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9 18:49:1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防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防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15-06-19 17:2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

第六条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2、附3)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五)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六)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电子申报,以方便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工作,减少使用单位往返次数,不得刁难使用单位、无故拖延、缓办。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卡,并及时将登记卡和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使用地县级质监部门。县级质监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对新增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三条 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一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见附6)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划分证明和使用登记证,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控使用。准予监控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控使用”字样和期限,限期更换或者修理。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卡、使用登记证样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做,其他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由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03-23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03-11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04-16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9篇03-11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7篇04-16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09-07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04-04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5篇06-1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9篇01-16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9篇)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