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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

时间:2022-04-10 15:05:2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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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

1 目的

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XXXX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

3 术语、定义

3.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3.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3 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 职责

4.1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4.2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4.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a.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c.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d.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5 管理内容

5.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5.1.1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8时—16时、16时—24时、次日0时—8时)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5.1.2 公司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8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5.1.3 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5.2 公司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5.2.1 公司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公司安技环保部、人力资源部(保卫)备案。

5.2.2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2.3 公司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5.2.4 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2.5 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5.2.6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技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保卫)通报变动信息。

5.2.7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2.8 股份公司领导现场带班范围为公司本部所在区域,子(分)公司遇有较大事件时可由总经理同意后前往处置。

5.2.9子(分)公司领导带班制具体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5.3 考核

5.3.1 公司办公室或子(分公司)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3.2 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3.3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a.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b.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c.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d.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e.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5.4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5.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第5 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两特”作业现场带班管理实施细则2015-06-29 13:18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督促采油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各职能组在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根据采油厂领导带班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采油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矿领导干部、各职能组“两特”作业现场带班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特殊作业是指新建项目投产、重大工艺改造、二级以上动火等风险系数较大的特殊施工作业。

第四条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指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实施的高压油气层射孔作业等非常规作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对于“两特”作业,采油矿分别安排科级、各相关专业职能组室主任及职能人员现场带班作业。

第五条采油矿领导干部“两特”作业现场带班安排及实施。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安排及实施。由采油矿各职能组每天下午生产会前提交重要工作量,根据本细则要求明确带班领导,由值班主任在生产会上安排或通知到带班领导。

(二)紧急情况下的安排及实施。发生紧急险情,且符合“两特”范围要求时,由矿调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通知带班领导。

第六条带班领导干部在实施特殊工序带班作业前,应满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七条带班领导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期间,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及应急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协调处理现场安全问题及突发事件(必要时需取得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授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带班结束后,应及时将带班记录反馈至采油矿HSE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的,采油矿将追究带班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

(一)酒后上岗的;

(二)不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带班记录的;

(三)现场检查巡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而引发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带班职责、违章指挥或指挥失误、玩忽职守引发事故的。

第四章 特殊作业期间的领导带班

第九条以下特殊作业,由采油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带班作业。

1.处理溢流、井喷事故等修井作业期间、注汽井井喷由采油矿主管矿长和分管地质作业、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2.油气水井大型酸化压裂施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工艺的副矿长带班;

3.新建、改建、扩建联合站,投产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4.新建、改建、扩建注汽站投产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6.油田二级用火作业期间,按照施工区域的不同,分别由采油矿主管安全、分管集输、注采、作业的副矿长带班;

7.活动锅炉搬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8.油气泵站内实施大型机械破土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9.泵站内3项及以上不同部门组织(或实施)的联合(交叉)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10.出现大面积停电或电网检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分管电力的副矿长带班;

11.出现接转站及以上外输管线穿孔处理,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12.出现计量站外输管线穿孔处理,由采油矿分管采油的副矿长带班;

13.单拉井投产验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采的副矿长带班;

14.大修作业井开工验收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带班;

15.含硫化氢井及复杂情况井的井下修井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的带班;

16.高压油气层、含硫化氢地层射孔作业;由采油矿分管地质作业主管师以上领导的带班;

17.各种大型技术比武及一切活动,由采油矿分管培训的副矿长带班;

18.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等各类大型活动,由采油矿工会主席带班;

19.大型公共聚集活动期间,由采油矿教导员带班;

20.出现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行动处理特殊事件,由采油矿分管综治的副矿长带班。

第十条以下特殊作业,由矿机关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1.采油队油井、联合站、污水站、注汽站站内三级用火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注采的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2.油气泵站内实施普通机械破土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3.吊装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集输、注采、作业的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4.注汽活动支线连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5.重点井、特殊工艺井作业施工,由采油矿分管作业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6.出现影响油井产量的管穿、电力故障、设备故障、工农关系等处理,由采油矿生产办主任或值班主任、各有关分管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第五章特殊时段实施非常规作业的领导带班

第十一条恶劣天气下的生产运行,由采油矿矿长指挥生产,采油矿分管生产运行、注采、集输、地质、安全环保、设备、用电的副矿长带班作业。节假日、夜间由值班矿领导带班。

第十二条以下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由采油矿副矿长带班作业。

1.雨季、汛期、敏感区域水体污染隐患巡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环保的副矿长带班;

2.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实施作业期间,分别由采油矿分管集输、注采、作业的副矿长带班;

3.污水处理设施检维修作业期间,由采油矿分管集输的副矿长带班;

4.注汽锅炉大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副矿长带班。

第十三条以下特殊时段实施的非常规作业,由采油矿各分管职能组人员带班;

1.雨季、汛期、节假日、阶段性隐患巡查期间,由采油矿分管各职能组人员带班;

2.注汽锅炉普通检修期间,由采油矿分管注汽的职能组人员带班。

第六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采油矿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采油矿科级、职能部门和基层队干部的带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采油矿HSE委员会按照监督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报采油矿经营组落实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采油矿HSE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基层单位应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干部“两特”作业现场带班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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