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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09 04:00:5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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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1、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设施布置整齐,出入口设门卫。

工程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2、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标牌、备齐五牌(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 ,一图( 施工现场平面图) 。

3、施工现场严格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并用围墙隔开,布置永久绿化带,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4、施工区材料堆放整齐,并悬挂标牌,标明材料的有关资料。

5、施工现场每半月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应有记录。

6 、生活区设置食堂、卫生间、娱乐室等设施,其设施符合有关文明卫生要求。

7 、现场消防设备齐全,并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制度。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1、为了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法规,查找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和消除,必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2、定期检查,由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计划科长有关人员进行组织检查,项目部由与公司检查组相关人员组织检查,公司每季度一次,项目每月一次。

3、不定期检查包括班组班前、后的岗位安全教育,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的日常巡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4、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查出隐患应限期,限人整改,整改完毕要有验收记录。

5、安全检查要对照JGJ59 -99 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打分,并进行总评考核。

6、查出隐患不及时整改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作好记录。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各班组必须按照建设部部颁标准,按时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2、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利用15 -20 分钟进行。

3、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学习有关安全法规、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总结上一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当天施工安排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

4、班前安全活动应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内容进行如实记录。

5、活动记录应定期接受上级安技部门的检查、指导。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1、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义在思想和理论上的认识,使广大职工懂得执行劳动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广大职工的安全教育要从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典型事故上加以教育并进行考核。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在上班前也应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教育。

3、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遵纪守法的教育,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生。

4、对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经教育考试合格者方准进入生产岗位。

5、在生活过程中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并每年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考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特制订以下安全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对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积极整改的,奖励100 元。

2、工程交工,本工种未发生工伤事故给予班组长300 元奖励。

二、惩罚

项目部负责人每日巡视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将按奖惩细则进行处罚,对各工种每日累计发生三起违章违纪给予班组长150 元处罚。

1、进入施工场地未戴安全帽的每人次罚款20 元。

2、穿拖鞋或赤膊上班每人次罚款10 元。

3、酒后上班的每人次罚款100 元。

4、从高空乱丢东西每人次罚款20 元。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每人次罚款20 元。

6、在施工现场内打闹嘻戏者每人次罚款20 元。

7 、对不按安全员要求组织班前安全活动的每次罚款50 元。

8 、由安全员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班组长拒不签字的每次罚款200~500 元,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罚款50 元。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了解项目安全施工状态,研究现场生产施工中的具体问题及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安全工作的要求,保障安全措施与施工任务同步贯彻落实。

2 、项目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3、项目部安技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碰头会,随时了解角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业务的具体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工作。

4、各班组安全活动日定时、定期开展,由班组长向班组人员总结一周内的安全落实情况,并作好完整记录。

安 全 验 收 制 度

1、安全验收工作包括:塔吊安装和顶升验收,龙门架、井字架安装验收,脚手架搭设验收,施工用电安装验收,模板工程验收等。

2、对塔吊、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用电应根据施工方案组织验收,然后报请当地安全监督站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验收前,应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并由项目经理统一指挥调度。

4、验收时应作好记录,验收完毕,对照有关规范、标准、研讨验收是否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

5、作好资料归档工作,保障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为安全施工提供条件。

门 卫 制 度

1、按时着装上岗,坚守岗位,严防失控。

2、对外来人员勤询问、登记,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3、发现作案分子奋力擒拿,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4、对进出人员及各类车辆严格检查。对拉出现场的材料工具必须有领导的签字凭证,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

5、说话和气,一视同仁,对无理取闹,不服管理者处以重罚。

6、发现火情和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消 防 制 度

1、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并张榜公布,制定消防人员的职责。

2、组织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发证。

3、根据现场的需要,配制消防器材,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1211 灭火器及消火钩等,现场设置专门消火全,并保证长时供水。

4、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需更换的及时更换,并经常开展现场消防情况的检查,经常保持与消防警-察的联系,如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5、参与临近场所的消防救助。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松散材料应设分隔仓。

2、材料领用采用定额耗料制,周转材料须分类、分规格码堆,模板材的分解、配制需经施工员批准。

3、正确、合理使用材料( 包括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周转材、低值易耗品等) , 对于无视材料合理使用者,处以10 -50 元罚款,浪费严重者照价赔偿,屡教不改者,勒令退场。

4、进入工地材料、工具、设备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无权外借、外用,否则视偷盗行为处理。

5、所有设备及机电工具,必须定机定人操作、保养,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机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违章操作者罚款10 -50 元,造成机械、机具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操作权。

7、每月评比一次,对于珍惜材料、正确使用、保养、设备、工具者予以10 -50 元奖励。

以上条款由现场材料、机电负责人监督落实。

现场施工队管理制度

1、各施工工种班组长、队长必须按照公司、项目部所制定的各项计划,在项目经理和施工员统一协调下逐项完成。

2、施工队须指定一专职人员,负责各工种、工序的质量控制和协调工作,包括自检、互检、交叉检查,工序搭接等。

3、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精心操作,确保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4、按每一施工段分项分工种进行检查评比,凡合格率达到90 %者不奖不罚,超过90 %者奖励10 -20元,低于90 %超过80 %者,罚款10 -20 元,达不到80 %者勒令下岗。

5、因质量事故造成停工、返工损失,除对当事人处以赔偿经济损失、勒令退场外,对施工队按损失金额1~2 倍罚款。

6、若施工队不服从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精制滥造,违规作业,明诺暗抗现场管理,由项目部申报总公司批准,撤换施工队伍。

以上条款由现场施工员负责监督落实。

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建筑物体的各分部及各施工项目

1、基础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应设置明显的示警装置,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 ~3M , 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开挖沟槽、基坑应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m 以外,且不超过1.5m 高,推车运料应平稳,平地车距不少于2m ,下坡不少于10m ,施工前应先做好排水沟。

2、主体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准站在砖墙上施工作业,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砍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碎砖、灰浆应清扫干净,模板支撑不得用不合格材料,且要牢固,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支设4m以上立杆模板操作时应搭设工作台,不足4m ,可使用马凳操作,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绑扎立杆、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柱筋在4m 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绑架基础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绑扎高层建筑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m 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方可摘钩,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投操作台,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应搭设防护措施。

二、现场环境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还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三、机械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工作前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可使用,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四、劳动保护: 进入施工现场,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设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须系安全带,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五、安全防护措施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和其经隔离设施。距地面3m 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六、防火、防中毒等

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存放的专用库房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患皮肤病、眼结膜病以及对沥青严禁过敏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每班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七、冬季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凡属国家规定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登高架设工、起重工、施工用电梯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 、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再接受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并经有关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证方可上岗工作。

3 、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等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每年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手续。

4 、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等有关部门同意,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练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

防 噪 音 措 施

承建的 工程,为防止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特制定以下防噪音措施:

1 、每天7 点以前、12 ~14 点、凌晨1 点以后不使用噪音大的机械,如圆盘锯、刨床等。

2 、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夜间加班。

3 、如遇特殊情况,属连续施工的,产生少量的噪音可以影响居民生活的,需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

4 、将噪音大的机械安装至远离居民住宅楼处。

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2015-06-11 9:17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施工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施工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施工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三条 对在安全施工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施工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委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安全施工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目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 参加审查各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即生产单位、工程项目部、生产岗位)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项目部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一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八、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 含交通事故) ,对事故单位( 科室、项目部)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 科室、项目部)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 不含应赔偿款项) ,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由于各种意外( 含人为的)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 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 在紧急情况下(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 日的失能伤害。3. 死亡。

第四十三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 不含交通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 万元,不满10 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 万元,不满100 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 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 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五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 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 基数1.0 计) 为限。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 款处理。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超时限两天属瞒报) ,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 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六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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