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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09 09:26:4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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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村庄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 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2015-06-14 17:17 | #2楼

一、为了认真落实《洪湖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对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村级组织每年3月中旬,应根据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其他经济合同、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和年度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开支情况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二、编制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1、量入为出原则。决不能打赤字预算。2、节约有效使用原则。一要做到使财力和物力相结合,使预算支出有相应的经济作保证;二要实行费用定项限额、包干使用、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三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把各项预算支出加以流用,改变资金的用途。3、组织收入来源合理、正确、可靠原则。

三、财务预算的内容。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和支出两个方面。1、财务收入包括:(1)“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含不承包耕地农民上交部分);(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上级部门拨款;(5)救济扶贫款;(6)土地补偿费;(7)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8)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9)其他收入。2、财务支出包括:(1)固定资产购建;(2)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3)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4)管理费用支出;(5)其他支出。

四、严格预算程序:

1、准备阶段。首先整理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其次预测研究影响预算期收支的有关因素,使预算指标设计切合实际。

2、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群众对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堵塞支出漏洞的合理化建议,使财务预算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3、编制财务预算表。在合理制订年度收支计划的基础上,列出收支预算表,在村“两委”审议修订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批准后执行。村级预算必须送财政、经管部门备案。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工作计划较大变动或受自然、市场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村级组织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年初预工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上述程序修订、追补预算。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时,必须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七、加强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要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返审查审批程序的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酌情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年初必须列入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4)“四荒地”、机动地、超标宅基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堰塘等资源和机电泵站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6)转移支付资金;(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农业税减免资金、其它专项资金);(9)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10)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贷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并从收取款项之日起七日内缴存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资金管理专户。

4、发包收入款项一经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核准。

5、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镇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资金管理会计(总出纳)负责,村级由报帐会计专收、专付、专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2、现金管理要严格坚持收付合法、钱账分管、收付两清、日清月结的原则。

3、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4、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级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需借款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落实担保人。村干部因公出差办事需借款的,须在事后5日内结帐。

6、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据。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7、记帐会计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村报帐会计进行分村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8、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帐户,严禁多头开户。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村日常开支采用备付金制度,其额度由“中心”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支出管理制度

1、实行印章、签名、公章备案制。各村必须指定审批人所用印章、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凡无备案印章、签名或公章的,资金管理会计有权拒付,代理记帐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2、村级支出的结算由各村报帐会计负责组织。

3、村级支出的审批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500—1000元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后书面报告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批。

4、民-主理财小组必须每季度定期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范的支出票据进行监督审核,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章,同时出具书面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退返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避审单据抵库。

5、村组干部工资经镇政府核定标准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实效统一发放。

6、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不含干部工资)实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按村级规模大小,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总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在此基础上,各村可对非生产性开支项目采取包干到人的办法,年终随干部工资一同发放。

7、对有村营收入,包括村办企业收入、二三产业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不包括资产、资源、拍卖租赁收入)的村,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8、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先由村“两委”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监督实施。

9、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对手续不完备的条据不准付款、不准入帐、不准抵库。否则由财务人员承担责任。

10、取消组级财务。组级一切收支必须和村级收支一起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得拖延,不得跨年度报帐。

11、村级一切财务活动,一律由村报账会计办理收支结帐手续,非财务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更不得坐收坐支、代收代支。

票证管理制度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市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凭证,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

2、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

3、建立内部收款票据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的内容:一审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内部收款专用凭证;二审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三审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四审对农村和村组收费是否实行了“一个漏斗向下”,是否一律归口农经部门管理。

4、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规范操作,防止票据丢失、虫蛀、鼠害等事故发生。

会计报表制度

1、会计报表是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村级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2、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编制如下报表:(1)月份报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2)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3、村级各类报表的编报由代理记帐会计负责;全镇各类会计报表的汇总、上报由主管会计负责。

4、报表必须做到帐表相符,严禁弄虚作假。

5、严格报表审核制度。各类报表必须加强报前审核:村级会计报表由主管会计审核;镇汇总报表由经管站长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并签字盖章。

6、季度会计报表须在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会计报表须在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建立档案,统一购置档案柜,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归档保存。

2、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搞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3、财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各种财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报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等;(2)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3)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4)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5)农村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档案;(6)其他涉及农村财务方面的资料、报告、总结、证明等。

4、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会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5、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派人监销。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对现有债权中的应收款和内部往来账项,要组织逐户核对,对农户合同尾欠款要办理以欠转借手续。对被撤销的债务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财政和经管部门审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核销。对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认真做好债权的清收工作。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社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

三、认真做好现有民间借款的清理工作。要通过逐笔清查核实,核本核息,本息分离,重新换据,建立借款台账。过高的利率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进行核减,并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利息款不得转为本金,已转为本金的,要从本金中剔出。村组干部工资不得转本计息,已领取利息的要坚决退回。

四、偿还借款年初必须列入预算,并向村民公示,报经管站备案。村集体收入和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为还债的主要渠道,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突击还债。偿还民间借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先群众、后干部、先村内、后村外、先小额、后大额、先还本、息挂帐的原则。自愿停息的,可优先考虑还款。偿还借款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同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谁违反规定擅自还款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偿还借款时,严禁采取提前借款时间或推后领款时间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利息,否则,除追回非法所得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严禁村组集体高息借款。严禁借款上交各项税款。村组集体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有条件的村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也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生产性建设急需开支的,其借款事项必须事先向财政、经管部门申报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入帐,严禁坐支借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举债营造“政绩”造成经济损失的,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违反借(贷)款使用规定挥霍浪费的,对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所有干部一律不准参与高利贷活动。村放高利贷从中牟利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民-主理财

(一)村民-主理财小组机构的设立:村级组织要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5—7人,并推选1人担任理财组长。现任村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会计人员应作为成员或特邀成员参加。小组成员一般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小组成员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并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2、工作热情高,联系群众,并在群众中享有威信;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熟悉农村政策和一般的农村财务知识。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务和职权。1、任务:监督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参与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广泛征求并及时反馈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便村级组织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接受批评,改进财务管理工作。2、职权:①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②定期盘点货币资金、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③核对会计帐目;④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⑤参与村级组织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财务监督权。

(四)认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规模大、财务管理内容多的村,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理财活动,其他村可每季度开展一次。如有重大财务问题还要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相应的民-主理财会议。民-主理财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2、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3、审核通过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五)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出纳库的盘点工作。检查出纳库是否存在避审单据抵库和白条抵库的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六)民-主理财小组要协助村级组织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村级组织每期向群众公布的帐目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核实,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按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确定的公开内容进行,群众要求了解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预算。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的财务公开要与开展民-主唱票评据活动结合进行,一次为7月5日至20日;一次为次年的元月5日至20日。年度会计核算结束后公布全年财务综合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公开的程序。村级组织财务公开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代理会计在按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规定的公布表格填写,拟好公布文稿。2、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主理财小组应通过审核帐目和原始单据,对公布的内容的这无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3、审核签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长和会计签章后,报财政所、经管站审核,加盖印章后公布。

(四)村级财务公开的方式要以公开墙为主。村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群众阅览。财务帐目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问题。

(五)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代理记帐会计要为村财务公开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并做好指导。

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三、筹资筹劳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血防灭螺、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

四、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办事处同意,报市减负办审批后执行。

五、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六、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筹集。向农民筹劳按标准工日计算,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在农闲时安排用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不得突破省政府规定的上限。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七、退伍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妇女、男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女年满五十五周年的村民和丧夫劳动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义务。

八、村范围内向农民筹资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必须由村报帐会计设专帐管理,并按资产资源的种类建立明细帐,分类登记,做到帐实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2、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添置。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村级固定资产和“四荒地”、渔池、果园、林场等资产资源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拍卖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并签定拍卖合同,一式三份,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凡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集体决议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4、认真抓好集体资产管理。村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其主要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

5、要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拍卖使用的资产资源分户建立档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7、拍卖资产资源的收入款项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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