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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

时间:2022-04-10 16:58:0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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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正处于创新和完善时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因此,加快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现状

建国50多年来,我国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约 280[1]余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和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政府历来都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体方针下,使安全法规体系建立得到发展。目前我国的安全法规遵循 “三级立法”的原则,即在国家法规、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形成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立法部门的三级立法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完善,至少覆盖如下八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安全法规子体系,危险物品安全法规子体系,建筑业安全法规子体系,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子体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规子体系,其他安全生产法规子体系和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从而初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漫长的工作,每一个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都需要大量的调查、实验、试验等研究工作,只有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适合国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由于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不够,尤其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立法工作没有跟上,有些方面法规还是空白,或者某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停留在原劳动保护-法规的计划经济模式下,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法学理论基础薄弱,以“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便于迅速立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落后的,不科学的。我国立法技术较为落后,负责法律起草的部门较多而又缺乏全局观念,导致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内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应以《宪法》为根本,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配套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安全法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治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要的是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仅是从政府角度做出的,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的应有重视,应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予以明确。这样,就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具备了宪法根据。

其次,进行三项配套立法工作。一是《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以把住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二是《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规范事故救援和查处工作,提高效率;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办法。

尽快编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已经不再起作用,或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及时修订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并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形成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更新机制。

发扬立法民-主,加强立法调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吸收工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立法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减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但法律关系主体却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

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立法决策的科学化。首先,应克服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的倾向;其次,既要重视实体法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视程序法的立法工作;第三,立法中还要注意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既要规定行为模式,也要规定法律后果。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均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我们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重视安全生产法规的引导制约作用,运用法律法规搞好宣传教育。关键要做好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一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但要落实好各种监督制度,还应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保证监督功能的发挥。二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赏罚分明。执法本身也是一种警示教育。该处理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该罚的不罚或罚之不当,都会损害法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法律法规制度功能的发挥,自然也就损害了法律法规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06-30 18:19 | #2楼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党委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一)明确党委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工作负总责,由或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坚持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推进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建立统一领导、科学指挥的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三)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选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干部担任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调整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征求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加强安监干部教育管理,关心安监干部成长进步,增强安监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和监督。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素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强化舆-论支持和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

二、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市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增强政府安全生产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和难点问题,确保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六)明确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的工作,对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建立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切实发挥安委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七)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要强化综合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两镇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及时对全局性工作部署落实提出意见;根据形势任务和重要时段,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对两镇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对连续发生事故,重点工作不落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业进行约谈。二要强化专业监管责任。发改、工信、公安、消防、交-警、住建、交通、农委、质监、安监、铁路、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职责。及时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督促推进落实;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检查考核;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和单位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准入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依法组织或参与本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要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发改、工信、教育、宗教、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农委、水利、林业、商务、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粮食、旅游、人防、供销、通信、邮政、气象、铁路、电监、监狱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加强对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管控。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要严格安全准入。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新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三要严格安全检查。根据形势任务需要,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或专项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广泛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加大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要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安监、公安、国土、交通、商务、住建、质监、工商、消防、交-警、电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净化安全生产环境。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发布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和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信息,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五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持续开展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铁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城市燃气、油气输送管线、涉氨制冷、农机、渔船、冶金等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责成隐患企业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快整改。六要严肃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认真组织调查每一起事故,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度情况和处理结果。

(九)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运输、电力、冶金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达标升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二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层级监管。三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围绕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管理、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医疗救护、善后处理等环节,加强应急管理。四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和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消防宣传日”和“道路交通安全日”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定期曝光。充分发挥“12350 ”举报投诉电话作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权威、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安全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五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十)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一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强化基层安全管理,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体系。二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控、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社区创建等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建立健全以企业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克服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生命的错误观念。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日常教育、检查和考核,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申报、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开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十三)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加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整改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要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改善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四)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负责人现场带班、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达标活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六)建立职业健康保障体系。要重视职业病防控,按规定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和条件。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事故应急管理。要按规定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改进完善预案。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企业要建立政企联动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综合性演练。企业发生事故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处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防止延误救援、扩大灾害。

(十八)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组织全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新职工上岗前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职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要按规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根据现代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素质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倡导和培育健康、文明、和-谐的安全生产价值观,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和职工的思想意愿和行动自觉。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

(十九)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市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市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二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奖惩。、市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部门给予重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十二)严格安全监管问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不认真督促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或酿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政纪处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追究。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追究责任。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引发事故、谎报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要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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