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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5:49: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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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5〕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 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 ,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 标线、交通信号灯 、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 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 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 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 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 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 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 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2015-07-07 12:20 | #2楼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分类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是指在水上运输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船舶、人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直接可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及管理上的缺陷的不安全因素,但不包括需要工程立项治理的航道整治。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和隐患性质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下列安全隐患为一般安全隐患:

1、能当场整治和纠正的;

2、船舶无需停航并在短期内可整治的;

3、其它能在短期内整治的;

(三)下列安全隐患为重大安全隐患:

1、船舶强度、结构、稳性、吃水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2、船舶需停航整改的;

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

4、航道不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的;

5、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

6、其它情形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职责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单位是存在(造成)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县区海事处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工作;

2、负责安全隐患的评估、筛选和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工作;

3、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措施和落实整治责任,向隐患整治责任人提出整治要求;

4、向上级提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跟踪、监督、验收工作;

(三)市海事局职责:

1、负责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及县区海事处上报的水上交通重大隐患的登记、评估、筛选及上报工作;

2、跟踪、监督、检查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向县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的建议;

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

(一)县区海事处排查与处置:

对辖区内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在册在岗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渡口、码头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排查。

通过安全巡查、安全例检、船舶签证、船舶检验、举报查实等方式排查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分类原则进行评估分类,并列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危害程度评估意见和整治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在排查后7日内将隐患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填制《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报市海事局。

(二)市海事局排查与处置

市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一般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当场整治的除外),及时通知辖区海事处。

对排查出的和上级交办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区海事处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整治通知书》。

对县区海事处上报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筛选、评估和登记。

重大安全隐患自排查出、上级交办和县区海事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报告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省海事局。

(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应上报和备案:

1、需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治的;

2、需同级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联合整治的;

3、交界水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4、通航环境破坏严重的;

5、其他需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重大安全隐患经筛选、评估,确需对外公告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四、水上交通隐患整治与解除

县区海事处对排查出的和市海事局交办的水上交通一般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治的,监督当场整治;不能当场整治的,向隐患责任人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监督责任人限期整治。

县区海事处对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监督,对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监督整治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治,并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跟踪表》填写相关记录。

市海事局对排查出的和上级交办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县区海事处进行监督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隐患情况通报给隐患责任人的主管单位,抄报市交通局、安监局。

隐患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按照整治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隐患整治完毕后应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报主管单位和辖区海事处。

县区海事处收到隐患整治责任人报送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治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确认隐患已消除后,应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解除审批表》,由监督责任人提出解除意见,报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批,通知隐患整治责任人并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上签注解除。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解除应上报交通局、安监局和市海事局备案。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进入后续整治程序。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实行专档管理制度。《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整治通知书》、《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跟踪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报告》、《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报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水上安全隐患整治解除审批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记录》以及上报、函告、抄送的有关文件、文书资料应进入档案。

海事机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专卷由专人保管。在立卷前,立卷人应对所有资料的形式、数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将情况及时汇报给单位有关负责人,海事机构负责人应查明原因,监督有关责任人弥补或纠正。

五、附则

本制度规定中所指隐患整治责任人包括有关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的格式文书由市海事局统一核制,此前有关规定和格式文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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