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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围

时间:2022-04-10 12:55: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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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围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围

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会议制度

(4) 安全检查制度

(5) 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会议台帐 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 安全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 隐患整改台帐 检查台账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5)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6)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记录完整、规范

(8)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9) 安全费用投入台帐 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查演练记录 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3)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6)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8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9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登记事项是否属实

10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具有环保部门的批文查批准文件 查验是否具有批文,批准的剧毒品品名、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2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3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3.4.1规定。

5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3.5.1规定。

6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3.5.2规定。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4.6、4.5.1、4.5.3规定。

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3.3.1

10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表3.3.2

11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

1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警戒区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二)、消防设施

1火灾报警系统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电气防爆 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1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7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铭牌。

8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检测与报警设施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防雷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20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防静电措施 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27防泄漏 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

28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9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

30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1生产备料管理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2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离清楚。

33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34设备管理 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厂内动车是否经当地技监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及定期校验情况。

35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

36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37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合理、上墙情况。

38升降机的限位、护栏、导轨、防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现场设备标志情况(设备位号、保养人、使用日期)。

40压力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41管道色标、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

42重大危险源场所 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3其他方面 生产场所“跑、冒、滴、漏”情况。

44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

45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行为。

46生产现场是否有生产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四、仓库管理

1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3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核查登记出入库情况。

4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5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6不得在库房内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分装、改

装、开箱(桶)检查作业。

7储存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

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8贮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降温、测温设施等防护设施。

9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10甲、乙类库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1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有效防止易燃液体流散的装置,并与外部雨水污水管道相隔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房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生产的危化品包装上是否有安全标签,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14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堆放应留出充足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通道距离。

15定期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原料、成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16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17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

18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五、储罐区

1布局要求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

3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5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防护坦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6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7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8压力容器 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

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报警和连锁设施 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10消防设施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汇沫灭火设施。

11防雷设施 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1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执着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15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6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

17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

18装卸、运输 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

20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

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

21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22性制裁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

2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被检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1.检查结果“是否”一栏中对有或是的填“√”,对无或否的填“×”;2.除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外,对其他检查项目在“评价”一栏中对打“√”检查项目按“好”、“较好”、“差”三个等级评价,无或否的不用填。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5-06-28 9:1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

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

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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