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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0 23:00:4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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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 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 或便桥 ,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 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 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 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 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 、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2015-07-03 22:5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 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向上级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总工程师审定。

4.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5.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6.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7.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8.审核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

9.监督、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

10.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第八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全省、自治区、市辖区内的桥梁养护技术工作。

2.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向本局主管领导提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建议。

4.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5.组织制定全省、自治区、市的桥梁养护工作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6.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参加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第九条 特大型桥梁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授权桥梁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专设桥梁管理所进行养护管理。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十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十三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表一)。当存在有三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告。(桥梁技术状况分类评定标准见附录)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对桥梁各部分进行详细检查,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分析;

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③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④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⑤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三十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着重建立大、中桥梁卡片及全省桥梁的汇总表,并保存桥梁的历次特别检查报告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并应逐步建立省、地、县三级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成为桥梁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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