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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时间:2022-04-11 01:02: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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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总则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4 8:30 | #2楼

目的

为了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厂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科室、作业区的所有班组。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班组安全工作的组织 3.1.1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通过策划

部署、检查、控制、考核,确保上级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在本班组的贯彻执

行。

3.1.2 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属规章制度性质的通知,班组均应妥善保管,并经常组织职工学习、理解、掌握,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认真落实。

3.1.3 班组应设1 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组长要明确代管人员。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本班组职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1.4 班组职工分散作业时,班组长必须为每个作业区域指定一名安全工作负责人。

3.1.5 班组必须建立包括班组长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3.1.6 班组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1.6 .1 班组日常危险辨识、危险预知训练与隐患查处制度;

3.1.6 .2 班组违章违制检查、考核制度;

3.1.6 .3 班组设备设施巡回检查、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3.1.6 .4 班组交接-班管理制度;

3.1.6 .5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1.6 .6 班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2 班组危险辨识

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由班组长组织职工进行作业前危险辨识:

3.2.1 .1 岗位作业标准中对将要进行的作业项目未明确规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3.2.1 .2 其他岗位发生人身伤害、险肇事故,本班组存在相应或类似作业的;

3.2.1 .3 设备检修、维修及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3.2.1 .4 由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其它因素的影响,造成生产或检修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包括行走路线、作业程序、操作方法、配合方式变化等),执行现有作业标准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

3.2.1 .5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设施、工器具发生变化的;

3.2.1 .6 作业环境(包括光线、噪声、场地、作业空间、物料垛放、气象自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3.2.2 .1 班组开展危险辨识活动必须全员参与,按下列步骤进行:

3.2.2 .2 确定所要辨识的作业项目,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方式及作业要求,告知全体参与人员;

3.2.2 .3 结合作业方式、作业要求及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作业环境,查找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3.2.2 .4 分析这些危险因素在哪些条件下可能会对人员造成伤害,伤害类别及伤害程度;

3.2.2 .5 针对事故模式,对危险因素进行消除、减弱、隔离,或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双方或多方配合、交叉作业的,作业前应相互了解掌握对方危险辨识结果,及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3.2.2 .6 作业前以危险辨识结果为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明确每名职工的责任、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

3.2.3 班组危险辨识活动的组织要求:

3.2.3 .1 班组要运用直观性危险辨识的方法,并开展作业前危险预知训练活动;

3.2.3 .2 充分运用危险因素排查法、头脑风暴法等科学方法开展班组危险辨识活动,做到人人发言;

3.2.3 .3 对每一次危险辨识活动都要进行翔实的记录;

3.2.3 .4 定期汇总、分析、整理危险辨识结果,动态完善事故预防措施,逐步纳入作业标准。

3.3 班组标准化工作

3.3.1 班组必须严字当头抓好标准的执行:

3.3.1 .1 班组长、岗位职工必须遵循100% 执行作业标准的原则,逐条对照标准进行操作;

3.3.1 .2 班组长要逐条对照标准,跟踪检查职工的作业行为,及时纠正违章违制;

3.3.1 .3 认真落实查处工作,对违章违制行为进行暴光并按照制度严格考核;

3.3.1 .4 班组长每个月要对本班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找职工违反标准的原因和规律,组织研究整改措施。

3.3.2 班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强化对标准的熟知和理解:

3.3.2 .1 开展违章违制讲评活动,分析违章行为的危险性;

3.3.2 .2 组织违章违制人员谈体会,讲感受;

3.3.2 .3 运用理论讲解、实物展示等方法,开展作业标准讲解活动。

3.3.3 班组要按照“有岗位就有标准、有设备就有标准、有操作就有标准”和科学、优化、适用的原则制定岗位作业标准。制定作业标准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3.3.3 .1 按照逻辑顺序或时间顺序将作业过程分解为若干作业活动;

3.3.3 .2 根据需要将各作业活动分解成若干相关联的作业步骤;

3.3.3 .3 参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结合日常操作习惯、相关事故案例教训及危险辨识结果,进行作业过程的安全分析;

3.3.3 .4 组织岗位职工讨论并确定标准的作业行为;

3.3.3 .5 在实际工作中检验作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得到作业人员的认可后颁布实施。

3.3.4 作业标准必须做到字迹清楚,人手一册。

3.3.5 作业标准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3.3.5 .1 操作程序。即要指出完成一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操作步骤;

3.3.5 .2 动作要领。即要说明每一个操作步骤中应如何准备、使用工器具,作业人员的位置、姿势、动作频率,设备及安全装置状态的确认,信号联络方式,行走路线等;

3.3.5 .3 安全注意事项。对于不便于在动作要领中阐述,但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事项,要予以说明。

3.3.6 班组要结合日常操作实践,动态修订完善作业标准:

3.3.6 .1 班组长、岗位职工必须遵循“没有标准不作业”和“标准不可执行不作业”的原则,对不完善和不能执行的作业标准,要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制定或修订;

3.3.6 .2 通过对职工作业行为的跟踪检查和对违章违制的统计分析,客观评判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属标准不合理的,要及时组织修订;

3.3.6 .3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因素的变化,结合事故教训及危险辨识结果,及时检查现有作业标准的完善程度;

3.3.6 .4 每一次检修、维修作业后,组织分析安全措施的完善程度和可行性,逐步修订完善并固化成作业标准。

3.3.7 对于没有标准、标准不完善、标准不可执行的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3.3.8 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的组织要求:

3.3.8 .1 凡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必须结合施工方案、作业现场环境、配合作业方式及程序、联系确认信号、安全标志等实际情况和作业标准,提前制定书面的安全措施,明确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作业的具体要求,并经作业区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3.8 .2 班组在检修、抢修施工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岗位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把各个环节、各项作业的具体要求明确到每一名职工;

3.3.8 .3 加强联系确认(可采取签字确认制、复诵制等)和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

3.4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3.4.1 对新上岗及本厂范围内换岗职工,班组要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培训教育:

3.4.1 .1 班组概况和工作范围;

3.4.1 .2 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4.1 .3 本岗位、工种或其它对应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原因分析、预防措施;

3.4.1 .4 危险源的危险因素、事故类别、事故模式及控制措施;

3.4.1 .5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操作方法要领;

3.4.1 .6 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4.1 .7 所操作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3.4.1 .8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紧急状态下的救护知识;

3.4.1 .9 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4.2 对休假、离岗10 天以上(含10 天)30 天以下的复岗职工,应进行3.4.1.5 有关 内容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休假、离岗30 天以上(含30 天)的复岗职工,应进行有关 内容的安全培训教育。

3.4.3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具体要求:

3.4.3 .1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3.4.3 .2 新入厂职工、本厂范围内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 学时;

3.4.3 .3 休假、离岗10 天以上的职工,复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 学时;休假、离岗14 天以上的职工,复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4 学时;休假、离岗30 天以上的职工及工伤复工职工,经过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 学时;休假、离岗90 天以上(含90 天)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 学时;

3.4.3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考试100 分为合格,不合格者要复学复考;

3.4.3 .5 职工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考试卷及成绩要保存在班组;

3.4.3 .6 对于考试合格的新入厂职工及换岗职工,班组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职工对其进行不少于90 天的帮带操作和日常安全监护。

3.4.4 班组应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3.4.4 .1 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和安全基础知识为内容,开展应知应会知识培训;

3.4.4 .2 针对职工日常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标准化模拟演练、示范操作、动态纠偏、现身说法、违章违制危险性分析等形式的实践教育活动;

3.4.4 .3 开展案例教育活动,结合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深入查找本岗位危险因素及管理不足,制定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3.4.4 .4 按照“全员参与、对照标准演练”的原则,以正常情况下的标准化作业及紧急状态下的事故应急救援为内容,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

3.4.5 对于本班组区域的外协工作人员或外来人员,要对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

3.4.5 .1 班组安全规章制度;

3.4.5 .2 本班组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3.4.5 .3 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4.5 .4 其它有关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

3.5 班组班前安全会及周安全活动 3.5.1 班前安全会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具体落实下列内容:

3.5.1 .1 结合当日生产、检修任务及作业方式、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各项安全工作,针对性讲解作业标准或单项安全措施,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3.5.1 .2 非常规性作业及分散作业的,要明确作业项目及作业区域的安全负责人;

3.5.1 .3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

3.5.1 .4 通报相关事故,结合本班组实际提出预防事故的针对性措施。

3.5.2 班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活动。活动应包括下列内容:

3.5.2 .1 总结上周安全工作,从作业标准执行情况、物和环境的安全状况等方面进行安全讲评,公布对违章违制及其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的考核情况,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5.2 .2 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结合班组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3.5.2 .3 针对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解决方案;

3.5.2 .4 确定一至两个作业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深入地开展危险辨识;

3.5.2 .5 以理论讲解、模拟演练、示范操作等形式,组织学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

3.5.2 .6 组织职工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举一反三深入剖析有关事故的原因并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3.5.2 .7 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即安全改善提案。

3.5.3 班组周安全活动的具体要求:

3.5.3 .1 活动时间应相对固定,且不少于1 小时。如遇特殊情况,经作业区主管领导批准,可调整活动时间;

3.5.3 .2 每次活动必须做到全员参与,人人发言;

3.5.3 .3 对每次活动的内容、职工发言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

3.5.3 .4 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及时传达。

3.6 班组安全检查

3.6.1 班组成员对所分管区域、设备负有安全检查责任,有纠正违章违制、处理隐患的权利和责任;班组长要检查职工安全检查责任落实的情况及效果,严格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者。

3.6.2 班组长要组织进行班前和班中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3.6.2 .1 班前安全检查要结合标准化交接-班进行,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装置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急救用具进行检查;

3.6.2 .2 班中要按照标准要求的项目、频次,对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有无异常现象、安全装置设施是否灵敏可靠、各指标参数是否在要求范围内运行;

3.6.2 .3 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及执行岗位作业标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3.6.2 .4 封存、闲置期超过30 天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3.6.3 班组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标准,尽快进行整改。班组无力整改的,要立即上报作业区组织整改。

3.6.4 隐患一时不能消除、但通过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标准能够避免事故的,班组要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具体作业方法和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纳入岗位作业标准。违反防范措施的人员要以违章论处。

3.6.5 对事故隐患的发现、组织整改情况、临时安全控制措施制定情况,违章违制查处、纠正情况,班组均应记录在案。

3.6.6 班组长、安全员要对外协工作人员或外来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作业、现场及设备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立即整改。

评价与考核

4.1 对于班组安全存在的安全管理责任问题,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纳入安全管理评价。

4.2 对在本班组区域因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按班组管理责任大小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纳入厂安全管理评价。

4.3 对在本班组区域因工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在公司实施处罚的基础上,按班组管理责任大小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纳入安全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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