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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库房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02:13:0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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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库房安全制度

文物库房管理制度

关于文物库房安全制度

一、文物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至少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入库,须经分馆领导和科室领导同意,进入库房严格要求填写出入库登记表,且不得携带包裹,严禁吸烟。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影视、照片拍摄规定。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文物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摄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源拍摄。

三、因工作需要提取文物,必须填写文物提取凭证,经分管领导批准、科室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取。

四、对新入馆的文物、标本,组织专家进行鉴选,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藏品登记上账,并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

五、文物库房要建立库务日记,记录内容包括出入库人员情况、文物藏品流动、库内每天的工作情况等。

六、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由保卫科、文保科对库房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馆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维持库房的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对柜门上锁,门窗关严,拉闸断电,爱护室内一切消防与防盗检测设施。

文物藏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陈列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文物藏品,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化部印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文物藏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文物库房管理制度2015-07-05 16:43 | #2楼

一、   认真贯彻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确保库房安全。

二、    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   库房应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窜岗。库房钥匙分别由三名保管人员保管,需妥善保管,严禁随意转交他人。

四、    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须有两人以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入内,经许可者,须由库房工作人员陪同。 

五、   进出库房人员一律不许带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六、   建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本馆人员入库须在保卫部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并由馆领导或保管部负责人签字。

七、   库房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七、   库房工作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出库手续,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提取文物。

八、   建立《库房工作日记》,由专人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帐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九、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发现情况,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向馆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十、   保持库房的整齐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全面检查一遍并熄灯,关好库门,启动安全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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