修理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驾驶铲车铲运物料时应注意:不得超负荷装载或超时间连续使用(一般不能超过两小时)。做前倾动作时,不许同时向上举物料托盘。

  12、驾驶员在铲物料时应检验托盘上的物料堆放的.位置和重心是否良好的平?,避免物料在运送的过程中发生倾斜。检验铲车叉子是否在托盘的居中位置,以防物料倾覆。

  13、驾驶铲车在狭窄的通道转弯时,要注意物料托盘是否会碰撞。同时要注意铲车的后部是否会伤人触物。

  14、铲车载货体积较大,驾驶员的视线被阻挡时。驾驶员应采取倒退行驶。

  15、铲车在行驶过程中,除驾驶员外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16、铲车使用完毕要放在指定区域内。并且拉好手刹车。叉子前倾放到最低位置带好钥匙。

  17、铲车操作作业结束以后,应及时进行充电,并打开所有的电瓶瓶盖,防止充电时电瓶炸裂。

  18、驾驶员要定期不定期的打开电瓶瓶盖,检查电瓶内是否缺水。若缺水要及时添加蒸馏水,以延长电瓶的使用寿命,尤其是夏季高温期间和干燥季节或者是铲车频繁使用期。充电后驾驶员要特别注意加强检查,防止因缺水而损坏电瓶。

  19、铲车的各机械连接部位,驾驶员都应在平时经常进行检查加固以防松动脱落。转动部位和升降部位应经常润滑,以保证其润滑状态。

  20、铲车电瓶桩头应用牛油封闭,防止氧化松动。驾驶员平时应经常检查加以紧固。

  21、铲车驾驶员要坚持定期不定期、有计划地、强制性地检查保养维护铲车。将铲车的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里,维持车况的技术性能良好。努力地延长铲车的地延长铲车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铲车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铲车的正常使用。

  滨州钰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

车安全管理制度6

  1气瓶车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行车纪律。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3)、因司机违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致使执照吊扣、车辆停运或车辆损坏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爱护车辆及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用灭火器由司机负责管理,安全员负责月检。

  6)、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7).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8).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9).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10).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11).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12).出车时,如随车托运物品或文件,驾驶员必须对托运物品进行检查,如属违禁品,驾驶员有权拒绝,收车后应及时向委托人答复。

  13).对车辆必备证件司机须在到期一个月前报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

  14).驾驶员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不论节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时开机,做到呼之必应、随叫随到。

  15).服从上级的临时调度。

  2、车辆的维修保养与检查制度

  1).自行清洗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置杂物等。

  2).检查润滑油、燃油储量,不足时添注。

  3).检查电瓶液位高度和冷却水存量,不足时添注。

  4).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现象。

  5).随时检查轮胎表面有无伤痕,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仪表、灯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检查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

  8).检查制动、转向机件有无松动。

  9).发现车辆操作异常应立即检查维修,以免扩大损坏范围。

  10).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损坏。

  11).随时注意里程数,按规定里程数更换机油、齿轮油。

  12)所有车辆随车均附有车辆保养手册,应熟记详记,保持最佳车况。

  13).对于按车辆尾号年检的车辆应及时安排年检。

  14).检查核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手续是否到期,如到期立即续办。

车安全管理制度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进站作业车辆安全、快捷、有序,平平安安把旅客输送到目的地,特制订本制度。

  一、驾驶员均必须持有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的.各项有效证件。

  二、敬业爱岗,有过硬的行车技能,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旅客之上,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

  四、服从客运调度管理,自觉接受交警、运政人员的检查。不私自变更运行路线。

  五、及时参加车辆安全例检,并认真做好发班前、行驶中、收车后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六、车未停稳,不得上下旅客,车门未关好,不得起步行驶。途中上下旅客必须避开弯道、陡坡、悬崖,并选择比较安全的路段。

  七、正确处置行车途中的安全突发事件,全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车安全管理制度8

  (1)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周围无障碍物,上空无高压输电线。泵车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泵车就位后,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用布料杆送料时,机身倾斜度不得大于3度。

  (3)就位后,泵车应显示停车灯,避免碰撞:

  (4)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油、润滑油、液压油、水箱水添加充足,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照明和信号指示灯齐全良好;

  ②液压系统工作正常,管道无泄漏;清洗水泵及设备齐全良好;

  ③搅拌斗内无杂物,料斗上保护格网完好并盖严;

  ④输送管路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5)布料杆所用配管和软管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选用,不得使用超过规定直径的配管,装接的软管应拴上防脱安全带。

  (6)伸展布料杆应按出厂说明书的顺序进行。布料杆升离支架后方可回转。严禁用布料杆起吊或拖拉物件。

  (7)当布料杆处于全伸状态时,不得移动车身。作业中需要移动车身时,应将上段布料杆折叠固定,移动速度不得超过10km/h。

  (8)不得在地面上拖拉布料杆前端软管;严禁延长布料配管和布料杆。当风力在六级及以上时,不得使用布料杆输送混凝土。

  (9)泵送管道的敷设,应按本规程第8.5.2条的`规定执行。

  (10)泵送前,当液压油温度低于15℃时,应采用延长空运转时间的方法提高油温。

  (11)泵送时应检查泵和搅拌装置的运转情况,监视各仪表和指示灯,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处理。

  (12)料斗中混凝土面应保持在搅拌轴中心线以上。

  (13)泵送混凝土应连续作业。当因供料中断被迫暂停时,应按本规程第8.5.10条的要求执行。

  (14)作业中,不得取下料斗上的格网,并应及时清除不合格的骨料或杂物。

  (15)泵送中当发现压力表上升到最高值,运转声音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泵送,并应采用反向运转方法排除管道堵塞;无效时,应拆管清洗。

  (16)作业后,应将管道和料斗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然后对料斗、管道等进行冲洗。当采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严禁站人。

  (17)作业后,不得用压缩空气冲洗布料杆配管,布料杆的折叠收缩应按规定顺序进行。

  (18)作业后,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应复位,液压系统应卸荷,并应收回支腿,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带,关闭门窗。冬季应放净存水。

车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充装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车安全管理制度10

  炼钢行车负责炼钢工艺的起重整个过程,涉及操作和维修。为了确保行车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安全要求:

  1) 每台起重机必须有持有关部门确认的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 行车工必须年满18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两个月,由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行车工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行车。

  3) 没有行车操作证者严禁操作行车,助手和徒工必须在有经验师傅监督和指导下操作行车。

  4) 行车工必须熟悉以下基本知识:

  1. 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2. 行车电气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电路系统的控制原理。

  3. 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特别注意“十不吊”。

  4. 指挥者的指挥信号。

  6)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并应与指挥者密切合作。对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7)当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执行操作。必须和维修人员充分交流、配合。

  8)认真执行行车交接班制度、点检制度。认真执行行车的应急预案.

  二.行车维修的安全要求:

  1) 行车维修工必须年满18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行车维修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由安技、劳动部门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维修操作证,方可独立维修操作行车。

  2) 行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知识:

  1. 电工的`维修知识,钳工的维修知识。

  2. 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3. 行车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

  4. 行车维修的监护制度。挂牌制度。

  3)行车维修认真执行点检制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高空维修监护制度。维修值班的交接制度

  4)认真作好维修记录,备品备件的保管工作。对二车间125t、63t,一车间75t、80t行车执行特殊点检和会检。

  5.)维修和操作必须交流,认真执行维修的设备应急预案。

  炼钢厂

  20xx.3.16

车安全管理制度11

  1、学校专门成立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校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2、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3、接送学生的专用车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测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

  4、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只能从事学生接送,如发现擅自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收回“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6、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7、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中途搭客及非指定地点让学生下车等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以减轻学生接送车辆的运载压力。

  8、接送学生专用车要做到“四定”:即定人、定车、定时、定点。

  定人:学校根据学生乘车人数,将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分成几个路队,排出《学生接送车分乘安排表》、《教师接送车管理轮流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定车:学校根据乘车学生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规划路线,落实车辆,张贴接送车标志,协同签定学生上下学乘车责任合同,并由规定车辆具体安排接送。

  定时:学校根据季节变化排出各个不同时间段的学生上下学时间表,并将安全时间通报学生监护人,保证接送车辆按计划时间有序运行。

  定点:学生放学后统一在指定地点排队,由值勤老师负责护送学生上车、放学,由接送车辆送到指定下车地点。

  9、学生乘坐接送车应做到:

  ①学生放学,迅速到指定地点排队,由车长负责点名,到齐后由车长引领出校门有序上车,未到点的.学生先到指定候车位候车,车长负责管理候车纪律,待接送车到位后再有序列队上车。

  ②学生乘坐接送车时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副驾驶室严禁坐学生。车辆未停稳,学生不能上车或下车,一定要等车辆停稳之后在车长的引领下才能依次上车下车。

  ③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走动、把手和头探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不许吵架打架,更不允许以大欺小、抢位或欺侮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学生。学生在乘车时要讲文明,要互相关心、照顾。

  ④学生上车前或下车后一定要留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横穿或奔跑,以免发生危险。上车后要听从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教育,不得擅自要求司机中途停车或者下车。

  10、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在遇到大雾、雨雪天气、道路毁坏等特殊情况,应减速行使,以确保安全。

  11、驾驶员应在路上对学生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对体弱生病的学生要给予照顾,对学生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反映。

  12、学校应认真做好接送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记录好各种台帐,作为以后奖罚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13、乘车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勤,应当由班主任在当天下午发车前向值勤点名教师汇报。每辆车安全车长初次点名,再通过值勤老师确认,核查好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后驾驶员方可开车。

  14、值勤老师按时到岗,对每车接送时间、趟次、是否超载漏载等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记录,建立台帐,作为以后奖罚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并向家长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家长的监督。

  15、建立经常性的师生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校要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护、防交通安全事故意识。

车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禁在公司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作业,凡因生产或工程需要封闭道路和挖沟,设置障碍物等,要向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占用或施工。

  三、公司汽车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叉车、电瓶车由生产部负责,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培训,有驾驶证。叉车要定期进行审核。

  四、进入车间的所有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厂区内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五、车辆必须按标志和位置行驶和停放,禁止在公司内试刹车。

  六、叉车、电瓶车驾驶室内不准乘人。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棚内,不得乱停放。

  八、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按要求驾驶和停放。

车安全管理制度13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车安全管理制度14

  一、车辆定义:本规定车辆是指在校园区域内行驶的专用车、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车辆。

  二、服务对象:

  1、行动不便的师生进出校园时使用(禁止出校);

  2、领导参观校园时使用;

  3、老师搬运东西进出校园时使用;

  4、学校社团大型活动有需要时使用。

  三、使用要求:

  1、本车限于校园内道路使用,未经学校总务处批准,不得将车辆驶出校区;

  2、使用时需要提前到物业中心申请并经校领导批准,联系电话:*****;

  3、电动巡逻车需要学校指定的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驾驶;

  4、驾驶人员必须熟读“使用说明书”,熟悉说明书中指出的技术参数、操作机构、功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守则,了解维护保养常识,意充电机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按车辆载定人数驾乘,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校园内行驶速度应控制在道路限速范围内(10km/h),车辆行驶尽量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区,如遇到学生上下课集中流动,车辆应慢行或绕道行驶;

  6、转向时,需开启转向灯,倒车时,驾驶人员要注意车后是否有人、行李或其他障碍物,防止发生事故;停车人离开前必须确认制动闸已拉上,车门已锁上,方可离开;

  7、驾驶人员要爱惜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保证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8、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9、车辆充电时要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并应事先检查充电器及连接电源线是否完整良好,导线、插头破损及时更新修复,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0、车辆使用完毕后,停放于成美楼地下车库制定地点,车辆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

  四、事故报告和责任:

  1、校园发生车辆或人员事故,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违反以上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并追究车辆保管人、安全责任人责任。

  五、本办法自20xx年5月15日起生效。

  六、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中学总务处

车安全管理制度15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辆由管理中心行政部统一管理,所有用车经请示行政主管同意后,驾驶员方能出车。如无专职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行政主管临时驾驶员基本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后方能出车。

  2、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

  3、非因工作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担。

  4、不得私自将单位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驾驶。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行政主管同意。

  5、驾驶员请假,须将车辆交回办公室。

  6、长途行车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以确保车辆安全,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7、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在使用前一天填写《机动车使用申请表

  》并交行政部,由行政主管进行车辆协调安排,如遇到不同部门同时用车将考虑其用车部门使用情况重要性来安排用车。

  8、车辆原则停放在单位,在外停车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9、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准时、顺畅地完成行车任务,并做好行车记录。

  3、努力钻研驾驶技术,正确掌握驾驶员基本操作。司机自行负责日常车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要写“事故报告”。按期协助行政主管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业务。

  4、服从公司安排(包括临时任务),不得挑拣任务,安全准时出车。

  5、行车时,不抽烟、不吃零食和谈笑,严禁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霸王车”。严禁擅自把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6、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7、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报销制度,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所有车辆费用统一报销,如发现有虚假报销将严肃处理驾驶员责任。

  三、车辆维修

  1、驾车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配件及其他物品完好无损。

  2、车辆维修前须经行政部同意方能维修,如有突发事件应电话通知行政主管方可维修。

  3、更换零配件须先向行政部审核,20xx元以上需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

  4、车辆大修须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方可修理。

  5、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放入修理厂维修,一经发现费用自负。

  6、如车辆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时间进行车辆定损及维修。

  四、车辆费用支付

  1、车辆使用部门应负责车辆各种税费。

  2、车辆的各种税费手续由行政部统一办理。

  3、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由其他使用部门按行驶公里自行负责车辆费用(汽油费、停车费、高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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