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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时间:2022-04-10 05:12: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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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安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 职责

2.1总务人事科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 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总务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3 总务人事科持已签的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工资卡、工伤保险投社保等相关手续。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工会等单位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15-06-24 19:36 | #2楼

1、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全体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

(1)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

(3)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防护;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3、企业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并不断改善环境设施,加强环境监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使职工享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防护待遇、物质待遇和保险待遇。

4、职工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做到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5、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6、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7、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工会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指导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9企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求 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企业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职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0、企业处分职工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支持企业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1、为更好地落实本制度,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12、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和职工签订、履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听取职工有关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接受咨询、解答、处理有关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13、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和部门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工作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1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党政主要领导或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15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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