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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时间:2022-04-10 23:05:3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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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做到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隐患即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的统称。

第三条  处理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安全事故的隐患的查处,使责任人、广大员工从中汲取教训、受到教育。

(二)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在谁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就追究谁的责任。

(三)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预防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隐瞒不报,也不夸大事故损失,不包庇事故责任者,也不扩大追究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必须对操作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交底,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签字齐全,否则对工长处以50元以上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项目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质安部(重伤在4小时以内,死亡在0.5小时以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罚项目经理200—500元罚款。

第六条  对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人员给予10—50元罚款。

(一)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好合格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的。

(二) 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在无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不系好安全带,或不扣好保险钩的。

(三) 高处作业,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的。

(四)电动机械设备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的,对项目电工进行处罚。

(五)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擅自使用机械设备的。

(六)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吊装区域的。

(七) 酒后上班的。

(八) 穿裙子进入现场或打赤膊作业的。

(九) 赤脚、穿拖鞋、穿露脚趾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施工用电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证操作。

(二)  私拉乱接。

1.  自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接线板。

2.  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或直接从保险盒内接线。

3.  违反JGJ46-2015规定,一闸多机,在一只漏电开关下,并联接几路线。

4.  宿舍内私自接线。

(三)  缺少二级漏电保护或把连接设备的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的上桩头。

(四)  随意更换熔丝粗细、大小或用铜丝替代熔丝的。

(五)  电箱内罩壳烧坏、缺损或罩壳上固定螺栓脱落,打滑,造成带电的桩头裸露在外,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处罚电工和操作人员。

(六)  配电箱无编号,箱内杂物或积灰严重,不按要求对电箱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七)  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及其它电动器具。

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50—100元/次罚款。

(一)  架工无操作证或操作证无效从事架工作业的。

(二)  脚手架在搭设或拆除前无书面交底或交底签字不全的(架工全数交底)。

(三)  特殊脚手架无计算书及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就组织人员搭设的。

(四)  首层脚手架及外装饰开始前脚手架不通过质安部验收,擅自使用的。

(五)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按违章指挥追究有关工长的责任。

(六)  对检查或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七)  脚手架在拆除及装饰开始前,不组织质安部、工长、班长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的。

(八)  脚手架在搭设、拆除及变更前未填写申请单的。

(九)  脚手架拆除不设置警戒区域、拉警戒线或派专人监护的。

(十)  现场临边或洞口防护不及时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对工长进行处罚。

(十一)  不根据工程进度或有关规定,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无记录的。

第九条  对下列违反机械设备及中小型机具管理的人员给予20—100元/次罚款。

(一) 塔吊

1.  保险及限位装置失灵。

2.  使用报废钢丝绳,或钢丝绳表面锈蚀断丝严重的。

3.  绳卡不符合规范,吊(索)具配备不合理。

4.  无证上岗,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

5.  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其中的一项。

6.  塔机的安装、顶升、降节、拆除由非专业队组织负责或无统一指挥及无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下进行。

7.  塔机安装完毕,未组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未挂设备技术性能牌、验收合格牌、上岗人员牌,擅自使用的。

(二) 施工电梯

1.  电梯上、下行程限位器、二侧梯笼门的限位器失灵的。

2.  无证上岗,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3.  施工中载人载物超出施工电梯规定的人数和重量,或超出梯笼范围。

4.  工作之后机操人员离岗时,未将梯笼降至底层,或各控制开关未拨到零位,或未切断电源、关锁门窗和电闸箱。

5.  作业中电源未切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或作业过程中,以碰撞行程限位开关方法自动停车。

(三) 木工圆盘锯

1.  锯片上方无防护罩。

2.  连续缺齿超过两个,裂纹长度超过2㎝。

3.  传动部位无可靠的防护罩或挡板。

4.  将倒顺开关作为单向点动开关使用,或无漏电保护,或机架无保护接地。

5.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机棚。

(四) 钢筋机械

1.  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

2.  外露传动部位无防护罩,钢筋冷拉作业区、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3.  机体无良好的保护接地。

4.  下班后,成品堆放不整齐,场地混乱,电源未切断,电箱未锁好。

5.  剪切多根钢筋时,不符合机械性能范围。

6.  切断料时,手和刀片之间的距离小于150㎜,切断小于400㎜钢筋时,无套管或夹牢措施。

7.  弯曲机芯轴直径不符合钢筋直径的2.5倍要求。

8.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机棚。

(五) 电焊机

1.  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一、二次线接线处无有效的防护罩,二次线不使用线鼻子,或一次侧线使用橡皮电缆线长度超过5米。

3.  配线乱拉乱搭,焊把绝缘性能差,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

4.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六) 手持移动电动工具

1.  防护罩壳不齐全或无效。

2.  橡皮电线有破损、接头。

3.  移动电箱电源线长度大于30米,移动工具引线长度大于5米,随意接长电源线。

4.  使用一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木工房、材料堆场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对项目消防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  现场必须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并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灭火器,要有监护人,违者处罚现场防火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氧气、乙炔瓶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保持距离的处罚20—50元。

第十三条  破坏安全设施或未经工长许可,擅自折除脚手架拉结点、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者,处100—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2—10倍处罚。

(一)  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查,态度恶劣。

(二)  对同一违章行为,屡教不改。

(三)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四)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五)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百日无事故安全活动期间违章。

(六)  市、区安全监站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混乱、隐患较多的项目的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工长给予200—500元/次的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一)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适用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5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检查评分不及格的工地给项目经理1000元罚款,责任工长800元罚款,安全员500元罚款。

(二)未建立有效运行生产管理体系,对项目经理处1000元罚款。

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2015-07-03 14:20 | #2楼

一、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总则

1、在确定了财务人员的责任之后,就必须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从而使责任落到实处。

2、本处罚办法规范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二、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规定的处罚内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财务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企业或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公-款。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三、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附则

1、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企业管理处罚办法规范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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